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北省户外广告承揽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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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BF-2019-0301

 

河北省户外广告承揽合同

 

合同编号:        

广告客户或代理单位名称(简称甲方):

广 (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  广告发布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以下列                  的形式发布户外广告。

1、展示牌  2、电子显示装置  3、灯箱  4、霓虹灯  5、交通工具  6、水上漂浮物  7、升空器具  8、充气物  9、模型  10、旗帜  11、条幅  12、其他:                  

(一) 广告发布内容:                  

(二) 广告设计时限:                  

(三) 广告制作时限:                  

(四) 广告发布时间和期限:               

(五) 广告发布地点及具体位置:             

(六) 广告发布数量及规格:               

(七) 其他约定:                    

第二条  广告费用、支付期限和方式

(一)本合同广告费用为:设计费用(人民币,下同)         元,制作费用      元,发布费用     元,合计        元,大写:                      

(二)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应于            日前支付广告费用的  %即       元,作为定金,待最后一次支付剩余款项时抵作价款。剩余款项分   次付清。

第一次付款:               日前支付      元。

第二次付款:               日前支付      元。

第三次付款:               日前支付      元。

补充约定:                      

(三)按下列第   项方式支付。

1、支票    2、转账    3、现金

其他:                         

第三条  双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为广告主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乙方提供下列文件:

1)营业执照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广告所推销的商品和服务应符合广告主的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

2)质量检验机构或行政许可部门对广告中有关商品质量内容或许可事项出具的证明文件;

3)发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进行审批的广告,须提供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批准文件;

4)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

2、甲方为广告主代理机构的,除提供广告主的上述资料外,还须同时提供代理机构的营业执照和委托协议书。

3、甲方承诺其提供的有关证明文件真实、合法、有效,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侵犯他人的民事权利。

4、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的    日内,向乙方提供广告样件(样稿),并承诺样件(样稿或样带)内容真实合法。

5、甲方因特殊原因需要撤销广告发布订单或暂缓发布广告的,应在广告发布日的    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否则应按广告发布费用的     %赔偿乙方损失。

6、甲方应向乙方提交广告样件(样稿或样带)所涉及的他人民事权利的合法使用许可证明。广告内容中有使用他人名义、形象的,应事先取得他人的书面同意;使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名义、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禁止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广告中作为代言人出现

7、甲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时间、方式支付广告费用。   

8、因不可抗力或非乙方原因造成广告无法按期发布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顺延发布,如延迟发布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二)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承诺本单位合法拥有本合同约定户外广告媒介的设置使用权和广告发布资格,本合同约定广告发布地点、形式符合河北省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要求。

2、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提交广告发布所需要的证明文件。

3、乙方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申请户外广告登记,按批准的事项发布本广告。

4、乙方应在办妥户外广告登记审批手续之日起    日内,发布本合同约定的广告。

5、乙方应建立广告审查制度,配备合格的广告审查人员,依法对甲方提供的广告样件(样稿或样带)进行审查。

6、甲方提供的广告样件(样稿或样带)内容及其表现形式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规格不符合技术标准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修改。甲方应在个工作日内,将修改后的样件(样稿或样带)交给乙方。如果甲方不同意修改或逾期仍未提供修改稿,造成无法办理户外广告登记审批手续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不视为乙方违约。

7、应甲方要求,乙方承担广告设计、制作的,乙方应在广告发布日的  天前,将广告发布样件(样稿或样带)交给甲方,经甲方确认并办理登记审批后方可发布。

8、因乙方原因造成广告无法按期发布的,乙方应在广告发布日的    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重新发布事项由双方共同协商。否则乙方应按广告发布费用的      %赔偿甲方损失。

9、乙方应定期对户外广告发布设施进行维护,保持户外广告整洁、完好、美观,确保广告的发布效果。户外广告发布设施损毁和发生故障的,乙方应在    日内修复。

10、乙方应建立广告档案管理制度,自本合同履行完毕之日起保存本合同文本和有关资料两年。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本合同所有条款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任何一方不得在未征得对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修改或违背。

(二)甲方未按照约定缴付广告费用的,每逾期一天按照未支付金额的    %支付违约金。逾期付款时间超过    日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三)因甲方未按期交付广告样件(样稿或样带)造成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按本合同约定广告费用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四)因乙方原因导致广告漏发或者错发、规格和内容错误的,乙方给予补发,补发时间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由此致使甲方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的,乙方应按广告费用的   %赔偿。

(五)乙方已尽法定审查义务,而因甲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造成广告作品侵犯第三方合法权益的,甲方承担全部责任,乙方明知或应知甲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除外。

(六)乙方未尽法定的广告审查义务导致发布的广告违法,甲方可向乙方追究相应的责任。

(七)因乙方未在约定时间内修复受损和发生故障的设施而影响广告发布效果,致使无法实现广告目的的,应按日向甲方支付赔偿金

      元。

(八)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均不承担违约责任。甲乙双方一致确认,因自然灾害、重大政治、社会活动和事件等特殊原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为不可抗力,适用本条约定。

第五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  其他约定事项

(一)                      

(二)                      

(三)                      

第七条   附则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由双方协商做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

                     

甲方(章):

地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话: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账号:

乙方(章):

地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话: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账号:

    年    月    日

 

 

 

(作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具体见首页,请注意《民法典》等法律规范的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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