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F-2019-0205
项目编码:
工程编码:
合同编号:
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委托人:
咨询人: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制定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目录
第一部分 协议书 1
一、工程概况 1
二、 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 1
三、 服务期限 2
四、 质量标准 2
五、酬金或计取方式 2
六、合同文件的构成 2
七、词语定义 3
八、合同订立 3
九、合同生效 3
十、合同份数 3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4
1. 词语定义、语言、解释顺序与适用法律 4
1.1词语定义 4
1.2语言 5
1.3合同文件的组成及解释顺序 5
1.4适用法律 5
2. 委托人的义务 6
★2.1提供资料 6
★2.2提供工作条件 6
2.3合理工作时限 6
2.4委托人代表 6
2.5答复 6
2.6支付 6
3. 咨询人的义务 7
3.1 项目咨询团队及人员 7
3.2 咨询人的工作要求 7
3.3咨询人的工作依据 8
3.4使用委托人房屋及设备的返还 8
4. 违约责任 8
★4.1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8
★4.2咨询人的违约责任 8
5. 支付 9
5.1支付货币 9
5.2支付申请 9
5.3 支付酬金 9
5.4有异议部分的支付 9
6. 合同变更、解除与终止 10
★6.1合同变更 10
★6.2合同解除 10
6.3 合同终止 11
7. 争议解决 11
7.1协商 11
7.2调解 11
7.3仲裁或诉讼 11
8. 其他 11
8.1考察及相关费用 11
8.2奖励 11
8.3保密 11
8.4联络 12
8.5知识产权 12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13
1. 词语定义、语言、解释顺序与适用法律 13
1.2语言 13
1.4适用法律 13
2. 委托人的义务 13
2.1提供资料 13
2.2提供工作条件 13
2.4委托人代表 13
2.5答复 13
3. 咨询人的义务 14
3.1项目咨询团队及人员 14
3.2咨询人的工作要求 14
3.3咨询人的工作依据 14
3.4使用委托人房屋及设备的返还 14
4. 违约责任 15
★4.1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15
★4.2咨询人的违约责任 15
5. 支付 15
5.1支付货币 15
5.2 支付申请 16
5.3 支付 16
6. 合同变更、解除与终止 17
6.1合同变更 17
6.2合同解除 17
7. 争议解决 17
7.1调解 17
7.2仲裁或诉讼 17
8. 其他 17
8.1考察及相关费用 17
8.2奖励 18
8.3保密 18
8.4联络 18
8.5知识产权 18
9. 补充条款 18
附录A 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酬金一览表 19
附录B 咨询人提交成果文件一览表 21
附录C 委托人提供资料一览表(参照) 22
附录D 委托人提供房屋及设备一览表 24
总说明
为了指导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制定了合同示范文本《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SF-2019-0205)。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合同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合同范本的组成
合同示范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三部分组成。
(一)协议书
合同示范文本的协议书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条款
通用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造价咨询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条款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发承包计价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工程造价咨询管理的特殊需要。
(三)专用条款
专用条款是对通用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发承包计价的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在使用专用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专用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条款的编号一致;
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条款;
3.在专用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二、合同范本的适用范围
合同示范文本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装修、修缮等项目造价咨询服务的合同订立。其中带★号的通用条款、专用条款在约定时不应有违背性的意见,其他内容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建设工程具体情况,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内容,约定双方具体的权利义务。
三、其他事项
《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款中的“支付”条款,在签订合同时优先选择合同示范文本中所列支付方式,如选择“其它支付方式”,需以合同附件的形式予以说明原因。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委托人全称(甲方):
咨询人全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建设工程委托造价咨询与其他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
一、工程概况
立项批文编号或广东省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证备案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
投资金额:
资金来源:
建设工期或周期:
其他:
-
二、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
双方约定的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 。
□ 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包括:□ 决策阶段、□ 设计阶段、□ 发承包阶段、□ 实施阶段、□ 竣工阶段。
□ 工程估算的编制/审核。
□ 工程概算的编制/审核。
□ 施工图预算的编制/审核。
□ 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审核。
□ 工程结算的编制/审核。
□ 其他造价咨询服务。
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详见附录A。
-
三、服务期限
□全过程造价咨询项目:
本合同施工工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 天;本项目的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 天。
□ 工程估算的编制/审核。
服务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 天。
□ 工程概算的编制/审核。
服务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 天。
□ 施工图预算的编制/审核。
