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F——2021——0136
合同编号:
北京市建设工程预拌砂浆采购合同
买方(甲方):
卖方(乙方):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4月
北京市建设工程预拌砂浆采购合同
买方(甲方):
卖方(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建设工程预拌砂浆(以下简称为砂浆)采购事宜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使用砂浆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建设单位:
4.施工单位:
第二条 砂浆的基本情况
2.1 砂浆及其数量、价格
序号 |
砂浆名称 |
规格型号 |
执行标准 |
数量(吨) |
不含税单价(元/吨) |
含税单价 (元/吨) |
不含税总价(元) |
总税额(元) |
含税总价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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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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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税总价款大写: 小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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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本合同数量为暂估数量,双方按乙方实际供货量对账结算支付货款。 |
2.2 特别约定
2.2.1 砂浆所列价款:甲方签收确认砂浆前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材料费 □运费 □装卸费 □出库费 □运输保险费 □企业管理费 □利润 □税金 □其他: 。
2.2.2 本合同签订后如约定价款需调整的,双方协商一致后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格式见附件)并据此执行。
2.2.3 本合同签订后如甲方需调整砂浆品种或采购量,双方应当签订补充协议(格式见附件);未签订补充协议的,以甲方实际签收确认的砂浆品种、数量、单价为准,并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条款执行。
2.2.4 甲方需使用散装移动筒仓的,甲乙双方需签订移动筒仓使用补充协议(格式见附件)。
第三条 质量及环保条款
3.1 乙方应当出具砂浆的合格证书和出厂检测报告,出示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进口砂浆还应当提供报关单等进口凭证。乙方未能提供上述资料的,甲方有权拒收。
3.2 乙方提供的砂浆的各项性能指标需符合标准中的质量要求。上述执行标准如有变动的,以乙方供货时现行的最新标准为准。若甲方对砂浆有特殊要求或乙方就砂浆向甲方做出特殊承诺的,双方按甲方要求或乙方承诺中确定的更高标准执行。
3.3 甲方应当在砂浆交接时对其品种、商标、规格型号、数量、外观包装当场进行查验核实,并将验收情况在发货单上记录签字。对砂浆的前述事项有异议的,甲方有权当场拒收并应说明理由。甲方收货后应及时检验砂浆质量,如对砂浆质量有异议,应及时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经双方核实确属乙方责任的,甲方有权退货。
3.4 甲方有权要求从砂浆中封存样品并对每批砂浆进行质量复检。检测费由甲方承担,但经检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检测费由乙方承担。砂浆质量不符合约定要求的,甲方有权退货。
3.5 甲方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或已对砂浆实际使用的,视为对砂浆认可,乙方不再承担相关责任。
3.6 若砂浆的质量、环保性能不符合要求,甲方有权向乙方索赔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3.7 乙方承担所供砂浆从进场到使用全过程的质量责任,但由于非乙方原因造成的质量责任除外。
3.8 乙方承担因在施工现场向散装干混砂浆移动筒仓打灰造成的环保责任(包括行政处罚)。
3.9 甲方承担砂浆使用过程中的环保责任。
第四条 对账、发票及付款
4.1 对账周期:双方约定每 天为一个对账周期。
4.2 对账方式
每个对账周期结束后双方应对上一对账周期中乙方货款进行对账并签署对账单,对账单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对账单由双方盖章或授权代表签字确认。发货单及对账单是双方结算付款的凭证。停止供货后 日内进行总结算,总结算单须由双方盖章或授权代表签字。
4.3 付款
4.3.1本合同货款支付方式为:□电汇转账 □支票 □银行承兑汇票 □商业承兑 □其他: 。
4.3.2 双方约定按以下第 种方式付款:
(1)一次性付款:本合同约定的货物全部供应完毕且验收合格后 日内,甲方一次性支付全部货款。
(2)分期付款:本合同签订后 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暂估合同价款的 %作为预付款,本合同约定的货物全部供应完毕且验收合格后 日内,甲方按照实际采购量向乙方支付剩余货款。
(3)按月度付款:甲方每月 日前支付上一月供货货款的 %,本合同约定的货物全部供应完毕且验收合格后 日内,甲方支付剩余全部货款。
(4)按对账周期付款:甲方于每个对账周期结束后的次日支付上一对账周期供货货款的 %,本合同约定的货物全部供应完毕且验收合格后 日内,甲方支付剩余全部货款。
(5)按供货量付款:乙方的每批货物送达且验收合格到后 日内,甲方支付该批货物价款的 %,本合同约定的货物全部供应完毕且验收合格后 日内,甲方支付剩余货款。
(6)其他方式:
4.3.3 甲方无正当理由超过约定的供货期限 日仍未通知乙方供货(包括交付剩余货物的),甲方应在上述期限届满后 日内按实际签收的货物总量办理结算并支付货款。
4.4 发票条款
4.4.1 乙方向甲方提供发票票种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国税通用普通机打发票;乙方提供的发票税率为 %。
4.4.2 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为甲方开具发票。如遇国家税收法律政策变化影响税率及开具发票行为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4.4.3 甲方每次付款前,乙方保证提供合法、真实、有效的发票,并保证开具给甲方的发票没有作废或没有被红字冲销,如因发票不合法导致的补交税款、滞纳金、罚款及其相关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双倍赔偿责任。
4.4.4 本合同各方确认收款和纳税信息如下,因提供本方信息错误,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甲方开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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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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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识别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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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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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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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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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开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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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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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识别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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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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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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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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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交(提)货方式、时间和地点
