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幾種表述是當事人訂立仲裁協議時通常採用的表達方式,而一旦提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時,又往往成為當事人提出裁決超出仲裁協議範圍的理由,將“執行”、“履行”的內涵給予狹義的解釋。我們認為,合同的履行(執行)是一個延續性的行為,包括履行中各個階段及一方違約后產生的各種法律後果。除非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表明仲裁範圍僅限於合同履行的某一具體階段,如:“賠償引起的糾紛”,“合同解釋引起的糾紛”等,有關該合同的任何事項都屬於仲裁範圍。
(文章来源:广州仲裁委员会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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