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20)鲁1311刑初332号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以临罗检一部刑诉〔2020〕2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伟、李先强犯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男,汉族,1956年1月11日出生,住临沂市罗庄区。
被告人徐伟(曾用名徐维峰,乳名徐大伟),男,汉族,1987年6月21日出生于临沂市罗庄区,初中文化,务农,住临沂市罗庄区。2009年11月17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2019年12月16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
被告人李先强(外号小李子),男,汉族,1987年5月30日出生于山东省沂南县,初中肄业,个体,住临沂市罗庄区。2017年1月10日,因冒用居民身份证被临沂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行政处罚罚款壹千元。2019年12月16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
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撤回对被告人徐伟、李先强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审判长高兆利
人民陪审员陈维超
人民陪审员张爱华
书记员朱建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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