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蚕茧养殖收购合同
(示范文本)
收购方(甲方):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养殖方(乙方): 乡(镇) 村
养殖户
为促进订单农业健康发展,维护农户与蚕茧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蚕茧养殖及收购数量
春茧饲养蚕种 张,中秋茧饲养蚕种 张,晚秋茧饲养蚕种 张(每张蚕种单产以 公斤为标准)。
第二条 质量要求及价格
l、蚕茧全化蛹、符合质量标准: 。
2、其他要求:
。
3、收购价按下列第 项执行。
(1)价格由同期市场行情决定,在蚕茧畅销时,价格随行就市,在
蚕茧滞销时,实行保护价收购。(2)上车率达85%- 89%的全部化蛹茧按每市斤 元收购;上车率低于85%的每下3个点降
元每担收购。(3)茧层含水率在18%
-20%,价格不升不降;茧层含水率在20%以上,降____元每担收购;茧层含水率在18%以下,升____元每担收购。
第三条 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l、甲方负责做好蚕桑技术服务,让乙方接受产前、产中、产后的技术指导和服务。
2、以市场经济为导向,认真执行“优质优价,劣质低价”的茧价政策,“价高随行就市,价低补偿保护“,全额收购乙方养殖的蚕茧。
3、为乙方提供管理、信息服务,代购优良桑、蚕品种。
4、扶持乙方发展蚕桑生产。
第四条 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l、服从甲方提出的蚕桑技术指导,严格采取消毒、防病措施,努力提高蚕茧质量。
2、四眠以后要添食灭蚕蝇,一般不少于3次以减少蛆孔茧的发生,
使用防茧病药物,防止茧病发生。
3、上簇后要开启门窗通风排湿。适时采茧要待蚕茧化蛹后采茧,不能采下茧后等化蛹。
4、乙方养殖的蚕茧应按合同约定全部销售给甲方。
第五条 交(提)货地点、方式、时间
1、交(提)货地点、方式:
(1)乙方送货到甲方指定地点 ;(2)甲方自提。
2、春茧交(提)货时间为 年 月 日左右;中秋茧交(提)货时间为 年 月 日左右;晚秋茧交(提)货时间为 年 月 日左右。
第六条 货款结算方式
1、现金结算,在蚕茧收购结束 天内一次性结清。
2、其他方式结算: 。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甲方因技术指导失误或未尽到第三条责任和义务,造成乙方损失的,应当赔偿乙方实际损失。乙方未按甲方的技术指导要求或未按第四条要求进行养殖,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自行承担。
2、甲方在蚕茧收购期内未按合同收购蚕茧的,应按未收购部分的每张蚕种 元赔偿给乙方;乙方在蚕茧收购期内自行出售或不肯出售给甲方的,应按自行出售或不肯出售部分的每张蚕种 元赔偿给甲方。
3、乙方如不执行合同,除应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将取消以后签订订单的资格。
第八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一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 入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内容如有变更,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采用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居民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电 话: 电 话: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签订时间: 签订时间:
(作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具体见首页,请注意《民法典》等法律规范的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