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F-2021-2711
广州市经营性公墓墓位使用合同
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监制
注意事项
一、本合同所称经营性公墓,是指依法批准在广州设立的为城乡居民有偿提供安葬骨灰、骨殖或者遗体服务的殡葬公共设施。
二、本合同供合同双方当事人参照使用,适用于经营性公墓在其行政许可范围内所提供墓位租用以及相关服务的合同订立。经营性公墓提供的骨灰寄存、壁葬、塔葬、草坪葬、花坛葬等服务,可参照此合同另行订立合同。
三、根据《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殡葬管理条例〉中几个具体问题的解释》(民事发〔1998〕10号)规定,埋葬骨灰的单人、双人合葬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埋葬遗体的单人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4平方米,双人合葬墓不得超过6平方米。根据《广东省民政厅关于重申公墓建设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粤民函〔2020〕988号)规定,墓碑高度不得超过地面1米。
四、本合同所称“近亲属”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
五、订立合同前,请查阅经营性公墓的许可或营业执照等相关资质资料,逐一问清服务项目、具体实施方式、服务流程及收费明细,禁止收受“红包”,谨防上当受骗。有关办理程序及在接受服务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等问题,可向广州12345政府服务热线、广州市殡葬管理处020-87053456咨询或投诉。
以上内容我已阅知。
乙方(委托代理人)签名:
日期:202 年 月 日
甲方(公墓经营单位):
乙方(墓位租用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墓位使用及相关服务管理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公墓、墓位和逝者相关信息
(一)公墓信息
甲方经依法批准取得建设经营性公墓行政许可。公墓名称为 ,公墓地址位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公墓土地使用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
(二)墓位信息
乙方所租用的墓位名称或编号: ,位于本公墓 ,总占地面积_____平方米(其中墓位占地面积_____平方米),可安葬(放)骨灰(骸骨/遗体)______份(具)。
墓位的使用年限为 年 月至 年 月(由甲乙双方在公墓土地使用期限内约定,墓位使用年限以20年为一个周期),甲方签发的墓位使用证书是乙方使用该墓位的有效凭证。
(三)逝者和乙方相关信息(可附页)
逝者姓名: ,性别: ,民族: ,
国家或地区: ,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件号码: ,死亡证/火化证/其他合法证明编号: ,死亡/火化/迁移日期: 年 月 日,
安葬类别:□骨灰□骸骨□遗体。
乙方与逝者关系: (原则上乙方应为逝者的近亲属)。
二、价格、付款方式和期限
(一)墓位使用费:¥ 元(大写: )。乙方选择下述第 种方式付款:
1.乙方在本合同签订时一次性向甲方支付;
2.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按本费用的 %支付定金,并自支付定金之日起 日内或 年 月 日前付清款项。
(二)维护管理费:¥ 元/每年(每次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乙方在本合同签订时向甲方交纳该墓位 年维护管理费,合计:¥ 元(大写: )。维护管理费期限届满 日前,乙方按届时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按时续交维护管理费。
(三)墓碑费:墓碑规格: ,
墓碑款式/型号: ,
墓碑材质: ,墓碑价格:¥ 元(大写: )。付款方式和期限: ,建墓时间及其他约定: 。
(四)安葬费:¥ 元(大写: )。
安葬时间: ,付款方式和期限: 。
同一墓位需多次安葬/合葬的,如需重新交付安葬费和拆装费,双方可按届时物价部门核准的价格,就有关事宜另行补充协定。
(五)其他费用(可附页)
1. (收费项目):¥ 元(大写: )。
付款方式和期限: 。
2. (收费项目):¥ 元(大写: )。
付款方式和期限: 。
3. (收费项目):¥ 元(大写: )。
付款方式和期限: 。
三、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严格遵守价格主管部门关于公墓价格的管理规定,收费标准不得超出价格主管部门核准标准。
2.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本合同约定,负责公墓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凭火化证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为乙方提供使用墓位以及相应服务。
3.在乙方付清墓位使用费、维护管理费款项后,3日内或于 年 月 日前向乙方交付墓位、签发与本合同相关信息一致的墓位使用证书,并保证乙方依法享有该墓位使用权。
4.甲方联系方式变更,应于10个工作日内通知乙方并在市级及以上平面媒体或网站公示。如甲方未及时通知乙方,甲方应承担相应后果。
