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服务合同
(示范文本)
省 交 通 运 输 厅
省 市 场 监 管 局
制定
二〇二一年 月
使用说明
1.本合同为示范文本,供学驾人与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之间签订机动车驾驶培训服务合同时使用。
2.双方当事人应当结合具体情况选择本合同协议条款中所提供的选择项,空格处应当以数字或文字形式填写完整。
3.双方当事人可以书面形式对本示范文本内容进行变更或者补充,但变更或者补充的内容,不得减轻或者免除应当由培训机构承担的责任。
4.本示范文本由交通运输厅和市场监管局共同制定,在全省范围内推行使用。
机动车驾驶培训服务合同
合同编号:统一合同编号(车牌所属地区+省平台驾校编号+合同号)
学驾人姓名:
性 别: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地址(住所):
培训机构名称: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经营注册地址: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编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贵州省道路运输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主管部门规范行业经营服务行为的管理规定,学驾人、培训机构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经协商,就机动车驾驶培训相关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培训机构证照
培训机构须公示经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其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有关证照,方可为学驾人提供机动车驾驶培训服务。
第二条 学驾车型
学驾人选择培训的准驾车型: (代号 )。
第三条 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到 年 月 日止。
第四条 培训内容与学时
依据《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以下简称《大纲》),培训机构提供的培训服务内容与学时: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培训 学时(其中,课堂教学 学时,远程网络教学 学时);“模拟驾驶”培训 学时;“基础和场地驾驶”培训 学时;“道路驾驶”培训 学时;“安全文明驾驶常识”培训 学时(其中,课堂教学 学时,远程网络教学 学时)。
第五条 培训机构提供的培训服务地址
课堂教学地址: ;
远程网络教学网址: ;
“模拟驾驶”培训地址: ;
“基础和场地驾驶”培训教练场地: ;
“道路驾驶”训练路线、时间(区域): 。
第六条 费用与支付方式
(一)依照公安交管部门的规定,学驾人参加各科目考试均需在考试前自主缴纳考试费。
(二)学驾人一次性支付“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安全文明驾驶常识”理论知识培训费与教材费等共计人民币(大写) 元(¥ )。
(三)学驾人一次性支付规范性合同使用费、学籍档案资料费等共计人民币(大写) 元(¥ )。
(四)学驾人购买/不购买 学车意外保险,费用人民币(大写)
元(¥ )。
(五)费用支付方式:
学驾人、培训机构双方协商的培训费收费方式及标准如下:
1.学驾人一次性支付实操(含模拟驾驶)培训费共计人民币(大写) 元(¥ );
2.分期支付:签订合同时学驾人缴纳“基础和场地驾驶”(含模拟驾驶)操作技能培训费共计人民币(大写) 元(¥ );学驾人“基础和场地驾驶”操作技能通过结业考核后缴纳“道路驾驶”(含模拟驾驶)操作技能培训费共计人民币(大写) 元(¥ );
3.先学后付、计时收费;学驾人每次完成驾驶操作(含模拟驾驶)技能培训后,按预约时段学时价格支付培训费用。不同时段的学时单价详见本合同附件(机动车驾驶培训费用构成明细表)。
4.双方约定的其他培训模式和收费方式
5.培训机构提供以下费用支付方式:
现金;银行卡;其他支付方式: 。
第七条 培训流程与预约考试学时要求
1.培训机构应在学驾人支付本合同第六条第二项所述费用起 个工作日内,为学驾人办理入学手续、建立培训档案、发放培训教材,安排学驾人参加《大纲》第一部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培训。学驾人完成第一部分培训达到 学时后,自主预约科目一考试。
2.学驾人取得学习驾驶证明后,培训机构应按学驾人预约日期提供驾驶操作技能培训服务。学驾人完成《大纲》第二部分“基础和场地驾驶”培训达到
学时后,自主预约科目二场地驾驶技能考试。
3.学驾人完成《大纲》第三部分"道路驾驶"培训达到 学时后,自主预约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
4.学驾人完成《大纲》第四部分“安全文明驾驶常识”培训达到 学时后,自主预约科目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
第八条 学驾人的权利
1.学驾人有权要求培训机构按照《大纲》要求及本合同约定,完成培训服务内容和学时;在驾驶操作技能培训过程中,学驾人可自主预约培训时段、自主选择教练员。
2.在培训过程中,学驾人若发现培训机构提供的教练车未经检测合格、教练员和管理人员减少培训项目和学时、伪造或篡改培训数据、向学驾人索取、收受财物或牟取其他利益等问题的,有权要求培训机构予以纠正,并可拒付或要求退还相应时段的培训费用。
3.学驾人发现培训机构未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许可核定的训练场地或未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提供培训服务的,有权要求培训机构予以纠正,并可拒付或要求退还相应时段的培训费用。
4.在约定时间内驾驶培训机构未办理入学手续,学驾人可要求全额退费,驾驶培训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5.学驾人可根据自身实际要求提前结束培训服务,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学驾人自行承担。
