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西省农业种植(玉米)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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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F—2020—001

山西省农业种植(玉米)买卖合同

(示范文本)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说明

一、本合同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制定的示范文本,供涉农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者、农民之间签订合同时参照使用,双方当事人也可使用本合同电子版在电子商务平台上签约。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农业种植(玉米)买卖行为。

二、本合同条款均为提示性条款,供双方当事人约定采用。合同中的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订立补充条款予以明确。

三、本合同签订前,双方当事人应提交能证明主体身份的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并将证明身份的材料复印件作为合同附件。

四、本合同中的部分条款内容为并列的选择内容,双方当事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作出选择,在签订本合同时,要仔细阅读,选择的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作约定时,应当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不予适用。

五、本合同文本空格部位填写内容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后准确填写或对合同内容进行适当修改、增补或删除,但不得随意减轻或者免除依法应当由涉农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应承担的责任。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六、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签订合同时认真核对,以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在任何情况下,出卖人和买受人都应当至少持有一份合同原件。

七、本合同示范文本由省农业农村厅和省市场监管局联合制定。

山西省农业种植(玉米)买卖合同

买受人:     ,证件号码:     ,住所:     ,联系电话:     

出卖人     ,证件号码:     ,住所:     ,联系电话: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加快发展农村经济,保护合同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农业种植增产增收,本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订立本种植玉米买卖合同。

第一条 出卖人负责玉米的种植生产。买受人负责对玉米种植的生产进行技术指导,并收购出卖人生产的玉米。

第二条 出卖人应按照买受人的收购要求,向买受人承诺玉米的种植面积为    亩,并按照买受人提出的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进行生产管理,按期向买受人提供符合质量标准和等级的玉米。出卖人应保证在未完成合同约定的数量前,不向他人出售。

第三条 出卖人生产的玉米,只要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和规格,买受人负责收购。每公斤的收购价为    元。玉米交货时,若市场价格上涨    %(含)及以上,收购价协商提高,若市场行情下跌,收购价不变。买受人在收购时一次性支付全部价款。

第四条 交货时间:            日。

交货地点:     

交货数量:    公斤。

质量标准:

等级标准:

第五条 买受人应搞好玉米种植的信息和技术培训工作,指导出卖人科学种植,防止玉米作物的病虫害,提高玉米的产量和质量。

第六条 如果买受人需要统一向出卖人提供种子、化肥、农药的,应以当地的批发价格供应,具体价格为种子    元/公斤;化肥    元/袋;农药    元/瓶。买受人在支付玉米价款时扣除上述费用。

第七条 因买受人提供给出卖人的种子、化肥、农药出现质量问题;或因提供的技术指导出现失误,买受人应当负责赔偿出卖人的经济损失。

第八条 出卖人由于不按买受人的技术要求和所提供种子、化肥、农药的质量标准生产;或由于不可抗力等自然灾害(高温、寒流、干旱、洪涝、暴雨、冰雹、大风等)造成的损失,由出卖人自行承担。

第九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申请有关部门调解;协商和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违约责任

合同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守约方承担因此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十一条 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签字捺印)后生效。本合同一式    份,买受人执    份,出卖人执    份。

第十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双方当事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买受人:(签字/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出卖人:(签字/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作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具体见首页,请注意《民法典》等法律规范的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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