服务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 天。
□ 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审核。
服务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 天。
□ 工程结算的编制/审核。
服务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 天。
□其他造价咨询服务项目:
服务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 天。
除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外,委托多项造价咨询服务的,服务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 天。
-
四、质量标准
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应符合: 。
-
五、酬金或计取方式
-
酬金: (大写)(¥ )。
-
计取方式: 。
酬金或计取方式详见附录A。
-
六、合同文件的构成
合同文件的构成及其优先解释顺序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1.3款赋予的规定一致。
-
七、词语定义
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款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
八、合同订立
-
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
订立地点: 。
-
九、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生效。
-
十、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委托人执 份,咨询人执 份。
委托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社会信用代码:
账号:
开户银行:
邮政编码:
电话:
电子信箱:
咨询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社会信用代码:
账号:
开户银行:
邮政编码:
电话:
电子信箱: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1.词语定义、语言、解释顺序与适用法律
1.1 词语定义
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造价咨询与其他服务的建设工程。
1.1.2 “工程造价”是指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预计或实际支出的全部费用。
1.1.3 “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造价咨询与其他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
1.1.4 “咨询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造价咨询与其他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5 “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1.1.6 “正常工作”是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咨询人的工作。
1.1.7 “附加工作”是指咨询人根据合同条件完成的正常工作以外的工作。包括合同期限延长、增加服务内容、增加服务范围、提高成果质量标准、要求赶工、非咨询人原因引起的重复或反复工作均为附加工作。
1.1.8 “项目咨询团队”是指咨询人指派负责履行本合同的团队,其团队成员为本合同的项目咨询人员。
1.1.9 “项目负责人”是指由咨询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在授权范围内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咨询团队工作的负责人。
1.1.10 “委托人代表”是指由委托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委托人权利的人。
★1.1.11 “酬金”是指咨询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咨询人的金额。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和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
1.1.12 “正常工作酬金”是指在协议书中载明的,咨询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咨询人的酬金。
★1.1.13 “附加工作酬金”是指咨询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咨询人的酬金。
1.1.14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15 “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咨询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等。
1.1.16 “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是指咨询人对咨询项目提出合理化建议或优化建议被采纳且为项目节约了投资的,委托人应付给咨询人一定比例的费用奖励。
1.1.17 “小时或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时钟小时或日历天。合同中约定按照小时计算时间的,从发生事件有效时开始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约定按照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即次日零点)。
1.2 语言
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
1.3 合同文件的组成及解释顺序
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
1.履行本合同的相关补充协议(含工程洽商记录、会议纪要、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索赔和合同价款调整报告等修正文件);
2.协议书;
3.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4.专用条款及附件;
5.通用条款;
6.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适用于招标工程)或造价咨询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7.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1.4 适用法律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本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规程、定额、技术标准等规范性文件。
2.委托人的义务
★2.1 提供资料
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参照附录C的约定无偿向咨询人提供与本合同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咨询人提供最新的与本合同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委托人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与完整性负责。
★2.2 提供工作条件
委托人应为咨询人完成造价咨询提供必要的条件。
2.2.1 委托人需要咨询人派驻项目现场咨询人员的,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项目咨询人员有权无偿使用附录D中由委托人提供的房屋及设备。
