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F-2022-2720 合同编号:
北京市体育健身行业预付费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体育健身预付费服务的有关事宜协商订立合同如下:
第一条 办卡事宜
1.办卡种类、费用及支付方式
办卡种类 |
□时效卡 □计次卡 □计时卡 □储值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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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款账户信息 |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支付宝账号: 微信账号: 其他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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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金额 |
人民币 元 |
支付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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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方式 |
□现金 □银行卡 □支付宝 □微信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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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保障措施 |
□资金存管 □保证保险 □保函 □无 □其他 |
提示:长时间、大额度预付消费具有风险,双方可协商采取“年会员月(季)缴费”等方式。
2.使用权限
□该卡记名,仅限甲方本人使用;甲方将卡转让他人时,□不需 □需 支付转让手续费 元。
□该卡不记名,可由任何符合条件的持卡人使用。 □其他: 。
该卡 □能 □不能 与乙方其他优惠促销活动同时使用。
3.有效期限
(1)记名的计次卡、计时卡、储值卡不设有效期限;不记名的计次卡、计时卡、储值卡有效期限为 (不少于3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有效期限届满后卡内仍有剩余的金额、次数或时间的,乙方应当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
(2)时效卡:生效之日为□办卡之日□第一次使用之日□双方约定之日 ,有效期限为 ;甲方拥有在有效期限内按照乙方承诺不限次享受约定服务的权利,有效期限届满后权利自动终止,不产生卡内余额。
乙方在非法定节假日暂停营业超过24小时或甲方按照约定办理暂停服务手续的,有效期限相应顺延。
4.使用范围
□仅限单店使用,名称、地址: 。
□连锁、加盟门店通用,通用门店名称、地址见附件。
第二条 乙方承诺提供的服务内容
1.卡内包含项目:□健身器材 □健身场地 □免费团操课 □游泳 □淋浴 □临时更衣室
□公共更衣柜 □专属更衣柜□其他 。
2.另收费项目: (以店内公示项目和价格为准)。
3.消费记录、余额查询方式: 。
第三条 甲方健康状况及既往病史: 。
第四条 重要事项及告知方式
1.乙方经营场所的权属状况为:□自有 □租赁(租赁时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2.乙方向甲方告知调整营业时间、暂停营业等重要事项,应当采用店堂告示及□书式 □电子邮件 □传真 □短信 □微信 □微信公众号 □企业网站方式。
第五条 冷静期
甲方自签订合同并完成付费起7日内,在未开卡使用健身服务的情况下,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预付费,乙方应在甲方要求退费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全额退回预收款;甲方因购买健身卡获得的赠品或者赠送的服务,应当退回或者支付合理的价款。
第六条 退费方式
按甲方缴费原路径退回,对于已向银行等(第三方)支付的合理手续费用等,由乙方出示相关证明材料后,由□甲方 □乙方 承担。
第七条 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之行为均属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违约方应承担给对方造成损失的 违约金。
第八条 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或者双方一致同意选择以下方式(单选)解决:
□依法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其他约定
1.挂失、换卡、补卡的约定: 。
2.赠送权益的内容及使用条件: 。
3.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 份,乙方 份。
请消费者仔细阅读背书条款及经营者提供的其他书面材料,经确认了解无误后,签署并交易。
消费者(甲方):
姓名:
联系电话: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者(乙方):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公章/合同专用章: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通用条款
一、适用范围
本合同主要适用于向消费者提供健身服务指导的健身房、各类体育健身场(馆)等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与消费者之间发生的体育健身预付费服务交易。私教课和体育技能培训不适用于本合同。
二、双方主要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在办卡前向乙方详细了解体育健身卡的种类、费用、使用权限、包含项目等相关内容。
2.甲方应当提供有关自己身份、健康状况方面的真实信息,按照乙方要求进行健康测评,并在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有关信息变化时及时告知乙方。
3.甲方应当遵守乙方有关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不得实施危害社会秩序、公共安全和他人健康的行为。
4.甲方应当避免携带贵重物品或将贵重物品转交乙方代管;甲方应当妥善保管自己的随身物品,并在健身后按约定腾空公共更衣柜。
5.甲方应当按照乙方指导或提示使用器械、设施及健身,对器械、设施有疑问或身体不适时应当立即停止健身并向乙方求助。
6.乙方应当为甲方提供合格的设施、器材。国家实行强制性体育服务标准的体育运动项目的设施、器材,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并在显著位置设置相应的使用说明和警示标志。
7.对国家实行强制性体育服务标准的体育运动项目,乙方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标准的相关要求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的从业人员和服务指导人员,向甲方告知或提示参加体育健身项目、使用器材或设施可能引发的风险及后果,配备符合规定的救护救生设备及救护人员。
8.乙方应当为甲方的身份、健康等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9.乙方在本合同履行期限内不得单方提高承诺的服务价格或增加服务限制条件。
10.双方约定甲方可以转让体育健身卡的,转让的期限、金额、次数为卡内剩余使用期限、金额、次数。
三、法律责任
1.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给对方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均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由于不可归责于乙方的第三方侵害等原因导致甲方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乙方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合同解除
1.乙方在合同有效期限内存在擅自变更服务地点、提高承诺的服务价格、缩短休闲健身卡的有效期限、减少承诺的卡内包含项目、关闭单店休闲健身卡所属门店、增加休闲健身卡使用的限制条件、单方调整营业时间或擅自暂停营业等严重影响甲方利益行为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办法,协商不成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参照以下标准在扣除已消费金额后,一次性返还预付费余额:
(1)双方约定消费者享受单次服务价格优惠的,已消费金额应当按照约定的优惠价格计算。
(2)双方约定消费者享受明确的赠送金额或服务项目的,单次服务价格的优惠折扣率为:预付费用总额÷(赠送金额或赠送服务的折算金额+预付费用总额)×100%;(3)双方约定消费者在有效期限内不限次享受服务的,已消费金额计算方式为: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天数÷有效期限内天数×100%×预付费用总额。
2.甲方因重大疾病、伤残等原因在合同有效期内都不适合继续进行体育健身的,可以申请解除本合同,乙方根据甲方健身卡实际使用情况,扣除已消费金额,退还预付费余额。
3.当甲方有下列行为时,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照《民法典》相关规定处理善后事宜,但不得不合理地拒绝返还相应预付费用:
(1)隐瞒患有严重危及自己或他人安全、健康疾病的;(2)严重违反乙方规章制度,经劝阻拒不改正的;(3)实施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危害社会秩序、公共安全和他人健康行为的。
五、合同效力及组成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未尽事宜,双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3.执行本合同文本的规定,不影响双方依据有关法律提出保障其他权益的请求。
(作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具体见首页,请注意《民法典》等法律规范的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