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微型客车租赁合同(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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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微型客车租赁合同

(修订稿)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协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微型客车租赁合同

(示范文本)

出租方:

 

承租方:

 

担保人:

 

  出租、承租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汽车租赁服务规范》(GB/T29911-201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之规定,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合作的原则,就汽车租赁有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订立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  租赁标的及承租方信息

承租方因           需要,向出租方租赁      

型号车辆  辆,(租赁多辆客车的,详细列表附合同后)颜色    为       色,座位数为       座,车架号为       ,车牌号为        ,行驶公里数至       ,行驶范围为    (未经出租方同意,严禁穿越沙漠、戈壁滩、无人区等地)。

承租方      ,证件号码       ,驾驶员姓名      ,身份证号码        ,驾驶证准驾车型      。(出租多车,人员基本情况列表附合同)

第二条  租赁期限、租金、保证金

(一)租赁时间为:            小时。

(二)租赁期限:自           时至      

      时止。

(三)租金单价为:      /(年/月/日/小时),租金总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租金交付时间为       ,交付方式      

(四)承租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一次性向出租方交纳保证金人民币(大写):               元。双方也可约定采取         方式担保。

(五)租车期间平均每天行驶里程不得超过400公里,超过里程部分按照___元/公里加收租费。

合同届满后,承租方按时交还车辆(包括双方确认的随车携带的车辆行驶所需证件及相关标志、标识、随车附件等),且结清承租车辆违章罚款及其他应由承租方承担的责任和费用后,出租方无息退还承租方保证金。

第三条 租赁车辆保险

出租方确认交付给承租方的车辆在保险公司购置了                                                      保险。

第四条 出租方的权利、义务

(一)权利

1、依约定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车辆的权利。

2、向承租方收取租金、保证金、双方约定的其他相关费用。

3、因承租方原因造成租赁车辆丢失、损坏的,有权要求承租方赔偿。

4、租赁车辆须交付给经过身份查验的承租人,对不符合要求、身份不明或者拒绝身份查验的,有权不提供汽车租赁服务。

(二)义务

1、严格落实承租人实名制身份查验登记制度。

2、向承租方提供符合国家标准及机动车《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且年检合格、状况良好、设备齐全的车辆以及车辆行驶所需的齐全的有效证件。

3、交接租赁车辆时如实提供车辆状况信息、车辆行驶所需证件及随车附件,并办理相应确认手续。

4、承担本合同第三条约定险种的投保费用,并明确告知承租方所承担的风险责任,在保险理赔范围内承担责任,向保险公司提出和协助办理理赔事务。

5、承租方要求增加除本合同第三条约定险种以外的其他险种的,出租方可代办,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6、向承租人提供车辆故障救援、维修和车辆替换等服务。故障救援以及维修期间免收租金(因承租方责任造成的车辆损毁除外)。租赁车辆经维修、救援后仍无法恢复使用功能的,出租方应提供同等档次替换车或采取其他措施。

7、承担租赁车辆的日常保养及车辆正常损耗发生的修理费用。

8、公示车辆租金、相关收费项目及标准。

9、对所获得的承租方信息有保密义务。

第五条  承租方的权利、义务

(一)权利

1、按合同约定拥有租赁车辆使用权。

2、有权知晓保证安全驾驶所需车辆技术状况及性能信息。

3、有权获得出租方为保障租赁车辆使用功能所提供的相应服务。

4、就租赁车辆的瑕疵从出租方获得救济的权利。

(二)义务

1、承租人应当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租赁小微型客车。
    2、按照合同约定使用租赁小微型客车,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物质,不得利用租赁小微型客车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3、按合同约定交纳租金、保证金及其他费用。

4、随车携带车辆行驶证、租赁车辆备案卡及相关标识。

5、妥善保管租赁小微型客车,未经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同意,不得改动租赁小微型客车部件、设施和变更机动车使用性质,不得将租赁小微型客车抵押、变卖、转租。

6、协助出租方在规定期限或约定时间对租赁车辆进行车检和维修保养。

7、租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被盗抢,以及因不可抗力导致车辆损毁的,应立即向公安部门、保险等机构报案,并及时通知出租方,协助出租方办理相关手续,依法承担交通事故以及车辆被盗的相应责任。

8、按照操作规范驾驶租赁小微型客车,如遇车辆故障报警,承租人应立即停驶,及时告知出租方,等待救援或到指定的地点维修,如因继续驾驶导致扩大的损失,由承租方承担。

9、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利用租赁车辆从事道路客、货运输经营活动。

10、承租期间,承租方遗失牌照或有关证件,应及时通知出租方并承担补办期间的车辆租赁费及补办手续费。

第六条 意外风险

(一)双方约定的意外风险责任,出租方可向保险公司投保或以其他方式承担。对约定分担的意外风险未投保的,风险损失的计算、赔付,参照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及赔付程序进行。

