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向仲裁委員會請求確認仲裁協議的效力,由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異議,應當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提出。仲裁協議的效力問題關係到仲裁程序能否進行,如果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爹的效力有異議,仲裁程序就不能進行。仲裁委員會如果確認仲裁協議有效,則該決定是終局的,當事人不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出確認仲裁協議效力之訴訟。
雙方向人民法院請求確認仲裁協議的效力,由人民法院適用特別程序,一審終局,作出裁定。如果法院認定仲裁協議有效,就可以繼續進行仲裁;如果法院認定仲裁協議沒有法律效力,就必須由人民法院進行管轄。
一方請求仲裁委員會對仲裁協議的效力作出決定,另一方請求人民法院對仲裁協議的效力作出裁定,按照審判最終決定原則,應由人民法院受理,並作出仲裁協議是否有效的裁定。
(文章来源:广州仲裁委员会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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