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律師》刊登游植龍律師論文《內地家事判決在香港申請承認和執行的範圍、條件、時效、程序及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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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廣東律師》2022年第2期刊登了廣東經綸君厚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一級律師游植龍撰寫的文章《內地家事判決在香港申請承認和執行的範圍、條件、時效、程序及費用》。現將文章全文轉載如下。


《廣東律師》刊登游植龍律師論文《內地家事判決在香港申請承認和執行的範圍、條件、時效、程序及費用》






本文作者
游植龍律師

游植龍,廣東經綸君厚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一級律師,廣東省律師協會婚姻家事法律專業委員會主任,廣東省法學會婚姻家庭法學研究會副會長。

內地家事判決在香港申請承認和執行的範圍、條件、時效、程序及費用

2022年2月15日,《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決的安排》(以下簡稱《婚姻家事安排》)在內地與香港同時生效。《婚姻家事安排》認可和執行的範圍不限於身份關係的認可,還包括財產判項,絕大部分跨境婚姻家庭案件判決將在兩地得到相互認可和執行,解決了之前兩地存在的“平行訴訟”的問題,避免了跨境婚姻當事人重複起訴的訴累,為當事人節省時間、精力和費用成本,對保護跨境婚姻雙方及家庭利益,增進兩地民生福祉具有重要意義。
為了實施《婚姻家事安排》,香港特區政府制定的第639 章《內地婚姻家庭案件判決(相互承認及強制執行)條例》、香港高等法院首席法官訂立的第639A章《內地婚姻家庭案件判決(相互承認及強制執行)規則》也於2022年2月15日實施。
根據上述規定,筆者現就內地婚姻家事判決(包括判決、裁定、調解書)可在香港申請承認和執行的範圍、條件、時效、程序及費用作詳細介紹。

一、申請承認和執行的範圍

可在香港申請承認和執行的內地婚姻家事判決包括:(1)婚內夫妻財產分割糾紛,(2)離婚糾紛;(3)離婚後財產糾紛;(4)婚姻無效糾紛;(5)撤銷婚姻糾紛;(6)夫妻財產約定糾紛;(7)同居關係子女撫養糾紛;(8)親子關係確認糾紛;(9)撫養糾紛;(10)夫妻之間扶養糾紛;(11)確認收養關係糾紛;(12)未成年子女監護權糾紛;(13)探望權糾紛;(14)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對於內地《民事案件案由規定》“婚姻家庭糾紛”中的婚約財產糾紛、離婚後損害責任糾紛、同居關係析產糾紛、兄弟姐妹間的扶養關係糾紛、贍養糾紛、解除收養關係糾紛、成年人監護權糾紛、分家析產糾紛,則不在承認和執行範圍之內。

二、申請承認和執行的條件

申請承認和執行內地判決應符合下列條件:

1、內地法院作出的判決已經生效;

內地判決不包括內地人民法院依據內地法律承認的其他國家和地區法院作出的判決。

2、在2022年2月15日(包含當日)之後作出的判決;

在2022年2月15日之前已作出判決、但在2022年2月15日之後才生效的判決,不符合申請條件。比如:一審法院在2022年2月15日之前已作出判決、當事人沒有上訴,判決在2022年2月15日之後生效,或者二審法院已在2022年2月15日之前作出判決,但判決在2022年2月15日之後生效,均不符合申請條件。

3、判決可在內地強制執行。

判決可在內地強制執行,也即應具有執行內容。比如,在撫養費、扶養費、夫妻財產分割等判決中,申請承認的內容涉及支付款項或履行行為時,在到期日後,該款項未獲支付或該行為未予履行,才可提出申請。如對方已經按期履行了判決的,已不具有執行內容,就不可以提出申請了。

