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糾紛不能仲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三條、第七十七條規定,下列糾紛不能仲裁:1.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2.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3.勞動爭議;4.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

(文章来源:广州仲裁委员会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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