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预付式消费合同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
说 明
1.本合同为示范文本,供福建省内美容美发、健身、餐饮、洗衣等服务行业选用。
2.本合同约定的经营者义务为最低要求,鼓励甲方为乙方提供更加优质服务,甲方不得以规章制度、合同补充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乙方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乙方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规章制度、合同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述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福建省预付式消费合同
甲方(经营者):
住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电话:
乙方(消费者): 身份证号:
住所: 联系电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 预付式消费服务事宜达成如下条款。
第一条 服务项目
(一)服务内容:
(二)优惠内容:优惠幅度采取以下第 种方式:
1.预先实际收费 元,卡面金额 元;
2.预先实际收费 元,服务项目折扣 ;
3.其他 。
(三)服务期限(次数)为以下第 种方式:
1.本卡无有效期限制;
2.本卡有效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3.本卡使用次数为 次;
4.其他 。
(四)服务地点:为以下第 种方式:
1.仅本店使用;
2.连锁店通用;
3.其他 。
(五)服务标准:
第二条 服务价款
本合同项下服务项目乙方应支付的总价款为人民币 元,乙方在签订合同时支付给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支付的款项后即向乙方出具发票,并交付卡项(如会员卡、优惠卡等),卡号: 。
第三条 甲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有关服务或者商品的真实信息,不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二)甲方应保证消费者使用消费卡时的安全、方便、畅通、透明。
(三)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及标准为乙方提供服务,不得擅自改变或取消服务内容,改变或降低服务标准,降低优惠标准,提高服务价格。
(四)甲方在服务过程中不得以诱导、劝诱、强迫等不恰当方式强制乙方接受服务,增加服务费用。如增加本合同约定的服务项目外的内容时,应当明确收费价格,征得乙方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
(五)甲方应当在乙方消费后,如实记录乙方接受服务情况,并由乙方签字确认。
(六)甲方应当保守因履行本合同而获得的乙方个人信息,不得为履行本合同之外的目的使用、披露、转让乙方信息。
(七)如甲方发生营业地址搬迁、装修、停业、经营项目变更、经营权转让、停业、歇业等可能影响乙方权益的事件,甲方有义务在有关事件发生之前10日通知乙方,并就服务项目、服务价格、有效期延长、合同变更等与乙方协商解决。
1.通知应以电话、信函、当面通知、报纸等公共媒体通告方式进行。
2.甲乙双方无法就有关服务项目、服务价格、有效期延长、合同变更等协商一致的,适用本合同第六条的约定。
3.甲方不履行通知及协商义务,按本合同第七条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条 乙方权利义务
(一)乙方应妥善保管卡项,需要服务时,应当出示。
(二)服务项目如需提前预约,乙方应至少提前 日向甲方预约以确定服务的具体时间。
(三)乙方应遵守甲方营业场所的规章制度,做到文明消费。
(四)乙方在项目使用期限内有权查阅本卡的消费记录或要求甲方出具消费清单,甲方应当提供。
第五条 卡项使用
(一)甲方应在提供的卡项上尽可能详尽地标明使用该卡的注意事项,乙方应认真阅读卡项相关内容(如卡项内容与本合同约定不一致,适用有利于消费者的约定条款)。
(二)如因本卡项质量原因导致不能正常使用的,甲方应为乙方免费换卡或修理。
(三)如本卡项发生遗失、损毁,乙方应及时向甲方申请补办,原卡作废。甲方应当在5日内完成补办事宜,补办手续费为 元(最高不超过10元)。补办期间甲方应为乙方提供临时服务凭证。
(四)卡项使用人适用如下第 项:
1.仅限本人使用:本卡项限定由乙方使用,甲方不向第三人履行合同义务。
2.持卡人使用:甲方同意乙方将卡项转让、转借给他人使用,甲方按本合同约定向受让方履行服务内容。
第六条 卡项退卡
(一)“犹豫期”内退卡
本合同签订起7日内为“犹豫期”,在该期限内乙方有权无理由退卡,甲方应退还卡项内剩余金额,但同时有权扣除优惠部分及不超过 元的工本费(工本费最高不超过10元)。
(二)使用期内(“犹豫期”除外)的退卡
在本卡项使用期限内(“犹豫期”外),非因甲方原因,如乙方提出退卡,双方同意采取如下第 项方式处理:
1.甲方无需退还卡内剩余金额(本项须经乙方签字确认,否则无效。乙方签名确认 );
2.甲方只需退还卡内剩余金额,并有权直接扣除剩余金额 %(不超过10%)的违约金;
3.甲方只需退还卡内剩余金额,并有权直接扣除消费者按第一条约定已享受的优惠价款。
(三)使用期满的退卡
在本卡项使用期限届满后,卡项内仍有余额尚未消费,双方同意采取如下第 项方式处理:
1.本卡项作废,甲方无需退还卡内剩余金额(本项须经乙方签字确认,否则无效。乙方签名确认 );
2.乙方可以继续使用本卡项,但不再享有本合同约定的优惠折扣,卡项内余额同现金使用,不能办理退款;
3.乙方不得继续使用本卡项,但有权退卡,甲方只需退还卡项内剩余金额,但同时有权直接扣除剩余金额 %(不超过10%)的违约金。
第七条 合同的解除
(一)甲方的解除权
1.乙方恶意违反甲方营业场所明示的规章制度,给甲方的经营造成恶劣影响的;
2.其他严重违约行为导致甲方无法按约提供服务的。
符合以上情形,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不予退还卡项余款。
(二)乙方的解除权
1.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标准及价格为乙方提供服务,严重侵害到乙方利益的;
2.因出现严重影响乙方正常使用本卡项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变更经营场所、经营权转让、合并、分立,营业期届满、租赁期届满、经营亏损、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政府责令关闭、撤销等情形的;
3.因变更经营范围等其他原因不能提供服务;
4.其他严重影响到乙方实现合同目的情形。
以上情形,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退还卡内剩余金额;若甲方有本条规定第1种情形,乙方还可要求甲方支付剩余金额 %(不超过10%)的违约金;若甲方有本条第2种情形且故意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通知、协商、退款义务的,乙方还可要求甲方支付剩余金额 %(不超过30%)的违约金。
第八条 其他约定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
第九条 争议解决
在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双方协商和解,和解不成,可请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行政部门申诉,或者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消费者也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自行选择解决争议的途径。
第十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作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具体见首页,请注意《民法典》等法律规范的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