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曹某、黄某在某滑雪场地初级滑雪道滑雪时发生碰撞,导致双方使用的滑雪板均受损。根据监控视频显示,事发时曹某从滑道右侧呈“之”字型向左滑行,同时黄某从滑道左侧呈“之”字型向右滑行,两人避让不及发生碰撞,当时两人均是侧身位置,背对对方。双方均认为对方的行为存在重大过失,应对各自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遂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赔偿财产损失,并赔礼道歉。
二、裁判结果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根据一审法院自公安机关调取的监控视频,曹某与黄某几乎同时滑出雪道,在事发时曹某从滑道右侧呈“之”字型向左滑行,黄某从滑道左侧呈“之”字型向右滑行,两人在滑行的位置上并无明显的前后方之分,后避让不及发生碰撞,当时两人均是侧身位置,背对对方。而两人的滑雪路线、动作均不存在明显违反滑雪运动安全规范之处。故应认定两人对事故的发生均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双方均不得请求对方赔偿因涉案事故所致损失或承担其他侵权责任。本案一审法院驳回双方各自对对方的诉求,二审法院驳回曹某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三、典型意义
本案通过正确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关于自甘风险的规定,明确“参加者自愿参加文体活动应当充分认识到其危险性,在其他参加者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应由参加者自愿承担文体活动可能导致的损害后果”的裁判理念,准确划定了文体活动参加者的责任边界,对于保障文体活动的正常开展、维护文体活动参加者的合法权益具有积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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