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二條規定,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據此,提交仲裁解決的糾紛必須符合下列條件:1.發生糾紛的雙方應當屬於平等主體的當事人;2.仲裁的事項應當是當事人有權處分的財產權益;3.仲裁的範圍限定為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
(文章来源:广州仲裁委员会官网)
我的微信
扫码加微信咨询
法律咨询请拨电话13926122510 ,雷律师执业于广州知名律所,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诉讼实战经验和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