2.2.2 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咨询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
2.3 合理工作时限
委托人应当为咨询人完成其咨询工作,设定合理的工作时限。
合理工作时限参考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发布的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期标准”(CECA/GC 10-2014)确定。如果委托人要求咨询人的工作时限小于工作时限的,视为附加工作。
工作时限从委托人按2.1条规定提供完整的资料后开始计算。
2.4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应授权一名代表负责本合同的履行。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7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权限范围书面告知咨询人。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咨询人。
2.5 答复
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由此造成的工作延误和损失由委托人承担。
2.6 支付
委托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咨询人支付酬金。
3.咨询人的义务
3.1 项目咨询团队及人员
3.1.1 项目咨询团队的主要人员应具有专用条款约定的资格条件,团队人员的数量应符合专用条款的约定。
3.1.2 项目负责人
咨询人应以书面形式授权一名项目负责人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咨询团队工作。采用招标程序签署本合同的,项目负责人应当与投标文件载明的一致。
3.1.3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咨询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咨询工作正常进行。
咨询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等情形调整项目咨询团队人员。咨询人更换项目负责人时,应提前7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咨询人更换项目咨询团队其他咨询人员,应提前3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
3.1.4 咨询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委托人要求咨询人更换的,咨询人应当更换:
(1)存在严重过失行为的;
(2)存在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
(3)涉嫌犯罪的;
(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
(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6)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3.2 咨询人的工作要求
3.2.1 咨询人应当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等要求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团队人员名单及执业(从业)资格证书、咨询工作大纲等,并按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和工作内容实施咨询业务。
3.2.2 咨询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份数、组成向委托人提交咨询成果文件。
咨询人提供造价咨询服务以及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应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标准。具体的执行标准、委托人要求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高于以上标准的,可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2.3 咨询人提交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除加盖咨询人单位公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印章外,还必须按要求加盖参加咨询工作人员的执业(从业)资格印章。
3.2.4 咨询人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对委托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建议或者异议给予书面答复。
3.2.5 咨询人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3.2.6 咨询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合同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不得分包、转包承接的造价咨询服务业务。
3.3 咨询人的工作依据
咨询人应在专用条款内与委托人协商明确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咨询服务需要适用的技术标准、规范、定额等工作依据,但不得违反国家及工程所在地的强制性标准、规范。
咨询人应自行配备本条所述的技术标准、规范、定额等相关资料。必须由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应在附录C中载明。需要委托人协助才能获得的资料,委托人应予以协助。
3.4 使用委托人房屋及设备的返还
项目咨询人员使用委托人提供的房屋及设备的,咨询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终止时将上述房屋及设备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返还委托人。
4.违约责任
★4.1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4.1.1 委托人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违约金的计算及支付方法。
4.1.2 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咨询人损失的,委托人应当赔偿。双方可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赔偿金额的确定及支付方法。
4.1.3 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委托人应支付违约金。
4.1.4 因委托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即使咨询人未开展的项目,委托人应支付违约金。
★4.2 咨询人的违约责任
4.2.1 咨询人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可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违约金的计算及支付方法。
4.2.2 因咨询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咨询人应当赔偿。双方可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赔偿金额的确定及支付方法。
4.2.3 如果咨询人不能按期提交成果文件的,咨询人应支付违约金。
4.2.4 因咨询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咨询人应支付违约金。
5.支付
5.1 支付货币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外币支付的,所采用的货币种类和汇率等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5.2 支付申请
