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F一2003一0105
合同编号:
农作物种子生产合同
(示范文本)
委托人:
受托人: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辽 宁 省 农 业 厅 | 监制 |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
二〇〇三年二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辽宁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委托人提供生产种的种源数量及标准
作物 |
品种 |
价格 (元/公斤) |
数量 (公斤) |
质量标准(%) |
供种时间 (亲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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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度 |
净度 |
水分 |
发芽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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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受托人生产种子的数量及标准
作物 |
品种 |
面积 (亩) |
预计产量 (万公斤) |
质量标准(%) |
收购价格 (元/公斤) |
交种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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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度 |
净度 |
水分 |
发芽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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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受托人对委托人提供的种源检验标准、时间及提出异议的期限
。
第四条 委托人在种子生产期间负责委派技术人员,提供农作物种子生产技术操作规程(GB/T17314--17319 1998)及相关技术资料的时间、办法及保密要求
。
第五条 受托人发现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技术人员是不合理的,应在 日内向委托人提出书面异议,委托人应在收到书面异议后的 日内答复。
第六条 受托人对其所生产的种子质量负责的期限及条件
。
第七条 种子的包装要求及费用负担
。
第八条 种子的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
。
第九条 农作物种子田间生产档案的登记管理由双方同时进行。
第十条 种子田受灾严重减产或绝收时,双方应同时进行核查,以便双方重新协商确定合同收购种子
数量,并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一条 种子的交付方式及地点
。
第十二条 种子款的结算方式及期限
。
第十三条 合同有效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1. 委托人有偿提供的亲本种子因未达到国家质量检测标准,给受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应承担
经济损失。
2. 委托人提供的《种子生产技术操作方案》有错误,或因生产技术指导失误,给受托人造成经济挂失
的,委托人应承担经济损失。
3. 委托人无故放弃对种子田的生产技术指导,检查或无正当理由拒收所生产的合格种子,给受托人造
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应承担经济损失。
4. 受托人未按《农作物种子生产技术操作规程》和委托人提供的《种子生产技术操作方案》操作或未
按委托人技术人员的技术指导操作造成种子质量不合格的,受托人应承担经济损失。
5. 受托人因私自留存或私自出售种子,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受托人应承担经济损失。
第十五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
当地种子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
(2)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其它约定事项
。
委托人:(章)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开户银行: 帐 号: 经办人: 电 话: |
受托人:(章或签字)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开户银行: 帐 号: 经办人: 电 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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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具体见首页,请注意《民法典》等法律规范的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