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
请求事项:
一、两被申请人立即交付广州市海珠区滨江东6楼A房房屋一套;
二、两被申请人赔偿逾期交付房屋的损失共计¥10000元;
三、两被申请人立即支付在交付房屋之前产生的一切物业杂费(包括物业管理费、水电煤气等及滞纳金)约¥57873元(具体以第三人核算的实际发生金额为准);
四、两被申请人对上述三项请求承担连带清偿或赔偿责任。
事实与理由:
2007年11月6日,申请人与两被申请人及第三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约》。合同约定,两被申请人将其共同所有的位于广州市海珠区A房的房屋一套以¥2100000元的总价(包括所有楼款及全部杂费等)出卖给申请人,买卖双方同意交付房屋的日期为,卖方收齐所有楼款后的15日之内。买卖双方若有任何一方未履行合约义务,则赔偿相当于定金数目的赔偿金。合同签定后,申请人依约履行了付款义务,最后一笔楼款也于2008年6月15日支付给了两被申请人,双方也办理了房屋交易过户手续,但两被申请人收讫所有楼款后,为了逃避其故意隐瞒的拖欠第三人的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杂费,竟然逃之夭夭,至今,仍拒不将申请人购买的物业交付给申请人。因被申请人拖欠管理费等杂费,第三人也阻止申请人入住上述物业。依合同约定,上述物业交付之前所产生的所有杂费应由两被申请人承担。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两被申请人明显构成违约,也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申请人根据原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特申请广州市仲裁委予以仲裁。
此致
广州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2008年 月 日
附:仲裁申请书4份,证据材料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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