5.使用墓位期间,乙方逾期不续交维护管理费的,甲方应当书面告知乙方或者在市级平面媒体或政务网站进行公告告知,经书面告知或者公告60日后,乙方无正当理由仍不办理续用手续的,甲方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墓位以及安葬的骨灰、骸骨进行处理,但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6.为保证公墓规划统一性和方便管理,公墓内一切工程原则上由甲方或甲方指定机构负责施工。
7.墓位周围的绿化、道路等基础设施归属甲方所有,甲方有权对墓区绿化、道路及其他设施进行改造、调整和开发利用。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租用墓位应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证件资料,并承诺所提供的证件资料和信息真实合法。
2.妥善保管甲方签发的墓位使用证书。若有遗失,应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并补办。联系方式变更,应在10个工作日内及时通知甲方。如乙方未及时通知甲方,乙方应承担相应后果。
3.在所租用墓位占地面积范围内按合同约定合理使用墓位,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本公墓相关管理规定,不得损害甲方或他人利益,不得在墓位内安放贵重陪葬品(甲方不承担保管责任),严禁在公墓内搞封建迷信活动。
4.使用墓位期间,应按本合同约定向甲方缴纳维护管理费;维护管理费期限届满,按价格主管部门核准标准另行约定续交维护管理费。
5.在墓碑制作等方面如有特殊要求,应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另行约定,并明确相关责任。
6.墓位租用方、逝者相关信息以合同内容为准,不得将所租用的墓位转让、出租或赠予他人。
四、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一)合同履行期间,乙方提出放弃墓位使用权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可由甲方有偿收回该墓位使用权并解除合同;协商不成的,应继续履行合同。
(二)合同履行期间,乙方逾期不缴纳维护管理费、经催告或公告无正当理由仍不缴纳的,视为单方解除合同,甲方有权收回墓地使用权并单方解除合同。
(三)如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时,本合同自动终止,甲乙双方均不负违约责任。
(四)如因政府依法征用公墓用地,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双方均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可请求甲方另行提供墓位或就其利益损失在政府征收、征用的补偿金范围内进行合理补偿。
(五)合同期满后,乙方不再继续使用该墓位的,本合同自动终止。如乙方需继续使用该墓位,应当与甲方重新协商签订合同。
(六)合同终止或解除后,墓位使用权由甲方收回,已安葬的骨灰(骸骨、遗体)和墓碑由乙方自行处置;乙方30日内不自行处置的,甲方可以迁移并妥善处理,但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五、违约责任
(一)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应当认真履行。任何一方违约,应按合同约定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双方约定为¥ 元(大写: ),但不得超过合同总价款的20%。因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因甲方过错原因造成骨殖、骨灰毁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墓位使用费、维护管理费或者其他相关费用,逾期支付,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逾期款项的0.5‰作为违约金。逾期 个月,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墓位并对骨灰、骸骨进行妥善处理。
(四)乙方租用墓位提供的相关证件资料如有不实,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五)因乙方违反公墓管理规定造成甲方或他人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六、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按下列第 种方式:
1.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七、其他约定
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业务经办人(签字、捺手印):
通讯地址:
电话:
开户行:
户名:
账号:
日期: 年 月 日于广州
乙方(签字、捺手印):
委托代理人(签字、捺手印):
通讯地址:
电话:
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件号码:
日期: 年 月 日于广州
(作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具体见首页,请注意《民法典》等法律规范的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