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催告函
广州市**房地产有限公司:
广东律师事务所接受刘(下称委托人)的委托,就委托人要求解除与贵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事项,特别致函贵公司:
2010年3月26日,委托人与贵公司签订了《广州金域华府认购书》,约定,委托人购买贵公司万科广州金域华府,总楼价款¥3212717元,付款方式为,签订认购书时支付定金五万元,首期楼款(总楼价款20%)¥642717元须于2010年4月2日前付清,并于当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提交相关资料向贷款银行办理¥2570000元的按揭手续。上述认购书签订后,委托人交付了定金五万元,并于2010年3月30日支付给贵公司首期楼款¥592717元,之后双方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委托人按照要求提交了房屋按揭贷款手续所需要的资料。但2010年4月15日,委托人接到贷款银行的电话通知,按照国发〔2010〕10号《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中“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的规定,要求将首期楼款增加至总楼价款的30%,否则,银行拒绝办理按揭贷款。但委托人因资金困难,无法将首期楼款增加至总楼价款的30%,因此将无法办理按揭贷款手续。
基于上述事实,委托人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委托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退回房款。
现委托人向贵公司要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并退回所有费用,请贵公司接到本律师函后三日内退还委托人支付的首期购房款¥642717元以及装修改造费¥3000元和手续费¥1229元,如果贵公司逾期不予退还或不予答复,委托人将立即采取法律措施,届时造成的所有扩大的损失诸如诉讼费、保全费等损失概由贵公司承担。
特此函告
广东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