三、申請登記的時效

1、申請承認和執行內地有關離婚、婚姻無效、撤銷婚姻、父母身份確認判決(香港稱為“狀況相關命令”)的,可在內地判決生效後任何時間提出申請。

2、申請承認和執行內地有關未成年人撫養權、監護權、探望權、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人撫養權、人身安全保護令判決(香港稱為“看顧相關命令”)的,可在內地判決生效後任何時間提出申請。但是,如有不遵從判決情況的,應在該情況首次出現之日起二年內提出申請(比如對方拒絕探望子女的,應在對方首次拒絕探望的二年內提出申請)。在特殊情況下,超過二年期限的,香港法院亦有酌情權准許一方提出申請,比如:在“看顧相關命令”被違反之時,子女不在香港或下落不明,而在二年之後子女才移居香港或被發現身在香港的。

3、申請承認和執行內地有關撫養費、扶養費、財產分割等判決(香港稱為“贍養相關命令”)內容為支付款項或履行行為的,如判決沒有明確履行期限的,應在判決生效之日起二年內提出申請;如判決明確履行期限的,應在到期日後未獲支付或未予履行的二年內提出申請。特殊情況下超過二年申請期限的,香港法院也有酌情權予以准許。

在上述申請承認和執行內地有關撫養費、扶養費、財產分割等判決(贍養相關命令)時,如內地判決是分期支付款項或履行行為的,雖然當事人只能就已到期的、對方未支付的款項或未履行的行為提出申請登記,但香港法院登記后的效力不只涵蓋提出申請當日之前須支付的款項或須履行的作為,亦可涵蓋提出申請當日或之後須定期支付的款項或履行的作為,也就是說當一方未來再次未有遵從定期命令時,另一方無須再次提出登記申請,而可就每期逾期未支付的款項或逾期未履行的作為,直接向法庭申請強制執行。

四、申請承認和執行的程序

(一)向香港區域法院提出登記申請

申請時應提交的資料如下:

1、申請書(香港稱為“誓章”)

“誓章”應當包括當事人姓名、通常地址(或最後為人所知的地址)、身份證號碼、聯絡方式,述明申請的事項和理由,具體包括:要求認可和執行的具體請求事項,內地判決的具體內容、生效情況,被申請人未能履行的具體情況,申請人曾採取哪些行動或步驟主張權利(宣示權益),判決是否已在內地申請執行和執行情況,同時提供被申請人的財產詳情、財務狀況等。也就是說,要盡量就申請符合申請範圍、條件、時效和要求等作充分說明。

2、內地法院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副本;

3、生效證明書;

由作出生效判決的法院出具,證明該判決是內地婚姻或家庭案件判決,並在內地生效。

4、判決為缺席判決的,應當提交法院已經合法傳喚當事人的證明文件,但判決已經對此予以明確說明或者缺席方提出申請的除外;

5、申請人的身份證副本,或提供經公證或認證的身份證明文件。

申請人本人申請的可提供本人的身份證副本,如委託他人代為申請的,應提供經公證或認證的申請人身份證明文件。

(二)香港區域法院或原訟法庭作出登記令,發出登記通知書。

香港區域法院有權作出移交令,將登記申請移交原訟法庭。區域法院或原訟法庭經審查認為符合申請條件的,作出登記令,發出登記通知書。

登記令如涉及支付款項(包括款項、利息、訴訟費用、遲延履行金等)的指明命令,而內地判決該筆須付款項並不是以港元為幣值時(內地法院判決往往以人民幣為幣值),指明命令須將該款項按登記當日的匯率折算為以港元為幣值。

(三)申請將登記作廢

對於登記令,被申請人可在法院指明的期限內,申請將登記作廢。根據《內地婚姻家庭案件判決(相互承認及強制執行)條例》,作廢申請符合如下情形之一的,法院應將登記作廢:

1、登記申請不符合承認和執行的範圍、條件和時效;

2、被申請人未經合法傳喚;

3、被申請人雖經合法傳喚但未獲得合理的陳述、辯論機會;

