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應當由當事人自己提出。仲裁協議的效力問題涉及當事人的重大利益,只能由當事人自己提出,非當事人不得以自己的名義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提出異議。代理人經當事人的委託授權,可以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提出異議,視為當事人自己提出異議。
2.應當向仲裁委員會或人民法院提出。仲裁協議是合同的一種形式,它是否具備法律效力,只能由享有合同確認權的機構進行確認。在我國,法律規定只有仲裁機構和人民法院才有合同效力的確認權。
(文章来源:广州仲裁委员会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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