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市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房产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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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

(JF – 2011 – 056)

(房产出售)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

填写说明

1、本合同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出售存量房的经纪服务活动。

2、当事人订立合同前,须认真协商各项条款。一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即生效(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任何条款的变更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字或盖章确认。

3、合同应当用钢笔、毛笔、签字笔及打印填写,空格部分若为空白句,应用“/”划掉。涂改之处,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合同编号:     

天津市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房产出售)

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      

(个人)姓名:     

国籍:     

身份证(护照)号码:     

(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     

法定代表人:               

营业执照号码: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受托人(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营业执照号码:     

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号: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执业房地产经纪人员:     

注册证号:          

执业房地产经纪人员:     

注册证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守法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房产出售的经纪服务,达成如下条款:

第一条 出售房产基本情况

具体见附件一。

第二条 提前告知事项

在签署本合同前,乙方应按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书面告知甲方房产出售的相关事项。书面告知材料应当经甲方签名(盖章)确认。

第三条 证件查验及留存

为保证本合同顺利履行,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以下证件原件进行查验:

1.身份证 □      护照 □    营业执照□

2.房产权属证书  □

3.房产权利人委托书  □

4.     

甲方允许乙方留存以下证件的复印件用于办理约定的经纪服务事项:

1.身份证 □      护照 □     营业执照□

2.房产权属证书  □

3.房产权利人委托书  □

4.     

第四条 经纪服务具体内容

乙方为甲方提供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包括下列第    项:

1.提供与房产出售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市场行情咨询。

2.发布房产出售的相关信息。

3.介绍购房人并促成签订房产交易合同。

4.指导甲方签订房产交易合同。

5.代办产权过户手续。

6.     

第五条 委托期限与方式

(一)委托期限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确定(只可选一项):

1.自            日起至            日止。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同意延期外,期限届满后本合同自行终止。

2.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甲方与购房人签订房产交易合同之日止。

3.     

(二)甲方□承诺/□不承诺在委托期限内本合同约定的经纪服务事项为独家委托。

第六条 委托出售价格

甲方要求房产出售价格为人民币(大写)     (¥    元)左右。最终成交价格以甲方与购房人签订的房产交易合同为准。

第七条 经纪服务费支付

甲方应按下列第    项约定向乙方支付经纪服务费。

1.按房产交易合同中房价款的百分之    (小写    %)支付,支付时间为房产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

2.代办产权过户手续服务费人民币(大写)     (¥    元),支付时间为产权过户手续完成之日起    日内。

3.     

第八条 甲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应如实告知乙方有关出售房产的真实情况,并保证提供的资料完整、真实、合法、有效。

(二)甲方应积极协助、配合乙方完成经纪服务事项。

(三)甲方 □同意/□不同意 乙方为完成经纪服务事项,以各种形式对外发布相应信息。

(四)甲方 □同意/□不同意 由第三方代替乙方或者乙方与第三方共同完成甲方委托的事项。

(五)     

第九条 乙方权利义务

(一)乙方应当查看房产及有关证书、资料,并编制房产状况说明书。

(二)乙方对在提供经纪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甲方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三)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对外发布房产出售的相关信息。

(四)乙方应积极、努力依法完成甲方委托事项,并如实向甲方说明办理情况。

(五)乙方收取费用应开具合法规范的发票,不得收取除双方约定的经纪服务费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六)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甲方的证书、资料原件。

(七)乙方不得隐瞒真实的房产交易信息,赚取房产交易差价。

(八)     

第十条 甲方违约责任

(一)因甲方虚假委托或提供的有关证件和资料不实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甲方在委托期限内及委托期届满之后    个月内,与乙方介绍过的客户成交的,应当支付约定的经纪服务费;但甲方能证明该项交易与乙方的服务没有直接因果关系的除外。

(三)甲方如未能按时将约定经纪服务费支付给乙方,每逾期一日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元,直至经纪服务费支付完毕日止。

(四)甲方承诺为独家委托的,在独家委托期间,甲方与第三方就该房产签订房产交易合同的,应当向乙方支付约定的经纪服务费。

(五)     

第十一条 乙方违约责任

(一)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不向乙方支付约定的经纪服务费;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未完成甲方委托的经纪服务事项。

2.乙方服务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或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房地产经纪服务内容、要求和标准。

3.未经甲方同意,由第三方代替乙方或者乙方与第三方共同完成甲方委托的事项。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擅自发布房产出售信息。

5.乙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市相关法规,损害甲方利益。

(二)乙方泄露甲方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的,依法承担责任。

(三)     

第十二条 争议处理

本合同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合同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订立补充合同(附件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合同份数

本合同连同附件共    页,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甲方:

 

乙方:

执业经纪人员(签字):

经纪人员注册号: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一:甲方委托出售房产基本情况

1.房产坐落:     区、县     路、道、街     。□建筑面积/□计租面积    平方米。户型:            卫。朝向:    。所在楼栋建筑总层数为:    层。

2.房产使用性质: □住宅 □商业 □写字楼 □     

建筑结构:□钢筋混凝土 □砖混 □     

装修情况: □精装修 □普通装修 □毛坯房。

3.产别:□私产 □公产 □企业产 □     

房产权属证书为     ,号码     

房产共有权证号为:     ,共有人     同意出售房产并放弃优先购买权【其他:     】。

4.房产所占土地性质:□国有划拨  □国有出让。

该房产土地使用年限到            日止。

5.该房产建造年代:    年。

6.该房产物业管理公司为     ,物业管理服务费为每月每平方米人民币:                    分。

7.是否抵押:□否 □是。

是否出租:□否 □是;租期            日至            日。

8.可能影响本房产交易的其他事项:     

附件二: 补充合同

(作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具体见首页,请注意《民法典》等法律规范的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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