咨询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日期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申请书的提交日期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
5.3 支付酬金
支付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
5.3.1 正常工作酬金的支付
委托人应在合同生效后十五天内支付咨询服务预付款。
估算、概算、预算或结算编制项目,在提交成果文件并履行合同约定后十五天内结清服务酬金。
估算、概算、预算或结算审核项目,在定案并提交成果文件且履行合同约定后十五天内结清服务酬金。
招标控制价编制或审核项目,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十五天内结清服务酬金。
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酬金的支付方式按专用条款约定。
5.3.2 附加工作酬金的支付方式按专用条款约定。
5.3.3 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的支付方式按专用条款约定。
5.3.4 双方约定的其他支付方式按专用条款约定。
5.4 有异议部分的支付
委托人对咨询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咨询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咨询人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支付,有异议部分的款项按第7条约定办理。
6.合同变更、解除与终止
★6.1 合同变更
6.1.1 任何一方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
6.1.2 除不可抗力外,因非咨询人原因导致咨询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加的工作时间或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由双方根据委托的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6.1.3 合同履行过程中,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应遵照执行。非强制性标准、规范、定额等发生变化的,双方协商确定执行依据。由此引起造价咨询的服务范围及内容、服务期限、酬金变化的,双方应通过协商确定。
6.1.4 因工程规模、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的变化等导致咨询人的工作量增减时,服务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6.1.5 对全过程投资控制项目,委托人要求咨询人延长驻场服务期的,视为附加工作。
6.1.6 因委托人原因造成咨询人工作返工或者重复工作、咨询人按委托人提供的图纸完成计量工作后,委托人修改图纸的,视为附加工作。
★6.2合同解除
6.2.1 委托人与咨询人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后,可以解除合同。
6.2.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解除合同。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合同的,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
(1)咨询人将本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工作全部或部分分包、转包给他人,委托人可以解除合同;
(2)咨询人提供的造价咨询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经委托人催告仍不能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委托人可以解除合同;
(3)委托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服务酬金,经咨询人催告后,在28天内仍未支付的,咨询人可以解除合同;
(4)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5)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实际履行或实际履行已无必要。
除上述情形外,双方可以根据委托的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解除合同的其他条件。
6.2.3 合同解除后,委托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咨询人支付已完成部分的咨询服务酬金。
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解除,其损失的分担按照合理分担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条款中自行约定。除不可抗力外因非咨询人原因导致的合同解除,其损失由委托人承担。因咨询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合同解除,按照违约责任处理。
6.2.4 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争议解决方式的条款仍然有效。
6.3 合同终止
除合同解除外,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合同终止:
(1)咨询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
(2)委托人与咨询人结清并支付酬金;
(3)咨询人将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交还。
7.争议解决
7.1 协商
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解决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
7.2 调解
如果双方不能在14天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给专用条款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
7.3 仲裁或诉讼
双方均有权不经调解直接向专用条款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其他
8.1 考察及相关费用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咨询人经委托人同意进行考察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审核后另行支付。差旅费及相关费用的承担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8.2 奖励
对于咨询人在服务过程中提出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获得效益的,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奖励金额的确定方法。奖励金额在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与最近一期的正常工作酬金同期支付。
8.3 保密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或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双方不得泄露对方申明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人所提供的保密资料。保密事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8.4 联络
