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806
诉讼请求:
一、请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2011年7月15日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
二、请依法判令被告双倍返还原告定金¥60000元并赔偿中介费¥11600元;
三、请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11年7月15日,原被告及中介方广州市兆德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三方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被告自愿将广州市海珠区前进路基立下道北1房(权属证号:粤房地产权证穗字第0878194号)出售给原告,价款580000元,付款方式为,签订本合同时支付定金三万元,首期楼款230000元,在办理买卖交易相关手续当天支付,余款350000元在办妥交易过户及抵押登记手续后后,由贷款银行划入卖方指定账户内。如买方或卖方逾期超过十天仍未履行的,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或支付等额于总楼价百分之十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支付了定金三万元,并聘请专业按揭机构向招商银行广州锦城大厦支行办妥了二手住房贷款手续。但在这期间,卖方竟偷偷将房屋出售给了第三人,既不通知原告,也不退还定金。
原告认为,依据合同法第94条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因此,为了维护交易秩序,保障原告合法权益,特此起诉,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1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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