援引仲裁條款也表明當事人有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協議有效。如:中蒙雙方當事人在訂立的外貿合同中約定,“合同未盡事宜適用中國與蒙古國之間的交貨共同條件”,該“條件”是指1988年11月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經濟貿易部和蒙古人民共和國對外經濟供應部關於雙方對外貿易機構之間相互交貨共同條件的議定書》,該議定書規定了因合同所發生的或者與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在雙方達不成協商解決的協議時,應當以仲裁方式解決,並規定了具體辦法。據此,應當認定當事人已經選擇了仲裁方式解決糾紛,該類仲裁協議應當認定有效。
(文章来源:广州仲裁委员会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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