(二)因政策发生重大变化、不可抗力以及其他无法归究于出租承租双方的原因造成的损失,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平原则双方协商解决。

第七条  出租方的违约责任

(一)提供未经年检或检测不合格的租赁车辆的,承租方有权

解除合同,出租方还应向承租方支付租金总额   %的违约金。

(二)逾期交付车辆的,每逾期一日向承租方支付车辆租金   %的违约金。

(三)不能按约定提供故障维修、救援、车辆替换等服务的,承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出租方应退还租赁车辆停驶期间的租金,并支付停驶期间租金   %的违约金。

第八条  承租方的违约责任

(一)逾期交纳租金的,每逾期一日向出租方支付车辆租金   %的违约金;逾期归还租赁车辆的,按照逾期时间由出租方按日租金计收租金,并向出租方交纳逾期应付租金  %的违约金。

(二)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合同归还租赁车辆的,应按未履行租金总额的   %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

(三)承租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租赁车辆;造成损失的,承租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

2、拖欠租金或其他费用超过   日的;

3、买卖、转让、抵押、质押、转租、转借、典当租赁车辆,涂改租赁车辆备案卡及相关标志、标识的。

(四)承担因不按车辆性能或操作程序及使用范围而造成的租赁车辆修理、停运损失;承担全车丢失后至保险公司赔偿前的停运损失;承担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损失。

修理费依照相关汽车维修规定的标准计算,停运损失按本合同约定的日租金标准计算,不足一日的按照一日计算。

如果发生维修费用超过5000元的事故,由承租方按不超过维修费用30%的金额赔付加速折旧费,并承担维修期间车辆停驶费用。

(五)承担擅自改装、更换、增设他物等改变租赁车辆原状造

成的损失。

(六)承担非出租方原因导致车辆被第三方扣押的责任。

第九条  担保

承租方采用担保人提供担保方式租赁车辆的,担保人应在本合同上签字或盖章,并约定承担下列第   种方式:

1、一般保证责任。

2、连带保证责任。

第十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各方协商解决,或者申请有关机关调解,或者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依法向合同履约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

(一)出租方、承租方对本合同未尽事宜可以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中含有不合理的减轻或免除本合同条款中规定应由出租方、承租方承担的责任内容的,仍以本合同为准。

(二)承租方如要求延长租期的,须在合同到期前  日内提出续租申请,在同等条件下出租方应优先为承租方续租。

(三)本合同经出租方、承租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若有担保人共同订立合同的,需担保人、出租方、承租方三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四)本合同一式两份,出租方、承租方各持一份。合同约定有担保人的,本合同一式三份,出租方、承租方、担保人各持一份。

出租方(签章):            

证件号码:

汽车租赁经营备案证编号:

联系电话:

 

承租方(签章):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及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担保方(签章):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及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术语解释:

1、出租方:持有营业执照和汽车租赁经营备案证明,为承租方提供汽车租赁服务的企业。

2、承租方:与出租方订立汽车租赁合同,获得租赁车辆使用权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3、担保人:当承租方不能履行汽车租赁合同约定的义务时,代为承担相应责任的第三方。

4、租赁车辆:依照汽车租赁合同约定,出租方提供的安全技术性能、等级符合国家规定和行业规定且有齐全有效行驶证件的车辆。

5、租金:承租方为获得租赁车辆使用权及相关服务而向出租方支付的费用。租金不包括承租方使用租赁车辆发生的燃油费、通行费、停车费、违章罚款等费用。

6、有效证件:能够证明租赁车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在道路上行驶的有关证件,如:车辆行驶证、租赁车辆备案卡、保险标识、环保标识、车船税标识、年检标识和租赁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等。

7、设备:保证车辆安全和按购车时出厂配置标准配备的设施。

8、保证金:为保证承租方履行合同义务,由承租方提供的资金形式的担保。

 

 

 

 

 

 

 

 

 

 

 

 

 

 

 

 

 

辆 交 接 单

 

车型

 

车号

颜色

 

发动机号

 

底盘号

 

检验项目

发车时

收车时

检验项目

发车时

收车时

检验项目

发车时

收车时

 点

 

 

公里数

 

 

存油量

 

 

行驶证

 

 

 光

 

 

 胎

 

 

冷却液位

 

 

千斤顶

 

 

停车牌

 

 

机油面

 

 

轮胎扳手

 

 

灭火器

 

 

蓄电池

 

 

内外清洁

 

 

 

 

 

图片详见原文件,请下载使用

 

 

超时

小时

超驶

公里

亏油

公斤

清洁费

损赔金额

 

图表说明:

1、 正常完好、齐全有效“√”

2、缺少“N”  3、划伤“~”

4、裂痕“X”  5、凹陷“O”

6、脱落“●”

7、其他:在图表下方空白处用文字明确标注

驾驶员

 

承租人

 

还车人

 

保养里程

 

发车人

 

收车人

 

 

(作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具体见首页,请注意《民法典》等法律规范的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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