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解決民商事爭議的其他方式相比,仲裁具有以下優點:
1.自願性。提交仲裁須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仲裁協議,當事人可以協商選擇是否仲裁、由哪個機構仲裁、仲裁什麼事項、仲裁員等。
2.公正性。仲裁遵循根據事實,符合法律規定,公平合理地解決糾紛的原則。仲裁依法獨立進行,沒有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仲裁員具有較高的專業水平和良好的道德素質,保證裁決的公正公平。
3.及時性。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度,仲裁裁決一旦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仲裁程序比較靈活、簡便,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仲裁程序,避免繁瑣環節,及時解決爭議。
4.經濟性。仲裁可以及時地解決爭議,減少當事人在時間和精力上的消耗,從而節省費用。
5.保密性。仲裁不公開進行,有利於保護商業秘密,維護商業信譽。
6.強制性。仲裁裁決一旦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對雙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雙方當事人應當自覺履行仲裁裁決,否則權利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