8.4.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指示、要求、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8.4.2 委托人和咨询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送达地点、电子邮箱。任何一方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或电子邮箱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发生变动。
8.4.3 委托人和咨询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往来函件。
8.5 知识产权
合同涉及的知识产权的归属由双方在专用条款另行约定。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1.词语定义、语言、解释顺序与适用法律
1.2 语言
本合同文件除使用中文外,还可用 。
1.4 适用法律
本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包括: 。
2.委托人的义务
2.1 提供资料
委托人参照附录C约定无偿向咨询人提供与本合同咨询业务有关资料的时间为: 。
2.2 提供工作条件
2.2.1 项目咨询人员使用附录D中由委托人提供的房屋及设备,支付使用费的标准为: 。
2.3 咨询期限: 。因委托人责任造成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期限超出本合同协议书约定期限 个月以上时,咨询人可以解除合同,委托人应当向咨询人支付已完成部分的服务酬金。
2.4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代表为: ,其权限范围: 。
2.5 答复
委托人同意在 天内,对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
3.咨询人的义务
3.1 项目咨询团队及人员
3.1.1 项目咨询团队的主要人员应具有 资格条件,团队人员的数量为 人。
3.1.2 项目负责人为: ,项目负责人为履行本合同的权限为: 。
3.1.3 咨询人更换项目咨询团队其他咨询人员的约定: 。
3.1.4 委托人要求更换咨询人员的情形还包括: 。
3.2 咨询人的工作要求
3.2.1 咨询人向委托人提供有关资料的时间: 。咨询人向委托人提供的资料还包括: 。
3.2.2 咨询人向委托人提供咨询成果文件的名称、组成、时间、份数: 。
质量标准:
□《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5号)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质量标准。
□其他
详见附录B。
3.2.4 咨询人应在收到委托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建议或者异议后 天内给予书面答复。
3.3 咨询人的工作依据
经双方协商,本合同约定的造价咨询服务适用的技术标准、规范、定额等工作依据为: 。
3.4 使用委托人房屋及设备的返还
咨询人应在本合同终止后 天内移交委托人提供的房屋及设备,移交的方式为 。
4.违约责任
★4.1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4.1.1 委托人违约金的计算及支付由双方自行约定的计算方式: 。
4.1.2 委托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并支付 。
4.1.3 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的,违约金额按下列方法计算并支付: 。
4.1.4 委托人导致合同解除,即使咨询人未开展的项目,违约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并支付: 。
★4.2 咨询人的违约责任
4.2.1 咨询人违约金的计算挤支付由双方自行约定的计算方式: 。
4.2.2 咨询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并支付: 。
4.2.3 咨询人逾期提交成果文件的,违约金额按下列方法计算并支付: 。
4.2.4 咨询人导致合同解除,违约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并支付: 。
4.2.5 咨询人擅自分包、转包导致合同解除的,按下列方法计算并支付: 。
4.2.6 咨询人提供的造价咨询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经委托人催告仍不能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导致委托人解除合同的,按下列方法计算并支付: 。
4.2.7 咨询人违反保密义务的,按下列方法计算并支付 。
5.支付
5.1 支付货币
币种为: ,汇率为: ,其他约定: 。
5.2 支付申请
咨询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日期 日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
5.3 支付酬金
5.3.1 正常工作酬金的支付:
除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外,所委托的造价咨询服务预付款按酬金 %支付。
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酬金的支付方式:
序号 |
内容 |
支付节点 |
支付比例(%) |
备注 |
1 |
预付款 |
签订合同后 天内 |
|
|
2 |
决策阶段 |
出具投资估算成果报告书后 天内 |
|
|
3 |
设计阶段 |
出具设计概算成果报告书后 天内 |
|
|
4 |
交易阶段 (合同签订) |
工程主体施工合同签订后 天内 |
|
|
|
|
|||
|
|
|||
5 |
施工阶段 |
按施工周期,每月 日支付一次 |
|
|
6 |
竣工阶段 (竣工结算) |
提供结算成果报告并经委托人确认后 天内 |
|
|
7 |
|
|
|
(内容和支付节点都由双方约定。) |
5.3.2 附加工作酬金的支付方式: 。
5.3.3 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的支付方式: 。
5.3.4 双方约定的其他支付方式: 。
6.合同变更、解除与终止
6.1 合同变更
6.1.2 除不可抗力外,因非咨询人原因导致本合同履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 。
6.1.4 因工程规模、服务范围及内容的变化等导致咨询人的工作量增减时,服务酬金的调整方法: 。
6.1.5 延长驻场服务期时,驻场人员、时间及服务酬金的调整方法: 。
6.1.6 发生工作返工和重复工作时,工作安排及服务酬金的调整方法: 。
6.2 合同解除
6.2.2 双方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还包括: 。
6.2.4 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解除,双方约定损失的分担如下: 。
7.争议解决
7.1 调解
如果双方不能在 天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 进行调解。
7.2 仲裁或诉讼
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下列第 种方式:
(1)提请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
(2)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其他
8.1 考察及相关费用
咨询人经委托人同意进行考察发生的费用由 支付。
差旅费及相关费用的支付: 。
8.2 奖励
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 。
8.3 保密
委托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
咨询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
第三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
8.4 联络
8.4.1 任何一方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指示、要求、决定等,均应在 天内送达对方指定的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8.4.2 委托人指定的送达接收人: ,送达地点: ,电子邮箱: 。
咨询人指定的送达接收人: ,送达地点: ,电子邮箱: 。
