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诉广州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张某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广州某进出口公司在其注册的微信公众号、张某在其实际控制使用的微信个人账号中持续大量使用演员刘某的姓名、肖像。刘某据此向广州互联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广州某进出口公司、张某承担侵权责任。诉讼过程中,刘某向法院提出人格权侵害禁令申请,法院先行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2021年7月,刘某再次提出人格权侵害禁令申请:1.责令广州某进出口公司立即停止印制案涉包装并停止销售案涉产品;2.责令广州某进出口公司立即停止在微信公众号发布新的侵犯刘某姓名权、肖像权的案涉文章;3.责令张某停止在微信个人账号朋友圈继续发布新的侵犯刘某姓名权、肖像权的案涉内容。
二、裁判结果
广州互联网法院认为,刘某作为案涉姓名权、肖像权的权利主体,有权就两被申请人利用互联网使用其姓名、肖像的违法行为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刘某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两被申请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使刘某除姓名权、肖像权之外的人格利益受损,侵权影响范围、损害后果将进一步扩大,案涉情势已具备作出禁令的现实紧迫性;且作出禁令不会限制两被申请人的正常经营行为,还有利于对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的保障。微信平台根据刘某的通知,已对案涉微信公众号的部分内容进行处理,但在微信平台删除相关侵权内容后,两被申请人仍继续实施新的违法行为,故刘某仅通过“私力救济”手段难以有效阻止损害发生,本案作出人格权侵害禁令有其必要性。遂裁定:一、被申请人广州某进出口公司停止在案涉微信公众号中发布含有申请人刘某姓名、肖像的内容;二、被申请人张某于收到裁定之日起,立即停止在案涉微信个人账号朋友圈发布含有申请人刘某姓名、肖像的内容。
三、典型意义
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首次规定在民法典中,本案中,法院发出广东首份人格权侵害禁令。涉网人格权侵害具有发现难、溯源难的特性,人格权侵害禁令可以在侵权人、被侵权人、相关第三人之间确定利益平衡点,既不对网络业务正常运行造成过多干扰,也可以及时保护当事人人格权不受进一步侵害。本案确定涉网人格权侵害禁令适用标准,有利于在民法典时代保障人格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