律 师 函 第0124号 |
广州发股份有限公司:
本律师事务所受当事人***之委托,现就委托人与贵公司于2008年1月17日签定的《珠江新岸公寓认购书》之事项提出如下明确通知:
1、上述认购书约定的付款方式是,余额楼款共计¥690000元以办理银行按揭的方式支付,但委托人在此之前曾经按揭过多套房屋,所以无法得到银行按揭贷款。
2、上述认购书第五条约定,若因贵公司原因致使该物业不能出售时,只需退回委
托人所交纳的定金,而若委托人取消认购上述房屋,则贵公司有权没收定金,这明显属于权利义务不对等的霸王条款,因此,委托人认为,上述条款显失公平,依法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或可以变更、撤销。
3、签定上述认购书时,贵公司并未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的条款,双方对于交楼期限、办证期限、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等重要条款都未进行过任何协商,估计双方将难以达成一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条款内容。
基于上述理由,委托人将不得不解除上述认购协议,并请贵公司尽快退还定金两万元,特此通知贵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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