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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禽类产品买卖合同

(示范文本)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制定

说明

一、本合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制定的  示范文本,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禽类产品买卖行为。

二、本合同条款均为提示性条款,供双方当事人约定采用。合同中的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订立补充条款予以明确。

三、本合同签订前,双方当事人应相互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校验有关身份证明。

四、本合同中的部分条款内容为并列的选择内容,双方当事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作出选择,不予选择的则不再适用。

五、本合同文本空格部位填写内容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后准确填写或对合同内容进行适当调整。

六、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签订合同时认真核对,以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在任何情况下,出卖人和买受人都应当至少持有一份合同原件。

山西省禽类产品买卖合同

出卖人(甲方):

证件号码:

住所:

联系电话:

买受人(乙方)

证件号码:

住所:

联系电话: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标的、数量、价款(可另附表格)

金额单位:元

品名

类别(鲜/冻)

商标

加工地

规格

生产日期

单位

单价

数量

金额

 

 

 

 

 

 

 

 

 

 

 

 

 

 

 

 

 

 

 

 

 

 

 

 

 

 

 

 

 

 

合计金额:大写:      小写:     (含税)

第二条 质量标准

1.交付的产品应符合以下标准:     

2.甲方在交付产品时应提供由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部门出具的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

3.本合同项下产品的质保期为:     

第三条 价款支付

按下列第    项,支付价款。

1.即时结清。

2.乙方应于收货之日起    日内一次性付清。

3.合同签订后,乙方支付甲方定金    元;交货后    日内付清价款,定金抵作价款或返还。

4.甲方付款前,乙方应提供有效的发票。

第四条 包装

1.鲜货:     

2.冻品:     

3.费用承担:     

第五条 交货时间、地点、方式

1.交货时间:            

2.交货方式:以下列第    方式交货。

(1)由甲方送货到     ,并承担运费。

(2)由乙方自行到     提货,并承担运费。

(3)其他:     

3.运输要求:     

第六条 验货的方式、时间、地点

1.乙方在收到/提取甲方产品时,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采取抽样、称重、对比等方式检验产品的品质,并开具验收单据。

2.     

第七条 提出异议的时间和方式

1.乙方在验收中,如果发现产品的规格、数量、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应在收到甲方产品后    天内(乙方自提的,应在提取时)向甲方提出异议。

2.甲方在接到乙方异议后,应在    天内负责处理。

3.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甲方交付的产品品种、规格、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无条件退换,在乙方催告后在    天内仍然无法依约履行,甲方应承担不能履行部分    %的违约金,或致使乙方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乙方可解除合同,甲方承担相应损失,并承担不能履行部分    %的违约金。

2.甲方逾期交货,按逾期交付产品价款的    %/日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    天,致使乙方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乙方可解除合同,并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乙方支付定金的,合同解除时,甲方应双倍返还定金。

3.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价款的,按逾期支付部分价款的    %/日支付违约金。

4.其他违约责任:     

第九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申请有关部门调解,或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附则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签字捺印)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事项

     

 

甲方:(签字/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作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具体见首页,请注意《民法典》等法律规范的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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