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方:
买方:
买、卖双方就原签订的关于房地产权证编号为粤房地证字第C3094222号的位于广州市海珠区滨江2房屋的《广州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及附件之未尽事宜,经双方平等、自愿、协商订立本补充条款如下:
第一条 买卖双方一致确认,卖方已经于2007年4月20日将位于广州市海珠区滨江东路的1024号902房按合同约定的现状交付给买方。同时,买方已经于同日将购买该房屋的购房款共计人民币伍拾万圆支付给卖方,双方一致同意不再另行出具交楼以及收款的凭据。
第二条 双方一致同意,买方可自行决定自卖方的原上述交易房屋的产权证出证之日起五年内或五年届满后办理正式的房屋交易过户手续。
第三条 双方一致同意,自本补充协议签字生效之日起,卖方即书面委托买方办理上述房屋的交易过户手续,并且双方对该委托书进行公证。卖方承诺,未经买方书面同意,不单方撤销该委托。
第四条 本补充协议如与《广州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有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出卖人(签字):
买受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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