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汽车买卖合同
(示范文本)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监制
二○一二年四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汽车买卖合同
(示范文本)
合同编号:
甲方(出卖人):
乙方(买受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汽车买卖的有关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汽车名称、数量及价款
汽车品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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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号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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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厂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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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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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动机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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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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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架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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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单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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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检单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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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置(标准配置/ 选用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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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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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身颜色 |
首选: 次选: |
单价(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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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饰颜色 |
首选: 次选: |
总价(人民币) 大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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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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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所称汽车是指汽车销售企业出售的新车。单价为汽车出厂标准配置的净车价,不包括出厂后增加的装饰、装潢、改装等价格。
第二条 定金
双方约定:乙方在 年 月 日前,向甲方交付车辆总价款的 %(不得超过车辆总价款的20%)作为定金,计人民币 元,大写 。甲方交车后,定金抵作车款。因乙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乙方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因甲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甲方应双倍返还定金。
第三条 付款方式
乙方选择按下述第 种方式及该方式所定时间,如期将车款支付给甲方。
1.一次性付款方式:□签订本合同时/□在 年 月 日前支付车辆总价款,计人民币 元,大写 。
2.分期付款方式:□签订本合同时/□ 年 月 日前,支付车辆总价款的 %,计人民币 元,大写 。
年 月 日前,支付车辆总价款的 %,计人民币
元,大写 。
年 月 日前支付余款,计人民币 元,大写 。
3.其他付款方式:
第四条 质量
1.甲方出售的车辆,质量应符合国家关于汽车产品的强制性标准,没有强制性标准的,应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并达到产品说明书载明的技术指标,符合车辆落籍地关于尾气排放的标准。
2.甲方出售的车辆,必须是经国家有关部门公布、备案的汽车产品目录上标明的产品或合法进口的产品,并能通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测,可以上牌行驶的汽车。
3.双方对车辆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有争议的,依据法律法规或者直观观察等日常生活经验能够直接确认的事实,可以直接作为判定问题的依据;需要进行鉴定的,以具有法定资质的汽车检验机构出具的书面鉴定意见为准。鉴定费由主张方垫付,由责任方承担。
第五条 交车时间与地点、交付及验收方式
1.交车时间: 年 月 日前。
2.交车方式:乙方自提□;甲方送车上门□;其他约定□:
3.交车地点: 。
4.交车时里程表记录小于:(1)100公里□;(2) 公里□。以上里程表记录均不包含委托上牌发生的公里数。
5.甲方交付车辆时应同时提供:
(1)销售发票;(2) (国产)车辆合格证或(进口车)海关进口证明及商品检验单;(3) 质量服务卡或保修手册;(4) 车辆使用说明书或用户使用手册(中文);(5) 随车工具及备件清单;(6) 。
6.甲方应在交车时当场演示、检查车辆的基本使用功能,真实准确向乙方介绍销售车辆的基本情况,如实回答乙方的提问,配合乙方对车辆进行验收。乙方应对车辆外观和基本使用功能等进行认真检查、确认,如有异议,应当场向甲方提出,由双方进行确认。对于确属质量问题的,乙方有权要求更换车辆;对于车辆的配置等与本合同所定配置有出入的,以及甲方没有提供上述第五条第五款必要文件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更换车辆与解除合同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7.甲方将车辆交由乙方实际支配并向乙方交付随车文件时,双方在签订车辆交接书(见附件一)后,即视为该车辆正式交付。
8.车辆交接后,乙方如需委托甲方代理上牌、保险等服务,双方应签订委托服务协议书(见附件二)。
第六条 售后服务
1.车辆售后服务及保修参照生产厂商关于车辆的说明书和保养手册执行。
2.如有条件,甲方应提供由生产厂商认定的两家以上的维修保养网点供乙方选择。
在保修期内车辆出现质量问题或需要保养,乙方应在生产厂商公布或双方约定的维修站进行修理和保养。
3.乙方使用车辆前应仔细阅读车辆说明书、用户使用手册或保修手册等相关资料。在保修期内车辆由于乙方或第三方的人为破坏、使用、保养不当、装潢、改装不当等造成的质量问题,甲方不承担责任。
4.生产厂商的车辆说明书和保养手册的内容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5.本合同签订后,国家出台有关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或车内空气质量等方面的规定的,双方按国家规定执行。
6.生产厂商的正式承诺比本合同的约定更有利于乙方的,双方按生产厂商的承诺执行。
7.其他条款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时交付车辆的,自延期之日起至实际交付日止,每日按乙方已付款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因甲方原因导致交付未能实现的,或延期交付车辆超过 日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按本合同第一条所列车辆总价款的 %支付违约金或适用定金条款。
2.乙方未按约定支付车款的,自延期之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每日按逾期应付款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 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按本合同第一条所列车辆总价款的 %支付违约金或适用定金条款。
3.乙方在使用后发现车辆不符合说明书中表明的质量标准,有权要求甲方承担无偿修复、补偿损失或减少价款的责任。
4.经具有法定资质的汽车检验机构鉴定,车辆确实存在设计、制造缺陷,由此缺陷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害,甲方或生产厂商应承担责任。乙方要求甲方赔偿的,如生产厂商有过错的,甲方在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生产厂商追偿;乙方要求生产厂商赔偿的,甲方有协助乙方的义务。
5.甲方明知车辆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而未书面告知乙方的,或以欺诈方式销售车辆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或要求更换车辆,并要求甲方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6.因车身超重,尾气不合格等情况,导致乙方无法上牌照,乙方有权退车。
7.保修期内,乙方所购车辆出现质量故障,甲方在 日内未能修复,影响乙方正常使用的,每延期一日应赔偿乙方因延误使用该车造成的损失 元。
8.一方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合同的,应按 的标准向对方支付违约金或适用定金条款。
9.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应在 日内提供证明。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允许延期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假借不可抗力欺瞒对方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第八条 其他约定
未尽事宜,双方应通过订立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进行约定。专用车买卖可另附附件。补充条款、补充协议、附件及甲方的宣传材料、广告、公开承诺等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其他约定:
。
第九条 解决争议的方法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或向工商部门、消费者协会申请调解解决;或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 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章)