4、內地判決是以欺詐手段取得;

這種情形可包括虛假的訴訟,比如虛構當事人身份,提供虛假的證據等導致法院作出錯誤的判決。

5、內地判決的案件在內地法院受理之前,香港法院已受理了同一爭議;

在香港法院受理訴訟后,當事人就同一爭議(香港稱為“同一訴訟因由”)又在大陸提起訴訟並作出判決的,將不獲香港承認和執行。同時,根據《婚姻家事安排》第十七條“審查認可和執行判決申請期間,當事人就同一爭議提起訴訟的,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駁回起訴”。上述雖然沒有明確規定一方當事人在內地(或香港)提起訴訟后,另一方又在香港(或內地)提起訴訟的不予受理,但在香港受理訴訟后又在內地訴訟取得的判決不獲香港法院承認和執行的規定,將可避免出現兩地之間以往長期存在的“平行訴訟”問題。

筆者相信,隨着《婚姻家事安排》的實施和兩地之間判決相互承認的深入,一方當事人在內地或香港提起訴訟后,另一方當事人又在另一地法院提起訴訟的,另一地法院不予受理將成為常態。與此同時,在處理涉港婚姻家事案件時,內地法院以往存在的以“所涉財產在香港”為由而不予處理的做法將會大大減少。

而隨着內地與香港之間家事判決大概率得到相互承認和執行,當婚姻家事當事人發生矛盾時,基於內地與香港不同的法律制度可能造成的影響,為了維護自己的利益,搶先在內地或香港提起訴訟,將會成為當事人考慮的因素。

6、香港法院已就同一爭議作出判決;

7、香港法院已經認可其他國家和地區法院就同一爭議所作出的判決;

8、認可和執行內地判決明顯違反香港法律的基本原則或者公共政策;

由於法系不同,內地法律與香港法律的基本原則或者公共政策在某些方面有着比較大的差別,實踐中會發生一定的衝突,比如:兩者有着不同的夫妻財產制度,內地是共同財產制,而香港是分別財產制,內地法院在處理夫妻財產時適用內地法律將某一財產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被申請人可否以該訴訟本應更適宜在香港法院審理、且適用香港法律應認定為一方個人財產,而就此認為內地生效判決明顯違反香港法律的基本原則或者公共政策呢?這有待於我們在實踐中進行探討研究。筆者認為,“明顯違反香港法律的基本原則或者公共政策”將可能是日後申請登記作廢時當事人爭議較大的焦點

9、內地判決涉及未滿18歲的未成年子女時,未充分考慮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

根據《婚姻家事安排》,申請認可和執行的判決涉及未成年子女的,應當充分考慮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比如,在判決涉及搶奪、隱匿未成年子女的案件中,如內地法院將子女判給搶奪、隱匿子女的一方直接撫養時,被申請人可以該生效判決未充分考慮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為由(同時也可以“違反公共政策”為由)提出抗辯,要求香港法院不予認可和執行。

對於被申請人而言,在內地生效判決已對自己不利的情況下,在香港法院指定的期限內,充分利用申請登記作廢這個程序,研究是否有上述合理的抗辯理由,使香港法院不予認可和執行,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是相當重要的。

(四)強制執行

在香港法院指明的申請登記作廢的限期屆滿而無人提出登記作廢的申請,或者雖有人在限期內提出登記作廢的申請但未獲法院接受並了結申請后,則可強制執行命令。

《婚姻家事安排》第十二條規定“在本安排下,內地人民法院作出的有關財產歸一方所有的判項,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將被視為命令一方向另一方轉讓該財產”。內地法院關於某財產“歸屬”或“屬於”或“交付”一方的判決,在香港即視同命令該財產轉讓給該一方。

五、申請承認和執行的費用

根據《內地婚姻家庭案件判決(相互承認及強制執行)規則》,登記申請的費用為港幣1,045元。

(稿件来源:广东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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