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网)
3月14日,刑事诉讼法完成了时隔16年的第二次“大修”。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后,这部被修改了100多处、修改部分超过总条文50%的最新版法律,正式出炉。
3月22日,在中国政法大学,诸多法学专家对这部新法展开了热烈讨论。
“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实际上是让‘控制犯罪’、‘保障人权’和‘司法公正’这三项价值,在一个更高的水平上,达到了相对平衡。”最高人民检察院理论研究所副所长谢鹏程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在社会转型期,做到这点已属不易。
新法有很多“给力”的地方
在诸多专家、律师看来,新刑事诉讼法有很多“给力”的地方。
“最大的亮点是将‘尊重和保障人权’明确写入总则。”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卞建林认为,这“既有利于彰显我国司法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也有利于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更好地遵循和贯彻这一宪法原则”。
“另外,新法在完善证据制度、强制措施和辩护制度上,都有所作为。”卞建林表示,“比如,新法明确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完善了逮捕条件并强调人民检察院对此的审查程序,明确‘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就可以委托辩护人’,还用很多细则强化了对侦查活动的监督。”
卞建林认为,在司法实践中以口供为主要证据的侦查方式,加上侦查水平不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询问应当如实回答的规定,造成了刑讯逼供久禁不绝,因此新刑事诉讼法在遏制刑讯逼供上作出了很大努力。
在谢鹏程看来,新法的一大“着力点”是减少冤假错案和量刑不公,可圈可点。他统计了新法为此采取的措施,“大概有16项。”
“其中,最典型的是明确规定并细致阐述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他说,“另一个是明确规定‘法院如何定罪与量刑,需要适当说明’。”他认为,这在很大程度上能增强量刑的透明度,减少“暗箱操作”和司法腐败。
对律师们来说,新法的“给力”之处是:它让“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空间大大扩展了”,尤其是在侦查阶段。
依据原先的刑事诉讼法,辩护人这个字眼儿的“出现”,是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而新法第33条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
“这次‘大修’明确了律师不仅可以从侦查人员那里了解案情,在侦查终结之前,还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见,真的是‘辩护在前头’。”知名刑辩律师、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青松向中国青年报记者表示,“这对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非常重要。”
“第83条是一个直接的进步”
刑诉法修正案草案颁布后,第83条关于通知家属的规定引发争议。
对于第83条,卞建林认为是“一个直接的进步”。他表示,旧刑诉法关于拘留、逮捕通知家属的规定,只要办案机关认为有碍侦查,即可不通知家属,新法实际上是做了限定。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吴丹红表达了相同的观点,他援引1979年制定、1996年修正的刑诉法规定:“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吴丹红认为,原来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不管什么罪名,只要是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都可以不通知。而新刑事诉讼法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不再适用于任何罪名,而是只限定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所以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
新法有待更多司法解释“趋利避害”
伴随着新刑事诉讼法的“出炉”,学者和法律实务界人士的看法越来越趋于理性。
“虽然有不完善的地方,但新法已经通过了,我们当下要做的就是学习和执行它,并思考如何趋利避害。”卞建林指出,“其中,帮助公、检、法系统来完善对新法的司法解释,是很重要的一个手段。”
张青松律师根据自己的从业实践指出,应对新刑诉法,律师业应提升自身的执业技能,“新刑诉法让律师在侦查程序当中,有了更多的权利,这也可以是一个‘趋利避害’的着力点。”张青松进一步说,“律师用什么样的技术和智慧从办案人员那里了解案情,如何用办案人员可以接受的方式提出辩护意见,刑事辩护律师就案件实体内容同侦查人员进行沟通,在法制史上还是空白,这将考验我们律师的智慧和技能。”
吴宏耀副教授认为,本次刑诉法修改吸收了学界对于录音录像、非法证据排除方面的研究成果,并且第一次将立法草案向公众公布,公开征集意见,“反应了社会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