6.学驾人参加“模拟驾驶、基础和场地驾驶、道路驾驶”培训,可提前 天进行预约。预约方式为:互联网(网址: )、培训机构经营场所预约窗口、电话: 、其他方式 。
第九条 学驾人的义务
1.学驾人提供的证件、体检证明及相关信息资料应真实、准确、完整,个人信息如有变化应及时告知培训机构。否则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学驾人承担。
2.学驾人每次参加培训,应办理签到、签退手续。培训结束后,应对本次培训情况进行确认和评价。
3.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培训费用。
4.学驾人在培训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培训机构的培训规定,在无教练员指导的情况下不得擅自操作教练车。由此造成后果的,学驾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学驾人取消预约的,应在预约日期24小时前通过互联网(网址: )、培训机构经营场所预约窗口、电话 、其他方式 ,按培训机构规定的流程取消预约。
6.学驾人应按照《大纲》要求完成培训内容及相关科目结业考核。
7.学驾人在怀孕期间或其他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不得参加培训。若隐瞒上述情形继续参加培训造成不利后果的,由学驾人自行承担责任。
第十条 培训机构的权利
1.培训机构可以采集学驾人个人相关信息,培训机构采集的学驾人信息仅用于培训服务。
2.学驾人在培训过程中,未按约定办理签到、签退或其他相关手续的,培训机构有权要求学驾人完善手续。
3.学驾人未按约定及时支付相关费用,培训机构可暂停提供后续服务直至学驾人付款成功。
4.学驾人未按照培训机构流程预约培训时间和教练员,培训机构有权不予安排培训。
5.要求学驾人自觉遵守培训机构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 培训机构的义务
1.培训机构应提前将培训服务相关信息告知学驾人;培训机构应公示教练员的基本信息和培训服务质量排行情况供学驾人选择;培训机构提供的教学设施设备应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培训机构应按本合同第二条约定提供教练车,安排学驾人预约的教练员提供培训服务。
2.培训机构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学驾人个人信息保护,确保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和滥用;如确因培训机构过错导致学驾人个人信息泄露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培训机构应规范使用机动车驾驶计时培训系统,如实记录学驾人培训过程,并为学驾人建立培训档案;培训机构应对学驾人的培训数据真实性负责;培训机构应为学驾人提供便捷的培训数据查询方式。
4.学驾人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造成交通事故的,由培训机构承担责任。
5.学驾人支付培训费用,培训机构应向学驾人开具培训发票。学驾人选择购买学车意外保险的,培训机构应及时投保。
6.严格按照《大纲》的要求进行教学,规范使用机动车驾驶培训计时系统,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克扣学时,学驾人完成《大纲》规定的培训内容与学时的,培训机构应在 天内安排具备结业考核资质的人员对学驾人进行考核。所有培训内容考核合格的,培训机构向学驾人颁发《结业证》。
7.培训机构在培训过程中应在合理限度内承担安全保障责任;保证依法经营;尊重学驾人,文明廉洁施教;教练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收取学驾人的钱物或参与学驾人提供的宴请及消费性娱乐活动。
8.学驾人要求提前终止合同的,培训机构应积极配合学驾人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合同的终止与解除
(一)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培训机构不退还已产生的相关培训费用:
1.学驾人学习驾驶证明有效期届满的;
2.学驾人在学习驾驶证明有效期内,科目二(场地驾驶技能)、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第五次考试不合格的;
3.培训期间,因学驾人发生违法满分、酒驾、醉驾、毒驾等公安机关规定的不能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情形,或被有关国家机关采取强制措施造成培训不能继续的;
4.学驾人擅自操作教练车造成损害后果,或在培训过程中严重违反教学安全管理制度和严重扰乱教学秩序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培训机构不退还费用:
1.学驾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培训服务内容和学时,并取得《结业证》的;
2.学驾人未按规定完成相关科目结业考核,自行预约并参加公安交管部门相关考试的,无论考试通过与否,自学驾人参加考试之时起视为学驾人单方面终止本合同。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学驾人可解除合同,培训机构应退还已收取的全额费用:
1.培训机构在学驾人的培训学时或数据管理工作过程中弄虚作假,经学驾人提出后拒不纠正的;
2.培训机构未按公示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经学驾人提出后拒不纠正的;
3.培训机构工作人员存在索取、收受学驾人财物或牟取其他利益等不良行为,经学驾人提出后培训机构拒不纠正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培训机构可解除合同,培训机构不退还已产生的相关培训费用:
1.学驾人存在不得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情形的;
