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客运包车合同
示范文本(试行)
合同编号:
甲方:
乙方:
签订合同地点:
签订合同时间:
填 写 说 明
一、本合同为旅游客运包车合同示范文本,旅游客运包车甲乙双方应当参照使用。
二、本合同书适用于甲方向乙方购买旅游客运包车服务所订立的购买服务合同。
三、甲方需为经旅游主管部门审批并领取旅行社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分社);乙方需为领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具有相应道路包车客运经营资质的道路运输企业。
四、本合同书未尽事宜,可由当事人附页另行约定,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五、当事人使用本合同书时约定无需填写的条款,应在该条款处注明“无”字样。
六、甲乙双方用车前需提前签订包车合同,以便乙方办理合法营运手续。合同签订后,双方合作的具体事宜以合同约定为准,合同没有约定的以《旅游客运包车行程单》(附件)确认为准。《旅游客运包车行程单》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旅游客运包车合同
甲方: 乙方:
住所地: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授权委托人: 授权委托人: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 通讯地址: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甲方咨询投诉电话: 乙方咨询投诉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保障旅游交通运输安全,维护包车双方合法权益,本着诚信、公平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现达成如下约定:
第一条 合同期限与标的
1.1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1.2本合同标的为乙方为甲方提供车辆、驾驶员及运输服务。
第二条 甲方义务
2.1甲方应承担乙方驾驶员在行程计划内的食宿,食宿标准双方可另行约定。
2.2甲方应提前 天预约包车,以当面签订或互发《旅游客运包车行程单》传真确认,确认件应由经手人签字并加盖印章。
2.3甲方应按团队人数包租相应车辆,不得超员。如有超员,乙方应当拒绝,甲方仍应按照约定向乙方支付包车费用。
2.4甲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向游客说明集合的时间、地点等事宜,做好安全提示,并有义务向游客宣传交通法规。每次开车前督促游客系好安全带。落实禁止游客携带危险品上车的相应措施。
2.5甲方有义务向游客宣传社会公德,提倡共同维护车辆安全与卫生。如游客造成车内财产损坏的,甲方应协助乙方向游客索赔。
2.6甲方按照约定向乙方支付包车费用,包车费用包含车辆使用费、路桥通行费、停车费及国家法定税费、保险等。甲方应该提前告知乙方驾驶员详细旅行线路,便于乙方驾驶员熟悉线路并做好线路行驶规划。
2.7甲方一旦发现乙方使用非法营运车辆和人员,可拒绝使用该车,也无需支付其费用,同时可以向乙方追讨因此产生的费用。甲方导游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与乙方驾驶员友善配合,甲方导游不按常规习惯指挥车辆绕行、重复线路运行造成车辆行驶里程不合理增加的,甲方应支付相应增加的用车成本。
2.8行程中如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乘客人身财产损失的,甲方应积极协助做好救助、安抚等工作。
第三条 乙方义务
3.1乙方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随车携带《旅游客运包车行程单》。
3.2乙方不得搭载合同外乘客上车,不得以未满载为由临时拉客。
3.3乙方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派出的车辆投保,且承运人责任保险每座不低于40万元。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承运人责任保险高于每座40万元的,从其规定。
3.4乙方应保证其车辆各种证照齐全有效、车况良好、车容整洁,符合国家及行业规定的标准并处于适驾状态。特别是要保证车辆座位安全带使用状况完好、车辆动态监控设备正常。
3.5乙方应保证出车驾驶员驾驶证、从业资格证齐全有效、热情服务、文明规范、遵章守法,其服务应当符合国家及行业规定的标准。出车前确保驾驶员身体健康,达到安全驾驶出车条件要求。
3.6乙方应当按照甲、乙双方确认的《旅游客运包车行程单》相关内容提供旅游包车客运服务。乙方提供服务过程中,在条件许可和不损害甲乙双方及第三方利益的前提下,尽可能满足甲方提出的计划行程变更的建议,相应增减的费用由双方协商支付。但旅游者擅自要求变更行程及路线或提出影响行车安全的要求时,驾驶员应该拒绝执行。当游客出现意外发病或受伤,在无法获得或使用其他交通工具的情况下,驾驶员应在以人为本和安全运输的前提下,先行运送伤病游客寻求救治,再行协商费用,不可以费用未定为由延误送医时间。
3.7乙方必须按行程出发时间提前抵达指定地点。
3.8乙方应严格按照国家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运行。
3.9因发生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交通堵塞或乘客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时,乙方应当配合甲方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继续扩大,将损失降到最低限度。行程中如发生交通事故,乙方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和保险公司报告,并积极做好事故处置及善后工作,伤亡人员的治疗费用和其它费用由乙方先行垫付。
3.10乙方必须将导游座椅设置在驾驶员后方合理位置,设立明显标识,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导游人身安全。
3.11乙方应履行有关道路运输安全宣传、告知、承诺义务。
3.12乙方必须提示并要求游客系好安全带,拒绝旅客携带危险品上车。在车辆运行过程中,由于驾驶员开车无法监督乘客使用安全带的情况,甲方应配合驾驶员做好监督乘客使用安全带。
3.13乙方应遵章守法,确保行车安全,若在行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乘客人身财产损失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3.14乙方驾驶员要熟悉行车线路,或者提前问询准备好行车线路。
第四条 包车费用
4.1签订用车合同后 日内甲方预付 %定金给乙方,用车结束后 日内一次性结清余款。超出时间按约定运费每天收取千分之三滞纳金,滞纳金金额不超过约定运费上限。
4.2包车费用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乙方在结算时应向甲方提供结算单,并提供有效发票;甲乙双方各自保存《旅游客运包车行程单》和结算单。应由甲方承担的相关包车费用主要有:
(1)车辆租用费;
(2)路桥通行费;
(3)停车费;
(4)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
4.3付款方式
甲乙双方应按照约定的账号“公对公”转账结算包车费用。
4.4付款方式选择:
□每月结算一次,结算月的最后一天为结算截至日期;
□每团结算一次,团队行程结束后 日内进行结算;
□其他。
4.5旅游包车过程中发生的车辆故障修理费、驾驶员违规罚款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 违约责任
5.1甲方取消包车或减少约定用车数的,应提前 天书面通知乙方(包括但不限于邮寄、传真等双方认可的方式),否则按下列时限和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1)在合同约定用车日期前 天通知的,支付包车费的 %违约金;
(2)在合同约定用车日期前 天通知的,支付包车费的 %违约金;
(3)在约定用车日期当天通知的,支付包车费的 %的违约金。
(4)甲方超出租期外延时用车的,甲方除支付原包车费外,需另行支付延时用车费。
(5)在约定用车时间到点8个小时后,甲方仍未用车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向乙方赔偿相应损失。甲方超出约定包车期仍未用车的,甲方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包车费,乙方不再受租期限制。
(6)约定出发时间已到而游客不准时到达造成包车期外延时用车的,甲方除支付包车费外还应另行支付延时用车的费用。若由于游客迟到原因导致车辆在凌晨2-5时停运或22:00时至凌晨6:00不能在三级及以下公路行驶而停运或改道运行的,由此产生的各种运输成本及相关费用由甲方负责。
5.2乙方不能提供车辆或减少约定用车数的,应提前
天通知甲方,否则按下列时限和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在合同约定用车日期前 天通知的,支付包车费 %的违约金;
(2)在合同约定用车日期前 天通知的,支付包车费 %的违约金;
(3)在约定用车日期当天通知的,支付包车费 %的违约金。
5.3发生以下情况,引起旅游者投诉的,乙方应支付包车费 %的违约金,并赔偿相应损失:
(1)乙方提供车辆未保持车况清洁整齐,车内卫生脏、乱、差;驾驶员未及时打扫车辆卫生。
(2)在未违反交通法规前提下,没有按照约定将车辆停放到指定位置的;
(3)游客在约定时间内返回,乙方驾驶员不到岗或不及时打开车门的;
(4)未经甲乙双方同意,驾驶员擅自变更行车路线的;
(5)驾驶员有在车内吸烟、开车时接听电话或其他有害于行车安全的行为;
(6)5-10月期间未提前开放空调,或行车过程中空调停运超过1小时。
5.4乙方擅自变更约定车辆或降低用车标准,造成甲方团队不能按时出发的,乙方退回已收取的预付金,并支付包车费用 %的违约金。
当乙方迟到达到
小时或预计超过
小时,应计价赔偿或者双方协商另行安排车辆接替,事后对因此产生的金额予以扣除。
5.5因乙方车辆故障未能及时安排接驳或乙方驾驶员对线路不熟悉严重延误行程,导致旅游行程取消或变更的,乙方应退回已收取的预付金,并支付包车费用 %的违约金。
5.6除不可抗拒力因素外,乙方必须按照相关规定提前到达乘车约定地点,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如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提前到达约定地点的,乙方应及时向甲方通报相关情况。
5.7游客中途离开车辆时,导游应当告知游客随身携带贵重物品。车内物品丢失并经公安机关认定是因驾驶员过错造成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8如乙方提供的车辆或驾驶员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被查扣,乙方应在接到报告 小时内调派车辆接驳,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并支付甲方违约金 元。
5.9甲方不得以服务质量等原因截留包车费用。确因服务质量问题造成甲方损失,甲方需出具有 %游客签字的服务反馈表做为协商扣费依据和证明,通过相关法律程序追索损失。甲方不按时结算的,滞纳金按每日千分之三支付给乙方,滞纳金不得超过包车费用上限。
5.10因游客损坏车上物品,弄脏车内卫生的,甲方应督促旅客支付相关赔偿、清理费用。游客拒不支付的,甲方应协助乙方向游客追偿。
5.11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第六条 争议解决方式
