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云南省旅游合同示范文本
境内组团社与地接社合同
云南省旅游发展委员会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
2017 年 4 月
第一部分 通用条款
第一条 使用说明
1、本合同为示范文本,供云南省内的组团社(甲方)与省内外的地接社(乙方) 签订委托合同时使用,亦可供云南省内的地接社(乙方)与的省外的组团社(甲方)签 订委托合同时使用。
2、甲、乙双方应是在工商和市场监管机关注册登记、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的旅行社或者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旅行社分社。
3、凡不在旅行社营业场所签订的委托合同,甲、乙双方应注意核实旅行社业务代 表的身份、授权委托书,以及营业执照、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或旅行社盖章的副 本复印件。
4、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或以传真方式订立合同所加盖的印章,应为旅行社印章 或合同专用章。
5、双方当事人应当自愿选择本合同条款所提供的选择项,或是自愿在空格处填写 完整内容。
6、甲、乙双方可以书面形式对本示范文本内容进行变更或者补充;变更或者补充 的内容,不得对抗组团社与旅游者签订的包价旅游合同所约定的旅游者权利。
第二条 转委托约定
1、乙方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再将委托事务转委 托。
2、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将旅游业务转委托给其他旅行社的,转受委托旅行社必 须具备相应的经营资质及接待能力,且乙方须与转受委托旅行社签订转委托合同,约定 接待旅游者的各项服务安排及标准;转受委托旅行社违约、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 害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条 产品类型与质量标准
1、在云南省内旅游的,按照《旅行社接待服务规范》(DB 53/T 416)要求,旅行 社的产品类型包括 A、B、C、D 四类预制旅游产品及非预制旅游产品,乙方为甲方提供 的具体产品类型由甲乙双方在附件《旅游行程确认书》“旅行社产品类型”栏约定。《旅行 社接待服务规范》(DB 53/T 416)关于“预制旅游产品”、“ 非预制旅游产品”的含义、范围及质量要求如下:
(1)预制旅游产品是指由旅行社设计提供,事先制定的确定计划人数、出发日期、 线路行程及价格等,并用广告或其他方法招徕旅游者而实施的旅游产品。其类型及质量 要求见表 1。
表1 旅行社预制旅游产品类型及质量要求
类型 |
住宿服务 |
餐饮服务 |
客运服务 |
导游服务 |
景区服务 |
A 类预制旅游产品 |
四星级饭店标准间 或五星级特色民居 客栈标准间 |
具有接待旅游 团队资质的 金盘级餐饮企业 |
四星级 旅游汽车 |
四星级 导游 |
AAAA 级 旅游景区 |
B 类预制旅游产品 |
三星级饭店标准间 或四星级特色民居 客栈、三星级经济型 酒店标准间 |
具有接待旅游 团队资质的 金盘级餐饮企业 |
三星级 旅游汽车 |
三星级 导游 |
AAA 级 旅游景区 |
C 类预制旅游产品 |
二星级饭店标准间 或三星级特色民居 客栈、 二星级经济型 酒店标准间 |
具有接待旅游 团队资质的 银盘级餐饮企业 |
二星级 旅游汽车 |
二星级 导游 |
AA 级 旅游景区 |
D 类预制旅游产品 |
一星级饭店标准间 或二星级特色民居 客栈、 一星级经济型 酒店标准间 |
具有接待旅游 团队资质的 铜盘级餐饮企业 |
一星级 旅游汽车 |
一星级 导游 |
A 级 旅游景区 |
(2)非预制旅游产品是指旅行社接受旅游者的委托,根据旅游者的需求,单独设 计行程、报价并提供服务的专项产品及服务,包括单项旅游服务、单项委托服务、会议 旅游服务、奖励旅游服务、特种旅游服务等。非预制旅游产品各服务要素应达到的最低 要求如下:
①住宿服务达到《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GB/T 14308 )评定的一星级饭店 要求,或《特色民居客栈等级划分与评定》(DB53/T 413)认定的一星级特色民居客栈、 《经济型酒店等级划分与评定》(DB53/T 414)认定的一星级经济型酒店要求;
②餐饮服务餐馆达到《旅游餐馆设施与服务等级的划分》(GB/T 26361)认定的铜 盘级要求,旅游团队用餐达到《旅游团队餐饮服务企业评定规范》(DB53/T 415)认定 的具有接待旅游团队餐资质的铜盘级餐饮企业要求;
③客运服务汽车达到《旅游汽车服务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DB53/T 342)认定的一星级旅游汽车要求;
④导游服务质量达到《导游服务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DB53/T 324)认定的一星 级导游要求;
⑤旅游景区达到《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 17775)评定的 A 级 旅游景区要求。
2、在云南省外的旅游者,甲乙双方应当向具有相应资质的合法供应商订购产品和 服务。
3、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双方签订的《团队名单表》和《旅游行程确认书》是本合 同的组成部分,乙方接待甲方的旅游团队时以双方确认的《团队名单表》和《旅游行程 确认书》为准。
第四条 团队确认
1、以传真方式或书面形式确认的,在《旅游行程确认书》上须有甲乙双方的印章 及经办人签名;双方就某旅游团有多份《旅游行程确认书》的,以双方最后一份签字盖 章的《旅游行程确认书》为准。
2、通过数据电文、电子邮件等电子合同方式确认团队,须有甲乙双方的电子签名 或电子认证。
第五条 团队变更
1、旅游行程经双方协商一致确认后,可以变更内容。
2、变更的内容应当具体、明确,并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 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第六条 接待服务费
1、接待服务费包括:
(1)交通费;
(2)住宿费;
(3)餐费(不含酒水费);
(4)旅 游景区的第一道门票费;
(5)乙方旅行社服务费;
(6)乙方导游服务费;
(7)旅游项目费用。
2、接待服务费用不包括:
(1)旅游者投保的个人旅游保险费用;
(2)合同未约定 须由乙方支付的费用;
(3)行程中发生的旅游者个人费用。
3、乙方应配合甲方按照接待费用结算的要求及时填写结算单,并加盖乙方财务专 用章,送达甲方财务部门。甲方应在收到乙方结算单据后在约定的期限内核对,并按时 足额支付接待费用。
第七条 合同义务
1、甲方义务
(1)甲方应按约定的时限、数额支付接待费用;
(2)甲方应真实、明确说明接待要求和标准,将与旅游者达成的合同、单团《旅 游行程单》的副本提供给乙方;
(3)甲方应对乙方完成接待服务予以必要协助、通知、保密等辅助义务。
2、乙方义务
(1)乙方按照合同约定为甲方组织的旅游者提供接待服务;
(2)乙方应严格按照双方约定安排旅游行程、旅游景点、服务项目等,不得因与 甲方团款等纠纷擅自中止旅游服务;
(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将甲方组织的旅游者与其他旅游者 合并接待,或者转交任何第三方接待;
(4)乙方应选择合格且具有相应接待能力的供应商;
(5)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做好接待服务质量测评工作,按约定通报团队动态和反 馈接待服务质量信息;
(6)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违法和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3、双方共同义务
(1)双方约定的接待费用不应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