2.学驾人在培训过程中,严重违反教学安全管理制度和严重扰乱教学秩序,拒不纠正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解除合同的,培训机构应退回学驾人提交的个人信息资料;未完成理论知识培训的,培训机构应按照学驾人未参加的培训学时,退还相应费用。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一)学驾人违约责任
1.因学驾人提供的证件或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造成后果的,学驾人承担相应责任。
2. 因学驾人迟到、早退等原因造成培训学时不足的,学驾人应按预约学时支付费用,并在后续培训中补足相应学时和费用。
3.因学驾人原因造成预约成功后不能参加培训的(包括没有成功取消预约的),学驾人应按本次预约培训费用的 %支付违约金。
4. 因学驾人要求提前终止合同的,培训机构不退还已产生的相关培训费用,产生的后果由学驾人自行承担。
5.因学驾人未按规定完成《大纲》规定的相关科目教学学时,自行预约并参加公安交通部门相关考试的,培训机构在对其考试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事故不承担任何责任。若因学驾人自行预约考试给培训机构造成经济损失的,培训机构有权通过法律手段追究学驾人责任,同时培训机构有权不退还已收学费。
(二)培训机构违约责任
1.因培训机构信息录入错误、设备故障等原因造成后果的,培训机构承担相应责任。
2.因培训机构人员、设备等原因造成学驾人培训学时数据丢失的,培训机构应为学驾人提供培训服务补足学时,并免收相应费用。
3.因培训机构原因造成学驾人不能按预约时段参加培训的,培训机构应免收该预约时段的培训费用,并向学驾人按本次预约培训费用的 %(该比率应不小于学驾人违约责任第3项中的比率)支付违约金。
4.因培训机构原因造成学驾人不能自主预约考试的,培训机构应积极解决,并向学驾人按收取培训费用的 %支付违约金。
第十四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未达成一致的,可通过培训机构所在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协会或消费者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调解,也可选择以下一种方式: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培训机构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其他约定
1. 。
2. 。
3. 。
4. 。
第十六条 补充协议
本合同有未尽事宜的,双方可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本合同补充协议、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 合同生效、份数
本合同一式贰份,学驾人执壹份,培训机构执壹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学驾人签名:
培训机构(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1:
《贵州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大纲》学时规定
类别 |
A1、B1 |
A2 |
A3 |
B2 |
C1 |
C2 |
C3 |
C4、D、E、F |
C5 |
总学时 |
82 |
88 |
120 |
118 |
64 |
62 |
50 |
38 |
64 |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 知识 |
10 |
10 |
14 |
12 |
12 |
12 |
12 |
10 |
12 |
基础和场地驾驶 |
36 |
40 |
53 |
54 |
18 |
16 |
14 |
10 |
18 |
道路驾驶 |
20 |
22 |
33 |
32 |
24 |
24 |
16 |
10 |
24 |
安全文明驾驶 常识 |
16 |
16 |
20 |
20 |
10 |
10 |
8 |
8 |
10 |
附件2:
机动车驾驶培训费用构成明细
序号 |
项目 |
收费金额 |
备注 |
|||
1 |
相关服务费用 |
教材费 |
|
|
||
档案材料费 |
|
|
||||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 |
|
由学驾人自愿选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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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理论知识培训 |
课堂教学 |
|
(1)理论知识教学内容包括:“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和“安全文明驾驶常识”。 (2)课堂教学为 学时(学时单价为 元/学时);远程网络教学为 学时(学时单价为 元/学时)。 |
||
远程网络教学 |
|
|||||
小计 |
|
|
||||
序号 |
项目 |
学时单价 |
基本学时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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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模拟驾驶”培训 |
普通时段 |
元/学时 |
|
|
|
高峰时段 |
元/学时 |
|||||
节假日时段 |
元/学时 |
|||||
4 |
“基础和场地驾驶”培训 |
普通时段 |
元/学时 |
|
|
|
高峰时段 |
元/学时 |
|||||
节假日时段 |
元/学时 |
|||||
5 |
“道路驾驶”训练 |
普通时段 |
元/学时 |
|
|
|
高峰时段 |
元/学时 |
|||||
节假日时段 |
元/学时 |
(作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具体见首页,请注意《民法典》等法律规范的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