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F一2003一0106
合同编号:
委托代销合同
(示范文本)
委托人:
受托人: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辽 宁 省 农 业 厅 | 监制 |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
二〇〇三年二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有关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代销的作物、品种、数量、价款及交(提)货时间
作物 |
品种 |
产地 |
商标 |
计量单位 |
数量 |
单价 |
金额 |
交(提)货时间及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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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空格如不够用,可以另接)
第二条 质量标准(纯度、净度、芽率、水分)
第三条 包装规格
第四条 种子的所有权属于 所有。
第五条 交(提)货方式和地点:
第六条 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运输费用负担
第七条 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
第八条 检疫单位、方法、地点、标准
第九条 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
第十条 担保方式(也可另立担保合同)
第十一条 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权限与具体要求
第十二条 委托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十三条 受托人将处理委托事务所取得财产转交给委托人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第十四条 委托人支付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所付费用的时间、方式
第十五条 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第十六条 双方责任和义务
委托人责任:
1. 委托销售的品种,如果属应当审定的品种,必须经审定通过。
2. 委托单位或个人委托销售的品种,必须是自有品种、联合开发或授权品种,以及未经保护的品种。
3. 委托单位或个人委托销售的种子,必须是经过包装的、质量合格的种子。
4. 委托代销的年限不得超过所持《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
受托人责任:
1. 受托人有将委托事务处理情况向委托人报告的义务。
2. 受托人不得接受无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委托销售种子。
3. 受托单位或个人不能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销其种子。
4. 受托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照委托单位或个人要求的指定地点、作物、品种、注册商标、包装规格销售其种子。
5. 受托单位或个人不得拆包销售其种子。
6. 受托单位或个人经营种子发生的质量纠纷,由委托人单位或个人出面协调,受托单位或个人积极配合。
7. 受托单位或个人可以接受多家委托。
第十七条 违约责任
1. 委托人违反第十六条对其约定的条件,发生纠纷和经济损失的,由委托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
2. 受托人违反第十六条对其约定的条件,造成发生纠纷和经济损失的,由受托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损失;
第十八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种子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 其他约定事项
第二十条 本合同未作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执行。
委托人:(章)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签字): 电话: 开户银行: 帐 号: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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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人:(章)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签字): 电话: 开户银行: 帐 号: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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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具体见首页,请注意《民法典》等法律规范的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