6.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可以按下述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 人民法院(双方可约定管辖法院,但应约定与合同关系紧密的人民法院,如甲方所在地、乙方所在地、合同签订地等)起诉。
(3)本合同因交通事故请求损害赔偿产生的纠纷,双方可以向事故发生地或甲、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4)合同签订地位于 市 区。
第七条 合同生效
7.1甲乙双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7.2《旅游客运包车行程单》为本合同附件,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 合同数量
8.1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第九条 其它约定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授权委托人: 授权委托人:
通讯地址: 通讯地址: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甲方咨询投诉电话: 乙方咨询投诉电话:
附件:
旅游客运包车行程单
车辆及人员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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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牌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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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 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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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行驶证有效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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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道路运输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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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证有效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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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核定载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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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员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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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司乘人员外的座位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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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员1姓名 |
驾驶证号 |
准驾车型 |
驾驶证有效期 |
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号 |
道路运输从业资格类型 |
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有效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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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员2姓名 |
驾驶证号 |
准驾车型 |
驾驶证有效期 |
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号 |
道路运输从业资格类型 |
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有效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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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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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导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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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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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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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发时间 |
年 月 日 |
结束时间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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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发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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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束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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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途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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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 细 行 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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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车时间 |
20 年 月 日至20 年 月 日 |
共 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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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行程及地点 |
基本里程(公里) |
住宿城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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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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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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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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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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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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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程合计(公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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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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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车费用合计(大写): 万 千 百 拾 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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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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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授权委托人:
授权委托人:
通讯地址: 通讯地址: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甲方咨询投诉电话:
乙方咨询投诉电话:
(作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具体见首页,请注意《民法典》等法律规范的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