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律师网)
近段时间,不少媒体从不同角度报道了“好太太”商标纠纷。该案之所以备受关注,是因为其中引发的有关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诸多话题很具典型性和现实意义,值 得探究和思考。在中华商标协会日前组织的“好太太”案件涉及的有关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等法律问题研讨会上,与会专家指出,由于对驰名商标保护的误解,致使一 些企业走入驰名商标误区。专家们认为,“好太太”商标纠纷虽是3家企业的商标权利之争,却反映出驰名商标保护原则与现实观念的冲突。要防止驰名商标保护制 度的滥用,全面理解驰名商标的法律含义和作用,而不应把驰名商标绝对化。 案情简单问题复杂 广东好太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今年1月18日向浙江省宁波中院分别起诉中山好太太电器有限公司、宁波东江好太太家居展示中心,要求法院认定其在第21类 “晾衣架”注册的“好太太”商标为驰名商标,判令“中山好太太”和“宁波好太太”停止使用“好太太”或“Haotaitai”或“GOODWIFE”标 识,停止在企业字号中使用“好太太”字样。“广东好太太”还请求宁波中院根据去年7月武汉中院对于“好太太”驰名商标的认定,在本案中再次认定其为驰名商 标,并要求法院判令其他任何企业未经同意不得使用与“好太太”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好太太”字号。 据了解,“中山好太太”于2003年12月在中山市工商局注册登记,其前身顺是德市容桂区大福基万特电器厂,成立于工997年。1999年5月,经江苏通 州市佳乐燃器具厂许可,“中山好太太”在第11类“燃气炉”产品上使用“好太太”注册商标。同时,该公司还在抽油烟机等产品上使用“Haotaitai” 商标,并于2003年5月在第11类“燃气炉、电磁炉、电热水器、电饭煲、厨房用抽油烟机、消毒碗柜”等产品上申请注册了“Haotaitai”商标。 2005年8月,上述商标申请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初审公告后,被“广东好太太”提出异议。“宁波好太太”成立于 2001年4月,该公司于2002年1月18日在第20类家居等商品上申请注册了“GOODWIFE”商标,2003年4月6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 其注册。 对于“广东好太太”的诉讼请求,两被告反映强烈。“中山好太太”以“滥用驰名商标保护制度”为由,一纸诉状将“广东好太太”告到广州天河市法院;“宁波好 太太”也提出了自己的疑虑。“广东好太太”的第 21类“好太太”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是否可以禁止他人在其他类别使用“好太太”商标或将其作为字号使用?驰名商标认定是否应考虑其本身的显著性?如果 常见名词构成的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跨类保护是否应受到必要的限制?
驰名商标不是“上方宝剑” “好太太”商标纠纷案的关键是驰名商标的认定和适用问题6业内专家强调,驰名商标的认定原则是“个案认定,被动保护”,即每一个案件对驰名商标的认定仅仅适用于这个案件,并非放之四海而皆准,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实际上是对案件事实的认定。 就“好太太”案件而言,武汉中院作出的驰名商标认定,仅适用于侵权行为发生时商标是否驰名的情形,仅是一个案,与宁波被诉案件不存在必然联系。 对此,中华商标协会专家委员会主任董葆霖认为,如果将已经认定的驰名商标,对在所有非类似产品的注册与使用都认定为侵权,实质是违背了驰名商标个案认定的 原则。这种把驰名商标作为“上方宝剑”到处滥用,将造成对商标权的任意扩大,可能导致真正意义上的不正当竞争,从而在根本上与《商标法》对驰名商标保护的 立法精神背道而驰。 驰名商标不可滥用 在“好太太”商标纠纷案中,被告对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心存疑虑,也反映出社会对此问题普遍存在模糊认识。有关专家指出,根据《商标法》第13条规定,驰名 商标的跨类保护是有一定限制的,对于相类似的商品的限制原则是,是否“容易导致混淆”;对于不相同或不相类似的商品的限制是,不得“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 商标注册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有关人士指出,具体到“好太太”案件,即使“广东好太太”在第21类“晾衣架”上注册的“好太太”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也不能认定他人在第11类燃气炉 等商品和第20类家具等商品上使用的“Haotaitai”或“GOODWIFE”商标就属侵权。因为晾衣架和燃气炉或家具在销售渠道、销售方式以及消费 群体上都存在较大区别,不会对相关公众造成混淆、误认或联想。 社科院李顺德教授指出,驰名商标的神圣化、绝对化会误导公众,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因此,必须正确对待驰名商标的认定问题,应将驰名商标的保护严格限制在个案中,而不能无限扩大,更不能允许钻法律漏洞,利用驰名商标进行不正当竞争。 驰名商标保护具有时效性 驰名商标保护的时效性关系到商标权人的合法利益,也是“好太太”商标纠纷不能回避的问题。专家指出,其商标现在驰名并不代表其过去或未来驰名,因此就不能 排斥他人在其驰名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结合本案,“广东好太太”要排斥他人使用,就必须举证证明其在“中山好太太”和“宁波好太太”开始使用时,自己已 经驰名。
原北京高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程永顺提出,有关驰名商标跨类保护问题要充分考虑其显著性和独创性问题,显著性较弱的商标在保护范围上将非常有限。比如“好太 太”这类商标,本身即缺乏显著性,即使获准注册,也不可能成为特别驰名的商标。据了解,目前全国叫“好太太”的公司就有10家之多,这种情况下,对一个商 标就个案作出的驰名认定,很难禁止他人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