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寻衅滋事案强制医疗刑事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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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人民法院

刑事决定书

(2020)浙0282刑医解1号

申请人吴某,女,1954年10月28日出生于贵州省毕节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毕节市,系被强制医疗人周某的母亲。
被强制医疗人周某,男,1987年9月26日出生于贵州省毕节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毕节市。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14日到案,同日被临时保护性约束于慈溪市第七人民医院。现在慈溪市第七人民医院接受强制医疗。
诉讼代理人王艳,浙江慈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慈溪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本院认为,被强制医疗人周某经慈溪市第七人民医院治疗,病情虽有好转,但仍然具有一定的人身危险性,尚不符合解除强制医疗的标准。故对申请人吴某提出解除周某强制医疗的申请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周某继续强制医疗。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审判长杨健
审判员沈玮
审判员岑炜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徐佩颖

weinx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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