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協議的內容至關重要,它直接關係到當事人之間的糾紛能否得到及時合理的解決。仲裁協議的內容應當明確,不可缺少某些關鍵性的內容,否則可能導致仲裁協議無效而使當事人的仲裁意願無法實現。
根據我國《仲裁法》第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不論何種形式的仲裁協議,都應當具備下列內容:
1、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即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或簽訂其他形式的仲裁協議時,一致同意將他們之間已經發生或將來可能發生的糾紛通過仲裁方式解決的明確意思表示。
2、仲裁事項,即當事人提交仲裁的爭議範圍。仲裁事項必須明確具體,當事人實際提交仲裁的爭議以及仲裁委員會所受理的爭議,都不得超出仲裁協議約定的範圍。
3、選定的仲裁委員會。仲裁實行協議管轄,不實行強制管轄,因此,當事人在訂立仲裁協議時,必須明確選定具體的仲裁委員會,這是某個仲裁委員會受理該案件的依據。
(文章来源:广州仲裁委员会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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