地址: 地址:
证照名称: 证件名称:
证照号码: 证件号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传真: 传真: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签订时间: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附件一 合同编号:
车辆交接书
甲方(出卖人):
乙方(买受人):
年 月 日 时,甲、乙双方在 对 牌汽车进行验收与交接,双方确认:
一、甲方交付给乙方的车辆品牌及型号规格为: 。乙方经过验收,认为该车辆符合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的汽车买卖合同(编号为 )的约定(发动机号: 车架号: ),同意接受。
二、随车文件清单如下(打√):
(1)发票□ (2)合格证□ (3)说明书□ (4)保修卡□ (5)海关证□ (6)商检证□ (7)进口车关单□ (8)进口车商检单□ (9)其他:
三、下列车辆项目完好无损、运转正常打“√”,不正常的打“×”,空格内可自行添加项目。
外观及漆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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灯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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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天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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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火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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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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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光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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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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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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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胎及备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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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放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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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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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刮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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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烟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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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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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动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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钥匙及遥控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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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合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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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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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斤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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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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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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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车工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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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表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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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天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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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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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里程表显示数: 公里
五、其他交接事项: 。
本交接书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时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附件二 合同编号:
委托服务协议书
委托人(乙方):
受托人(甲方):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办理下列委托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委托事项
乙方授权甲方代为办理下列事项(打√):
(1)代办选牌□ (2)代办按揭□ (3)代办保险□ (4)代办上牌□ (5)代办装潢□ (6)代办其他项目:
二、委托报酬
为甲方顺利完成委托事宜,乙方应在签订本协议时支付
元,大写 。
甲方完成上述委托事宜后,乙方应一次性付清剩余代办劳务报酬(以下简称代办费),合计 元,大写 。
三、完成各委托事项所需费用概算及代办费约定:
1.代办选牌,代办费: 元。
2.代办按揭,代办费: 元。
3.代办保险:
(1)保险公司所在地及名称: 。
(2)保险期限: 年
(3)第三者责任险,费用: 元。
(4)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费用: 元。
(5)车辆损失险,费用: 元。
(6)其他险种名称及费用: 。
(7)以上保险费用合计: 元。
(8)双方特别约定:乙方委托甲方代办车辆上牌服务的,乙方应自行或委托甲方事先办妥机动车辆保险,投保险种包括但不限于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和车辆损失险。保险合同应书面约定以下内容:发生保险事故时若保险车辆尚未取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保险公司不得免除赔偿责任。
4.代办上牌,费用概算如下:
养路费 元,车船税 元,购置税 元,注册费: 元,其他 元,合计约 元。
5.代办装潢,装潢项目 ,费用 元。
6.代办其他项目 ,费用 元。
7.所有办理有关法定手续所需费用及政府部门规定的各项收费和国家规定的强制保险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甲方应凭发票、收据向乙方结账。
四、上述费用采取下列第 种方式支付:
1.乙方预付。 2.甲方暂先垫付。
五、上牌服务完成期限: 年 月 日前。
六、完成委托上牌服务,应随车移交如下材料:
(1)购置税凭证(2)养路费凭证(3)机动车保险单(4)行驶证(5)车船税凭证(6)车辆牌照号码:
七、违约责任
1.甲方在办理委托事项过程中车辆发生毁损、灭失的,乙方应先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赔付不足的部分,属于甲方责任的,由甲方承担,属于第三方责任的,甲方应协助乙方索赔。非因甲方过错导致车辆未上相关保险或保险公司以车辆未取得牌证为由拒绝赔付的,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2.乙方中途撤回委托解除合同的,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3.除不可抗力或政府有关部门的原因外,甲方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完成委托事项的,乙方有权按全部车价款向甲方追索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本协议约定的最后交付期限次日起算至实际交付日止,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若逾期超过 日,甲方应按车辆总价款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协议继续履行。
4.因乙方未能及时提供有关材料而影响委托事项完成的,本协议履行期限相应顺延,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八、其他约定: 。
九、解决争议的方法: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汽车买卖合同》。
甲方签字或盖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签订时间: 签订时间:
(作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具体见首页,请注意《民法典》等法律规范的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