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网)
刑事和解,就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通过调停人使受害人和加害人之间直接交谈、共同协商达成民事赔偿和解协议后,司法机关根据具体情况对加害人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或减轻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
一、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范围
(1)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涉嫌侵犯公的;
(2)除渎职犯罪外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特别指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这一程序,即累犯不适用刑事和解程序。在司法实践中,交通肇事案件和轻伤害案件占刑事和解的绝大多数。
二、当事人和解的条件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
(2)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
(3)被害人自愿和解。需要指出的是,刑事和解必须是有被害人的案件,没有被害人的案件,不能进行刑事和解。
对于渎职犯罪不适用刑事和解制度。主要对公职人员从严要求和严格处理的现实考量。
三、刑事和解的启动和受理
(l)启动。适用刑事和解通常有三种启动方式:一是当事双方自行提出达成和解的愿望;二是当事人双方亲属、代理人、辩护人代为提出和解请求;三是司法机关对符合刑事和解条件的案件而没有进行和解的,告知当事人可以进行和解。
(2)受理。刑事和解的受理,应由公、检、法机关进行。受理后,应当审查是否具有刑事和解的必要性与可能性。经审查认为案件符合刑事和解条件的,办案机关应告知双方当事人。
四、刑事和解的法律后果
(1)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
(2)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3)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五、刑事和解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7条、第278条、第27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2条、第273条、第333条、第496-506条。
总之,刑事和解制度不同于花钱买刑,不是有钱就可以犯罪后减轻或免于处罚,没钱就要多受刑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这些刑法基本原则是坚决不能动摇的。用刑事和解方式处理部分刑事公诉案件具有传统模式所不具有的良好特点,对于矫正犯罪、使犯罪嫌疑人回归社会、抚慰被害人及其家属心灵创伤、修复被破坏的社会秩序都有不可估量的正面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