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反诉状
反诉人。。。
反诉请求:
1. 请求判令解除两反诉人与两被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2. 请求判令两被反诉人支付违约金131000元。
3. 判令两被反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两反诉人与两被反诉人2007年4月27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下称该合同)。该合同约定,两反诉人以131万元人民币的价格将位于广州市海珠区滨江西路176号房出售给两被反诉人;签订该合同时两被反诉人支付定金50000元给两反诉人,两反诉人须在三天内协办相关转按手续;两被反诉人不迟于2007年6月15日支付350000元首期款给两反诉人,同时约定,支付首期款当日,买卖双方应到房管局递件并收取递件回执。
该合同签订之日两被反诉人支付了50000元定金给两反诉人,两反诉人也在收取定金后三日内积极协助两被反诉人办理相关转按手续,履行反诉人应尽之协办义务。但是由于两被反诉人之原因导致转按手续迟迟不能办结,反诉人从该合同约定首期支付日(2007年6月15日)起又耐心等待了三十日,即到2007年7月14日仍得不到转按办结的通知。无奈之下,两反诉人于2007年7月19日向两被反诉人发出律师函,要求两反诉人按该合同第十二条之约定,解除该合同同时承担相当于房款的10%的违约金131000元。但两被反诉人竟以两反诉人没有配合到房管部门递件为由于2007年7月31日到贵院恶意起诉要求继续履行。按合同约定,递件之日应不迟于2007年6月15日,即首期支付日,但当时两被反诉人并未办结转按手续,这直接导致两反诉人无法按时递件。因此,并非两反诉人不愿办理递件而是两被反诉人未办妥转按手续而无法递件,该无法递件的责任或风险理应完全归结于两被反诉人,即两被反诉人逾期支付首期款达30日以上,属合同约定的根本违约行为,两反诉人当然有权依合同约定行使单方解除权,并要求违约方支付物业成交价10%的违约金。
两被反诉人置己方之违约事实而不顾,推卸责任,拒不按双方签订的合同履行义务,已经给两反诉人带了实际经济损失,违反了相关法律,为维护两反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特提起反诉,请贵院依法裁决,判如诉请!
此致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反诉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