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 解 协 议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曾于2007年9月18日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乙方购买甲方开发建设的位于越秀区东沙角路35号(“逸海华庭”1栋)第21层2103房,购房总价款1,250,957元人民币,甲方应于2008年7月31日之前交房。此外合同还约定了标的物具体情况、付款方式、交房条件、附属配套设备设施以及违约责任等相关事宜。
后因甲、乙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乙方以甲方延期交房构成违约为由,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目前该案正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审理[法院一审案号:(2008)越法民三初字第3278号;二审案号:(2008)穗法民五终字第684号]。现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就本案的处理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甲方同意向乙方承担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即向乙方支付延期交房的违约金。该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
违约金=原告已付购房款数额×万分之五/日×70%×违约天数
上述计算公式中的“违约天数”从2008年8月1日起,计算至甲方向政府主管部门(通常应当为建设和市政行政主管部门)递交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材料之日(下称“备案申请递件日”)止。备案申请递件日以政府主管部门向甲方出具的收件回执记载的递件或收件日期为准。如因政府有关部门办事流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备案申请递件日无法确定,则上述“违约天数”至迟计至政府有关部门为甲方办妥竣工验收备案之日止。
二、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甲、乙双方应当凭本和解协议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启动法院调解程序,制发民事调解书。
双方确认:在本案中甲方除了向乙方支付前述第一条中的违约金之外,不再向乙方承担因延迟交房产生的其它法律责任;乙方除了有权要求甲方支付前述第一条中的违约金之外,放弃在本案一、二审中的其它全部诉讼请求。同时,乙方也不再追究乙方因延迟交楼产生的其它法律责任。
三、甲方在法院就本案作出的民事调解书生效后五日内,向乙方支付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违约金之首笔款 106,393.90 元人民币(即按照第一条中的计算标准,从2008年8月1日计算至2009年3月31日止的违约金)。
四、甲方在备案申请递件日(如无法确定该日期,则在政府有关部门为甲方办妥竣工验收备案之日)后五日内向乙方支付按照本协议第一条应当支付的违约金之剩余款额。
五、凡是双方在本协议中应当履行的义务,一旦经法院的民事调解书确认并赋予执行力,则任何一方在履行了法院民事调解书中的义务后,不需要再重复履行本协议中对应的或同样性质的义务。
六、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均应当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违约金=1250957元×1‰/日×违约天数;但该违约金至多不超过1250957元人民币。其中违约天数自违约方违约之日起,计至该违约方履行该项义务完毕之日止。
违约方支付违约金,不免除违约方继续履行协议的义务;但依据该义务性质或者法律规定,不可能继续履行或不需要再继续履行或者继续履行对另一方已经无意义的除外。
七、甲、乙任何一方在本协议中对案件有关事实的认可以及作出的妥协,不得在其后的诉讼或其它处理程序中作为对该方不利的证据。
八、本协议自双方之最后签署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九、本协议一式三份,其中甲、乙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剩余一份由法院留存。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正文完>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