(2)双方的约定应遵守《旅游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不得损 害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3)一方违约后,对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4)双方均应保守经营活动中获取的商业秘密;
(5)旅游行程中旅游者主张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 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
第八条 旅游安全保障
1、乙方(省内地接社)组织旅游活动,必须购买云南旅游组合保险。
2、乙方保证所提供的接待服务达到相关旅游安全标准要求。
第九条 旅游纠纷处理
1、旅游者在乙方接待过程中提出投诉的,乙方应尽力在当地及时解决,并将处理情 况书面通知甲方,未能在当地解决的,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处理 旅游者投诉、仲裁、诉讼等服务质量纠纷,及时提供所需证据材料。
2、甲方和乙方应根据调查情况,划分各自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并于责任划分明确后 进行结算。因甲方原因导致行程延误、更改、取消等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因 乙方接待服务质量问题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甲方和旅游者签订的包价旅游合同与甲方和乙方签订的《旅游行程确认书》不 一致的,乙方以《旅游行程确认书》为接待标准,但应及时通知甲方,由此产生对旅游 者的违约责任应由甲方承担;如需变更《旅游行程确认书》,按本合同《第一部分 通 用条款》第五条规定处理。
2、因乙方违约,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甲方向旅游者承担相应的赔偿 责任后,向乙方等额追偿;若乙方已按甲方与旅游者签订的包价旅游合同标准赔偿旅游 者损失的,可充抵乙方的赔偿责任。乙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损害的, 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3、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接待费用,应以未支付团款为基数,按日 %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4、甲方因如下情形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应按实际损失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1)接待要求、标准等信息说明不明确或者错误。
(2)未对乙方完成接待服务予以必要协助。
5、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将甲方组织的旅游者与其他旅游者合并接待,或者转 交任何第三方接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当团接待费用 %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6、乙方未按合同约定选择合格且具有相应接待能力的供应商,乙方应向甲方支付 当团接待费用 %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7、因乙方违法违规行为导致甲方受到行政处罚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当团接待费用 %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8、乙方未能在当地解决旅游者提出的投诉,又未及时书面通知甲方的,乙方应就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9、甲乙双方或者任何一方未积极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在各自责任范围内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10、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泄露在经营活动中获取的商业秘密,违约一方应向另一方支付当团接待费用 %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
1、因不可抗力(指因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引起的,如自然灾害、战争、恐怖活动、动乱、骚乱、罢工、突发公共事件、政府行为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 情况)等不可归责于合同任何一方的事由致使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应根据影响程度,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合同任何一方的事由的,不能免除责任。
2、一方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合同任何一方的事由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双方应采取合理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因一方 未履行相关义务造成对方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3、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合同任何一方的事由导致行程延滞,甲方和乙方应及时与旅游者协商、调整行程,所增加的费用,同意旅游者不承担的部分由甲方和乙方协商 承担。
4、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合同任何一方的事由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甲方和乙方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救助措施,所支出的费用,同意旅游者不承担的部分由甲方和乙方协商承担。
第十二条 解决争议的方法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亦可向合同签订地的旅游质监执法 机构申请调解。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就近到基层司法所(乡镇)人民调解室调解;
(2)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3)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补充协议
本合同生效后,双方未约定的事宜,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 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生效,在合同有效期内有效。
第二部分 专用条款
甲方(组团社)
组团社名称:
等级:
住所地:
业务经营许可证号:
法定代表人(经办人):
联系电话:
乙方(地接社)
地接社名称:
等级:
住所地:
业务经营许可证号:
法定代表人(经办人):
联系电话: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证旅游服务质量,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规定》、《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等法律法规规章,现就甲方委托乙方接待 旅游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通用条款效力
