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F—2013—0110
广州市番薯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买方):
乙方(卖方):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签订本合同。
一、品种、数量、单价、金额、交货时间
番薯品种 |
数量 (市斤) |
单价 (元/市斤) |
金额 (元) |
交货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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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
二、质量要求
番薯的质量按下列第 项标准执行:
(一)有机食品标准;
(二)绿色食品标准;
(三)广州市安全卫生优质农产品地方标准;
(四)无公害食品标准;
(五)双方约定标准: 。
三、包装方式及要求
(一)包装方式及要求: 。
(二)包装物由 方提供,费用由 方承担,乙方按甲方要求进行包装。
四、交付和货款支付
(一)交付方式按下列第 项办理:
1、实行送货的,乙方应送至 。
2、实行提货的,甲方应到 提货。
(二)货款的支付按下列第 项执行:
1、交付之日,即时结清。
2、甲方应于每批番薯交付之日起 日内结清该批货款。
3、合同签订后,甲方支付乙方定金 元;乙方交付该批番薯后,甲方应于每批番薯交付之日起 日内结清该批货款,至最后一批货物交清时,定金抵作货款。
五、验收
甲方应于收货当日自行或者委托检测机构对番薯的质量进行检测,检验标准为 ,检验地点 。
六、合同的变更
(一)交货时如市场价格高于或低于合同约定价格的 %,双方可对番薯价格进行重新协商。
(二)因气候发生重大变化或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无法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货的,双方可另行协商。
七、违约责任
1、交付的番薯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乙方应在 日内负责调换,无法按期调换的,应扣除不符合约定的番薯的相应价款,并按该价款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交付番薯的数量低于合同约定的,应在 天内负责补齐,无法在该期限补齐的,按欠交番薯价款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交付的数量超出合同约定的,超出部分,甲方有权选择是否接收,甲方同意接收的,则按合同约定的单价计算。
2、乙方延迟交货的,每延迟一日,应支付甲方约定批次价款额万分之五的违约金;甲方逾期提货的,每延迟一日,应支付该批次价款额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3、甲方不按约定收购番薯的,应向乙方支付该批番薯价值的 %的违约金,并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番薯变质腐烂等实际损失。
4、甲方逾期支付货款的,每延迟一日,应支付延迟货款额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5、因包装物质量不符合要求造成的损失由包装物提供方承担。
八、合同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调解;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九、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一式二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
十、其它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并达成书面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经营地址: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乙方(盖章):
经营者(农户):
地址(住所):
签约代表:
电话:
(作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具体见首页,请注意《民法典》等法律规范的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