8.5 知识产权
委托人提供给咨询人的图纸、委托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委托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文件的著作权属于 。
咨询人为履行本合同约定而编制的成果文件,其著作权属于 。
双方将履行本合同形成的有关成果文件用于企业宣传、申报奖项以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须遵守以下约定: 。
9.补充条款
附录A: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酬金一览表
服务阶段 |
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 |
酬金 |
备注 |
|||
服务范围 |
工作内容 |
收费基数 |
收费标准(比例) |
酬金数额(单位:万元) |
|
|
决策阶段 |
投资估算 |
□编制□审核 |
|
|
|
|
经济评价 |
□编制□审核 |
|
|
|
|
|
其他: |
|
|
|
|
|
|
设计阶段 |
设计概算 |
□编制□审核 |
|
|
|
|
施工图预算 |
□编制□审核 |
|
|
|
|
|
其他: |
|
|
|
|
|
|
发承包阶段 |
工程量清单 |
□编制□审核 |
|
|
|
|
最高投标限价 |
□编制□审核 |
|
|
|
|
|
投标报价分析 |
□编制□审核 |
|
|
|
|
|
清标报告 |
□编制□审核 |
|
|
|
|
|
其他:
|
|
|
|
|
|
|
实施阶段 |
资金使用计划 |
□编制 |
|
|
|
|
工程计量与工程款审核 |
□编制□审核 |
|
|
|
|
|
合同价款调整 |
□编制□审核 |
|
|
|
|
|
工程变更、索赔、签证 |
□审核 |
|
|
|
|
|
工程实施阶段造价控制 |
|
|
|
|
|
|
其他: |
|
|
|
|
|
|
竣工阶段 |
竣工结算 |
□编制□审核 |
|
|
|
|
竣工决算 |
□编制□审核 |
|
|
|
|
|
其他: |
|
|
|
|
|
|
其他服务 |
工程造价鉴定 |
|
|
|
|
|
其他: |
|
|
|
|
|
注:1.附录A中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未涉及的可在“其他”项中列明。
2.实行全过程造价咨询的工程,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按上表,酬金及计取方式为: 。
附录B:咨询人提交成果文件一览表
服务阶段 |
成果文件名称 |
成果文件组成 |
提交时间 |
份数 |
质量标准 |
决策阶段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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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设计阶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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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承包阶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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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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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实施阶段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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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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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竣工阶段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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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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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其他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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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C:委托人提供资料一览表(参照)
工程概算编制(审核)需委托人提供的资料
名称 |
份数 |
提供时间 |
备注 |
(1)工程初步设计图纸、主要材料设备清单等设计文件; |
|
|
含电子文档 |
(2)设计单位编制的工程概算书(审核时); |
|
|
含电子文档 |
(3)已经审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附有工程投资估算书); |
|
|
|
(4)工程地质勘察报告等其它有关技术资料及现场记录; |
|
|
|
(5)其他相关资料 |
|
|
|
工程预算、招标控制价编制(审核)需委托人提供的资料
名称 |
份数 |
提供时间 |
备注 |
(1)工程设计施工图纸、主要材料设备清单等设计文件; |
|
|
含电子文档 |
(2)建设单位编制的工程预算书;(审核时) |
|
|
含电子文档 |
(3)已审批的工程概算书; |
|
|
|
(4)工程地质勘察报告等其它有关技术资料及现场记录; |
|
|
|
(5)其他相关资料 |
|
|
|
结算审核需委托人提供的资料
名称 |
份数 |
提供时间 |
备注 |
(1)建设工程开工报告; |
|
|
|
(2)招投标文件(包括招标书、答疑文件、投标书、评标报告、 中标通知书、暂估价表等); |
|
|
|
(3)工程施工合同(包括补充合同、施工协议等); |
|
|
|
(4)工程竣工图纸; |
|
|
含电子文档 |
(5)工程结算书; |
|
|
含电子文档 |
(6)工程量计算书、钢筋抽料表; |
|
|
含电子文档 |
(7)图纸会审记录; |
|
|
|
(8)设备采购合同(清单)及设备安装合同; |
|
|
|
(9)甲方供货合同及清单(如有); |
|
|
|
(10)施工组织设计; |
|
|
|
(11)隐蔽工程记录; |
|
|
|
(12)设计变更通知书; |
|
|
|
(13)工程洽商记录; |
|
|
|
(14)工程质量验收报告; |
|
|
|
(15)索赔资料及确认单; |
|
|
|
(16)其他资料。 |
|
|
|
附录D:委托人提供房屋及设备一览表
名称 |
数量 |
面积、型号及规格 |
提供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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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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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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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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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具体见首页,请注意《民法典》等法律规范的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