甲乙双方在签订本合同前,已阅读《第一部分 通用条款》的内容,双方同意将其 列为合同组成部分。
第二条 转委托
经甲方同意的转委托,乙方可以选择下列旅行社为转受委托的接待旅行社:
(1)旅行社名称:
等级:
所在地:
(2)旅行社名称:
等级:
所在地:
(3)旅行社名称:
等级:
所在地:
(4)旅行社名称:
等级:
所在地:
(5)旅行社名称:
等级:
所在地:
第三条 付款方式
甲方付款方式选择第 种 项:
1、团队确认后、抵达旅游目的地前,甲方向乙方支付全额接待服务费;
2、团队确认后、抵达旅游目的地前,甲方向乙方支付接待服务费总额的 %,
余款:
①在团队到达旅游目的地时支付,
②或团队离开旅游目的地前支付,
③或旅游行程结束 日内支付。
3、甲方逾期支付团费,每逾期一天,按未付团费的万分之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四条 合同有效期间
本合同的有效期间,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本合 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经办人)(签字):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经办人)(签字):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旅游行程确认书
一、团队名单
团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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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队或全陪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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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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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队人数 |
合计 人。其中,男: 人,女: 人;减免费用的未成年人: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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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性别 |
年龄 |
身份证号码 |
联系电话 |
个人健康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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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①“个人健康信息”栏填写旅游者是否有身体残疾、精神疾病、高血压、心脏病等 健康受损病症、病史,是否为妊娠期妇女;②此页不够可加页。 |
二、行程计划
行程日期 |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计: 天 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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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站 |
交通工具: ,到站地点: ,到站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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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站 |
交通工具: ,始发地点: ,始发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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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产品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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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同意乙方转委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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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线路及行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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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旅游景区 |
旅游汽车/ 等级 |
住宿地点/酒店 |
餐馆 |
娱乐 |
转委托 的旅行社/等级 |
导游人员/ 星级/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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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队用餐标准 |
早餐 次, 标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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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待服务费用 |
合计费用: 元(大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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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方式 |
1、现金支付; 2、转帐:乙方(受托旅行社) 开户银行: 帐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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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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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1、本《团队名单表》和《旅游行程确认书》是委托合同组成部分;使用《团队名单表》和 |
甲方(组团社)盖章:
法定代表人(代理人):
联系电话: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地接社)盖章:
法定代表人(代理人):
联系电话: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作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具体见首页,请注意《民法典》等法律规范的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