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SF-2016-01802
江苏省家政服务合同(派遣制)
(示范文本)
甲方(用工单位):
地址:
邮编: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职务:
联系电话:
单位联系人:
联系电话:
乙方(派遣单位):
地址:
邮编: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职务:
联系电话:
单位联系人: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服务
1.工作内容:(1)
(2)
2.工作时间:
3.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4.派遣人数: 名。派遣人员人数及名单以每月实际发生和结算单记载为准,并由双方共同核定增减变动。
5.工作地址:
6.人员要求(包括相关证书文件):
第二条 甲方承担的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1.每月固定费用的计费方法:
以实际派遣人数为依据,包括派遣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费和劳保等劳务报酬及福利待遇。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以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每年核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为依据。
2.派遣人员的工资及福利
□ 甲方发放 □ 乙方发放
若乙方委托甲方代发派遣人员工资,甲方应按乙方出具的委托书的规定代发,并书面通知乙方代发数额,代发数额从固定费用中扣除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3.派遣费(管理费) 元/月/人,占每月固定费用的 %。
4.甲方于每月 日支付乙方 费用。
5.其他费用
(1)依法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金。
(2)工会经费及残疾人保障金。
(3)《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的费用。
(4)甲方因工作需要需增加派遣人员工作时间,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支付派遣人员加班工资或安排补休。
6.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确定的,派遣人员劳务报酬标准及福利待遇,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三条 派遣人员岗位的变更
甲方若变动派遣人员的工作岗位,应书面通知乙方并进行劳动用工备案。
第四条 派遣人员的变更
派遣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变更派遣人员:
1.在试用期内不能胜任甲方的工作要求。
2.派遣人员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3.派遣人员违反甲方依法制定并公示的劳动纪律及规章制度。
4.派遣人员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损害的。
5.甲方要求更换派遣人员的,应提前30日书面向乙方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后更换派遣人员。
第五条 派遣人员的解约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与派遣人员解除合同关系。
1.违反甲方依法制定并公示的工作纪律及规章制度。
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损害的。
3.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或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十五日以上的。
4.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而甲方又无法安排派遣人员从事其它工作的。
5.派遣人员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6.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或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7.有酗酒、吸毒、赌博、自残等行为的。
8.解除与派遣人员合同关系的,甲方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派遣人员与乙方。
第六条 工作纪律
1.派遣人员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甲方工作纪律、规章制度和工作定额任务。
2.派遣人员应遵守相关技术规范。
第七条 工作保障
1.甲方应为派遣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内容、工作量、工具、工作时间和必要的工作保护用品。
2.甲方应如实告知乙方和派遣人员、服务的场所、人员、数量、规模、食宿标准和服务对象中是否有传染病人或精神病人。
3.对派遣人员应注意的安全事项、应遵守的各项纪律等履行告知和管理责任。
4.派遣人员出现工伤、职业病、非因工负伤及患病所应享受的待遇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甲方应协助乙方做好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的申报理赔工作。
5.派遣人员发生工伤事故后,甲方应采取措施使受伤人员得到及时救治,如发生费用,待乙方按社保规定程序报销后,按社保核定金额全额支付给甲方,甲方应承担《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由用工企业应支付的其他所有费用部分。
6.派遣人员发生工伤事故后,甲方应在24小时内告知乙方,如果由于甲方误报、漏报、申报时间延误及证明资料不真实等造成的不予以支付社保待遇或工伤认定部门做出不属于工伤认定,由甲方承担全部经济法律责任。
7.派遣人员发生工伤事故的,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后,按《工伤保险条例》妥善处理,并负责办理申报和理赔事宜;在劳动部门做出工伤认定后由乙方负责社会保险基金支付或商业保险赔付部分的申报理赔等事务。
8.乙方负责为派遣人员办理社会保险。
9.甲方应支付的相关社会保险费用,标准由乙方按相关规定计算并书面通知甲方。
第八条 乙方有权终止合同的情形
1.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2.甲方采取搜身、体罚、侮辱等方式,严重侵犯派遣人员人格尊严的。
3.甲方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书面约定支付劳务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的。
4.甲方隐瞒其单位经营状况、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有违法违规等行为的。
5.甲方拖欠派遣人员劳务报酬一个月以上的。
6.甲方拖延支付服务费、社保等各项费用的。
7.甲方有违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的。
8.甲方在生产服务过程中不顾派遣人员生命安全的。
第九条 合同的延续
合同期满如双方需要延续合同的,需要另行签订合同。
第十条 甲方其他权利
1.有权在派遣人员入职前核查其身份证、学历证及各种资质资格等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
2.对拟派遣人员的身体健康情况有知情权。
3.根据双方约定的工作岗位安排派遣人员的工作。
第十一条 甲方其他义务
1.甲方出示必备有效的资质证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2.甲方应须依据合同约定,按照派遣人员实际岗位合理确定派遣人员的劳务报酬及福利待遇。
3.甲方应于每月 日将上月派遣人员的劳务报酬发放清册交乙方。
4.甲方应按月将派遣人员的考勤审核与劳务报酬等情况告知乙方。
第十二条 乙方其他权利
1.维护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
2.对甲方不履行合同的,有权追究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乙方其他义务
1.应如实告知甲方有关派遣人员的真实身份、健康状况、文化程度和服务技能等级、是否接受过培训、是否有不良记录。
2.出示必备有效的资质证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劳务派遣许可证。
3.应与派遣人员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乙方进行劳动用工备案,
并负责档案资料收集整理。
4.对派遣人员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应协助甲方对派遣人员进行索赔。
5.甲方支付给乙方各项费用,由乙方开具正式发票。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1.合同签订后,单方面终止合同的属于违约,违约方按年度管理费总额的 %承担违约赔偿。
2.一方违反本合同之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有效期内,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内容,变更内容不得侵害派遣人员的利益。
第十六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如果发生争议,应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向消费者协会或行业组织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 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补充,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用工单位签章):
代表签章:
年 月 日
乙方(委派单位签章):
代表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一
1.甲方、乙方有效营业执照或批准文件、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相关复印件加盖公章。
2.派遣人员名单(载明岗位与劳务报酬)。
劳务派遣合同续定确认书 经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现就《劳务派遣合同》续延事宜,按照本合同第二条规定续定。 备注:本合同续定生效日期: 终止日期: 甲方(用工单位签章): 乙方(委派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劳务派遣合同解除、终止确认书 经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现就《劳务派遣合同》解除、终止事宜,依照 1、合同到期自然解除终止。2、双方协商一致解除与终止。3、其他原因解除、终止。 于 年 月 日正式解除、终止。 备注:本合同解除、终止生效日期: 甲方(用工单位签章): 乙方(委派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作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具体见首页,请注意《民法典》等法律规范的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