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20)沪02刑更845号
罪犯翁某某,男,1960年2月8日生,汉族。
经审理查明,罪犯翁某某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服从管教,接受改造;积极参加各项教育活动,取得了较好成绩;在劳动改造中,态度端正,能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本院认为,罪犯翁某某在服刑期间受到执行机关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翁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
(刑期自2018年7月19日始至2020年10月1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金正华
审判员孙虹
审判员陆俊琳
书记员石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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