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
被告:
地址:广州市
诉讼请求:
一、请判令依法分割原被告在同居期间共同购买的位于广州市南503室的房产,请求判令该房产判归原告所有,由原告给付被告30%的折价补偿;
二、请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由原被告分担。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相识于1993年,后建立恋人关系并发展到同居。1997年,因被告在广州经营生意失败而欠下十多万元的债务,为了逃避债权人的追讨,原被告两人到贵阳市做生意,被告又亏了钱,原告替被告偿还了三万多元债务。1998年12月28日,双方生育一女儿。2001年双方回到广州。2002年9月份,原告取得香港居留权,便在香港定居。因被告回到广州后一直没有合适工作,由原告给付被告三万多元买了一辆二手车准备跑运输,但后来运输不好做被告又以一万多元将这辆二手车卖掉了。
2003年,原被告商量,为了女儿将来上学方便,到荔港南湾购买一套商品房,由原告支付全部首期款约人民币八万多元,以被告名义按揭贷款(因当时原告属香港居民,无法在内地办理银行按揭贷款),共同购买了位于广州市南岸路1503室的商品房一套,房屋总价将近四十万元。因当时被告一直没有工作和收入,所有首期款都由原告支付,具体买房手续由被告办理,但房屋装修款以及购买家具家电的款项共计约八万多元也全部由原告支付。购买涉案房屋后,因被告一直没有工作收入,由被告在广州照看女儿,原告在香港工作,按揭贷款以及家庭生活开支由原告承担。后被告将女儿全托,自己开了一个牛肉米粉店,开店所需资金约五万元也是原告给付的,但牛肉店因生意不好,最终也经营失败。2006年,原被告因故发生激烈的争执,原告连夜从北京飞到广州将女儿带回秦皇岛的父母家,由父母照看女儿,被告则搬到广州市人民北路的父母家居住,将购买的涉案房屋出租,每月租金约两千五百元由被告收取,除了偿付每月的供楼款1800多元之外,尚有些许剩余。2006年至今,被告一直没有支付女儿抚养费,原告也不再偿还银行按揭贷款。一直到2009年,被告与其他女人登记结婚后并生育小孩后,又搬回到涉案房屋居住。原告知悉后,与被告协商要求分割共同购买的房屋,但被告拒不同意,双方一直未达成一致协议。
原告认为,双方已经解除恋爱和同居关系,被告也已经与第三人登记结婚并生儿育女,故对该房屋已经丧失了共有的基础,符合分割房屋的法定条件,应准予分割。虽然涉案房产登记在原被告两个人名下,属于双方共同共有的财产,但购买房屋的首期款以及装修款、购买家具家电等款项全部由原告支付,房屋按揭贷款也一直由原告偿还(被告仅偿付2009年至今的银行按揭贷款),考虑到原告对共有财产贡献远大于被告等情况,请法庭将房屋所有权判归原告所有,同时原告愿意支付相当于房屋30%的折价款给被告,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广州市 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1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