5.1 交(提)货方式:
5.2 交(提)货时间:
5.3 砂浆交接地点:
5.4 甲方授权指定的砂浆签收人:
姓名 |
联系电话 |
身份证号 |
签字笔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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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甲方授权指定的对账结算人:
姓名 |
联系电话 |
身份证号 |
签字笔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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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乙方授权指定的对账结算人:
姓名 |
联系电话 |
身份证号 |
签字笔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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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指定砂浆签收人、对账结算人变更约定:
为防止日后对账结算纠纷,若甲方指定的砂浆签收人、对账结算人出现变更,则甲方应当在变更当日向乙方提供变更后的砂浆签收人、对账结算人授权书,以及变更后的姓名、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签字笔记等相关信息,甲方未及时出具变更后的授权书、提供有效信息的,以变更前签字人为准。
5.8 计量方式为过磅计量。若甲方收货时过磅数量与乙方出库磅差小于或等于3‰,即在合理损耗范围内,则交付数量以甲方过磅数量为准;若甲方收货时过磅数量与乙方出库磅差大于3‰,则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则应以甲乙双方共同指定的第三方过磅数量为准。
5.9 其他约定: 。
第六条 双方其他义务
6.1 甲方义务
6.1.1 甲方应当提前 日就送货的具体时间、地点及收货人等情况与乙方进行确认,并提供必要的协助。
6.1.2 甲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办理货款对账并支付货款。
6.1.3 甲方应当按照乙方提示的方法,对砂浆妥善保管、搬运、使用。因甲方原因导致货物损毁的,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
6.1.4 甲方应遵守国家和北京市的相关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交通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安排专人负责现场调度指挥,并应提供充分的安全作业环境和通行条件,保证乙方车辆及人员进出现场的安全,安排必要的冲洗设备和场地,确保车辆驶出现场能够达到环保要求。
6.2 乙方义务
6.2.1 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保质保量按时供货。
6.2.2 乙方应当对砂浆的保管及使用方法进行技术交底。
6.2.3 乙方应当明确告知配套使用产品的保质期限或有效期限。
6.2.4 遵守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交通安全等法律法规。乙方车辆及人员进入现场后,应服从甲方指定人员合理的统一调度指挥,积极配合甲方,提供优质服务。
6.2.5 乙方进入甲方场区遵守其安全有关规定,确保人员健康及财产安全,如乙方人员或设备在甲方厂区内因自身原因造成意外事故或人身财产伤害,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6.2.6 乙方在运输过程中,因不符合当地政府对于污染防治及车辆运输的相关规定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所有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 甲方违约责任
7.1.1 甲方逾期付款的,应当每日按逾期付款的万分之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且乙方有权暂停供货;逾期付款超过 日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除了应按照前述约定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外,还应当按照合同总价款的 %向乙方支付合同解除赔偿金。
7.1.2 由于甲方原因导致砂浆交接地点或收货人错误的,甲方应当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乙方交货期限相应顺延。
7.1.3 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7.1.4 甲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收(提)货的,乙方不承担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
7.2 乙方违约责任
7.2.1 乙方逾期交货的,应当每日按逾期交货价款的万分之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交货超过 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除了应按照前述约定向甲方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外,还应当按照合同总价款的 %向甲方支付合同解除赔偿金。
7.2.2 乙方交货后被甲方依合同约定拒收或退货的,乙方应当承担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
7.2.3 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八条 合同的解除
8.1 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8.2 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请求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自解除事由发生之日起 日内通知对方,否则解除权消灭。
第九条 不可抗力
9.1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抗力的范围包括:地震、台风、暴雨、火灾、战争、新冠疫情,以及其他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9.2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 日内提供不可抗力详情以及本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不可抗力发生地区的公证机构出具,按该不可抗力事件对履行本合同的影响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本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或对本合同进行变更。
第十条 通知与送达
10.1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出的通知、文件、资料,均按下列地址送达:
甲方:收件人 收件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收件人 收件地址 联系电话
一方变更地址或联系人的,应当在变更后 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否则以原地址或联系人为准。
10.2 以邮寄方式送达的,寄件人应当在邮寄详情单上注明文件名称及简要内容。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二条 其他约定
12.1 本合同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2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
12.3 双方应当在签订合同时出示各自的营业执照副本,并将复印件交付对方备案。如果合同签约人不是法定代表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12.4其他事项:
(以下无正文,仅为签订信息)
甲方(盖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帐号:
税务登记证号:
乙方(盖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帐号:
税务登记证号:
签订时间:
附件
合同编号:
附件编号:
北京市建筑工程预拌砂浆采购合同补充协议
买方(甲方):
卖方(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签订的编号为《北京市建筑工程预拌砂浆采购合同》签订补充协议如下:
本协议与原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本协议未涉及的事宜仍按原合同的约定执行。
买方(甲方):(盖章)
委托代理人:
卖方(乙方):(盖章)
委托代理人:
签订时间:
(作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具体见首页,请注意《民法典》等法律规范的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