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开设赌场二审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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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20)沪02刑终975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某,男,1990年8月1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暂住上海市宝山区。

本院认为,上诉人郭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开设百家乐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经查,同案关系人文纪宣、贾丑、陶传洋、张振、黄小妹、黄芳、胡子华等人的供述,证人姚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截图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郭某伙同他人出资入股开设赌场,通过他人牵线搭桥租赁场地等犯罪事实。郭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故郭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且诉讼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沈言
审判员王峥
审判员刘忠伟
书记员邵天一

weinx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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