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要:万某公司于 2002 年 9 月 12 日登记成立。林某入职万 某公司,任职业务员、羊城分公司经理。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万某公司未为林某参加社会保险。林某最后工作至 2019 年 10 月 31 日,并于当日向万某公司寄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以万某公司未为 其缴纳社会保险、降低工资和拖欠工资为由提出辞职。
争议焦点:万某公司是否应向林某支付失业保险损失及求职补贴 损失?
裁决结果:法院认为,万某公司未为林某购买社会保险,客观上 使林某无法获得失业保险,应对由此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根据 《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之规定,结 合林某在万某公司的工作年限 10 年 7 个月以及其自述 2020 年 6 月重 新就业的情况,万某公司应向林某支付的失业保险待遇损失为失业保 险金损失及求职补贴损失。
总结:《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失业保险金由社 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失业保险金领取地地级以上市最低工资标准的 百分之九十按月计发,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定可以适当调整失业保 险金标准。第二十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领取 求职补贴,标准为本人失业前十二个月平均缴费工资的百分之十五,不足十二个月的,按照实际月数的平均缴费工资计算,领取期限最长 不超过六个月。求职补贴随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失业人员超过法定 退休年龄的,不享受求职补贴。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致 使失业人员不能享受或者不能完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 未参加失业保险的; (二) 未如实出具终止 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 (三) 未如实申报职工缴费工资的; ( 四) 未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五) 违反失业保险法律、法规的其 他行为。对赔偿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处理。
我国社会保险基本采取五险 (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 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生育保险已并入医疗保险) 一并缴纳 的方式,缴纳社会保险是公司和员工应当共同承担的法定义务。公司 未尽法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导致员工无法享受 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保待遇的,公司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作者:广州律协电子商务与物流业务专业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