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农作物制种合同
(示范文本)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制定
二〇〇七年三月
新疆农作物制种合同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同意,乙方为甲方特约生产单位,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农作物种子的品种、种植面积、数量、金额
农作物种类 |
品种或 代号 |
面积 |
亩产量 |
总产 |
收购价 |
总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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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金额大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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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生产的农作物种子质量应按下列第( )项标准执行:
1、不低于国家标准 的要求;
2、地方标准 的要求;
3、按合同双方约定的 标准执行;
4、采用国际通用的 标准。
第三条 甲方提供亲本适用的标准、金额、数量
材 料 名 称 |
质 量 标 准 |
数 量 |
单 价 |
总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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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 度 |
净 度 |
发芽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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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提供的亲本(原种)不得低于国家标准,无国家标准的,采用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国际标准或合同约定标准。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制定种子生产方案、制定种子生产技术规程、建立种子生产档案、对乙方进行技术培训、提供技术资料、技术指导。对不能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技术要求执行。乙方拒不改正的,甲方有权终止制种合同。
2、种子的质量鉴定,由甲方按双方约定的方式进行鉴定,鉴定费双
方约定由 方承担,为每样 元。若经甲方鉴定判定种子不合格,乙方可提请有认证资质的种子质量检测部门复检。若复检合格,复检费由甲方承担,复检不合格,复检费由乙方承担。
3、按下列 方式提供亲本、原种种子,①有偿,②无偿。亲本、原种种子的付款时间为: 。
4、生产主要农作物种子必须持有效的《种子生产许可证》。
5、甲方对因亲本种子质量、种子生产技术咨询、技术指导失误所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6、合同约定合格的种子必须按合同约定收购,对不合格种子双方协商处理。
7、其它约定: 。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甲方技术人员的技术指导失误或不履行技术指导职责的行为,有权向甲方反映,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其损失。
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种子卖给其它单位或个人。对确认不合格的种子,经双方协商只能作为非种子处理。
3、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给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转让、借阅、复制技术资料或亲本种子,不得接待任何单位或个人到制种基地参观、学习。
4、乙方未按照甲方制定的技术规程操作或不服从甲方技术人员指导,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5、其它约定: 。
第六条 种子收购和付款
1、乙方生产的种子经鉴定合格后,须在 年 月 日付清 %的种子款,在 年 月 日前付清余款。若甲方不能按期付清种子款,则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2、甲方收种后复检发芽率、净度、水份三项指标,应在两个发芽周期内复检完成。杂交率(纯度)的鉴定,应在双方约定付清种款的日期内完成,逾期即视为合格。
3、双方对收购的每批种子,必须按相关规定同时取样分别封存,以备复检和鉴定使用。
4、交种地点为 。交种时间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超过交种规定时间↓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合同一经签订,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遵守,任何一方不得变更或单方终止合同,否则应向对方支付合同总金额( )%的违约金。质量不合格或完不成生产数量者,承担所签合同总金额 %的违约金。质量不合格的种子,甲方有权拒付制种款,甲方应在通知乙方鉴定结果之日起 天内退回不合格种子。
2、生产的种子乙方不得单方转让、保留或处理,一经甲方发现,乙方应赔偿甲方违约部分 %的经济损失(包括亲本款、技术人员工资、技术人员有关费用、购销差价等)。
3、在合同产量基础上增减 %,视为完成合同,超产部分的种子,甲方应按合同价收购,其付款日期由双方商定。
第八条 解决合同争议的方式
本合同未尽事宜及履行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
商解决,也可申请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
下述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其它约定
1、甲方提供的亲本和乙方生产的种子,由双方共同取样,样本为一式两份,数量 克。样本分别保管或经双方协商同意交第三方保管。
2、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解决,解决不成的,按双方选定的解决争议的方式处理。
3、本合同条款以外,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签字盖章后合同生效,种子款结清后合同自动失效。
5、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持 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合同签订地点:
年 月 日
(作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具体见首页,请注意《民法典》等法律规范的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