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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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合同为上海市汽车买卖合同的示范文本,其它地区也可以根据自己地方的政策规定参照适用。
      合同编号:
  说明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签约之前,买受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
  2、本合同所称汽车是指由汽车销售企业出售的新车。
  3、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中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4、本公司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双方不作约定时,应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甲方(出卖人):
  住所:         邮编:
  营业执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      电话: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乙方(买受人):    国籍:
  性别:
  出生年月日:
  住所(址):      邮编:
  联系电话:
  证件类型:身份证 居住证 护照 永久居留证 营业执照
  证件号码: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住所(址):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汽车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标的
  汽车品牌及型号
  规格:  生产国别或生产地:  生产厂名称:  首选颜色:
  次选颜色:
  第二条 数量与价款
  车辆单价: 元,大写  。数量: 台。车辆总价: 元,大写  。
  运费 元,由 方承担。出库费   元,由 方承担。
  车辆交接后,乙方如需委托甲方代理上牌等服务的,双方应另签委托服务协议(见附件二),乙方需另行交付有关费用和支付劳务报酬。
  第三条 付款方式
  乙方选择下述第  种方式付款,并按该方式所定时间如期足额将车款支付给甲方。
  1、一次性付款方式:签署本合同时,支付全部车价款,计人民币  元,大写  。
  2、汽车消费贷款方式:
  2.1签署本合同时,首付全部车价款的%,计人民币 元,大写    。
  2.2 余款计人民币 元,大写,于 年 月 日前支付。乙方可通过金融机构办理汽车消费贷款支付部分或全部余款。但以下情况视为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付款,应当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1)乙方未能在以上规定时间内向金融机构办妥有关汽车消费贷款事宜(以实际发放贷款为准)。
  (2)乙方未能在以上规定时间内足额办出贷款,且余额未按时自行补足支付的。
  3、分期付款方式:
  3.1 签署本合同时,支付全部车价款的%,计人民币 元,大写。
  3.2  年  月 日前支付全部车价款的,计人民币 元,大写。
  3.3  年  月 日前支付最后一期车价款,计人民币 元,大写。
  第四条 质量
  1、甲方向乙方出售的车辆,其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汽车产品标准或行业标准,并符合出厂检验标准,符合安全驾驶和说明书载明的基本使用要求,符合车辆落籍地政府关于尾气排放的标准。
  2、甲方向乙方出售的汽车,必须是经国家有关部门公布、备案的汽车产品目录上的产品或合法进口的产品,并能通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测,可以上牌行驶的汽车。
  3、双方对车辆质量的认定有争议的,以国家汽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的书面鉴定意见为处理争议的依据。
  第五条 交车时间与地点、交付及验收方式
  1、交车时间: 年  月 日前。
  2、提车方式:乙方自提   甲方送车上门
  3、交车地点:
  4、交车时里程表记录小于:(1)100公里(2)公里以上里程表记录均不包含委托上牌服务发生的公里数。
  5、甲方在向乙方交付车辆时须同时提供:
  (1)销售发票。
  (2)(国产车)车辆合格证或(进口车)海关进口证明及商品检验单。
  (3)质量服务卡或保修手册。
  (4)车辆使用说明书或用户使用手册(中文)。
  (5)随车工具及备件清单。
  6、车辆交接时当场验收,乙方应对所购车辆外观和基本使用功能等进行认真检查、确认。如对外观有异议,应当场向甲方提出。
  7、甲方向乙方交付汽车及随车文件,双方签署车辆交接书(见附件一),即为该车辆正式交付。
  8、车辆正式交付之时起,该车辆的风险责任由甲方转移至乙方。
  第六条 不可抗力
  1、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负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2、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第七条 关于修理、更换、退货的约定
  1、关于整车、零部件总成的保修期限执行生产厂保修条款的规定。
  2、在上述保修期内车辆出现质量问题或需要保养,乙方应在生产厂公布或双方约定的维修站进行修理和保养。
  3、在车辆使用1年或行驶2万公里内(以先到为准,下同),同一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修理2次(以修理单据和发票为准,下同)仍未排除故障,或关键总成因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无法使用,乙方有权退车。
  4、在车辆使用1年或行驶2万公里内,同一关键零件或总成因质量问题,累计修理2次仍不能恢复使用;或由于质量问题及修理,使得该车停用的累计工作日超过60日(扣除进口零件进货在途时间);或累计修理5次以上(不含5次)仍不能正常行驶,甲方应负责为乙方换车或退车。
  5、按照本条上述约定退车的,甲方应当负责为乙方按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车款,但应减去乙方使用该车产生的合理折旧。
  6、非车辆质量问题发生交通事故而造成损坏的,或无有效发票的,或乙方不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指的消费者,可免除本条上述第3项、第4项规定的甲方责任。
  7、由于人为破坏、使用或保养不当和疏忽造成的质量问题,或者由于装潢、改装不当造成的质量问题,或者到公布、约定以外的修理点进行修理造成的质量问题,由乙方自行承担后果。
  8、本合同签订后,国家如出台有关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的规定,双方按国家规定执行。
  9、生产厂的保修条款比本合同的约定更有利于乙方的,双方按生产厂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乙方不能按时支付车款的,自延期之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按逾期应付款依银行迟延付款的规定向甲方偿付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1个月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按相当于全部车价款的支付违约金。
  2、甲方不按时交付车辆的,自延期之日起至实际交付日止,按乙方已付款依银行迟延付款的规定向乙方偿付违约金。延期交付车辆超过1个月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按相当于全部车价款的支付违约金。
  3、甲方交付的汽车不符合说明书中表明的质量标准,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无偿修复、补偿损失或减少价款的违约责任。
  4、因车身超重、尾气不合格等情况导致乙方无法上牌照,乙方有权退车并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5、经国家授权的汽车检验机构鉴定,乙方所购汽车确实存在设计、制造缺陷,由此缺陷造成的人身和他人财产损害,如甲方无过错,乙方有权向生产厂主张赔偿,甲方有积极协助的义务。若甲方在该车有缺陷或存在其他特殊的使用要求时,应该明示告知而未明示告知,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九条 双方特别约定:
  第十条 解决争议的方法
  1、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也可请求上海市汽车销售行业协会或上海市消费者保护委员会主持调解。协商不能解决或调解不成的,选定下面  种方式解决(不选定的划除):a、申请仲裁。b、依法起诉。
  2、双方选择仲裁方式的,约定向下列其中之一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a、上海仲裁委员会
  b、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
  c、仲裁委员会
  3、双方选择诉讼方式的,约定向下列其中之一的人民法院依法起诉:a、车辆交接地人民法院  b、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  c、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  d、  人民法院
  第十一条 其他
  1、双方前列地址、电话若有改变,必须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因一方迟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责任。
  2、本合同的未尽事宜及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需变更的事宜,双方应通过订立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进行约定。本合同的补充条款、补充协议及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3、在缔结本合同时,甲方有义务解答乙方对于合同所提出的问题。
  4、本合同的金额应当同时以大、小写表示,大小写数额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
  5、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壹式 份,具有同等效力。其中甲、乙双方各执 份。  
  附件一、车辆交接书
  附件二、委托服务协议书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代理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           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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