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购销合同
(示范文本)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制定
海南省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
购买方:(以下简称甲方)
销售方:(以下简称乙方)
第一条 合同目的、背景、交易概况
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在遵循平等、自愿、诚信和互利原则的前提下,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1.2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结构:
计划需求预拌混凝土方量: m3
计划供应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二条 预拌混凝土规格、单价、数量及价格
(单位:人民币 元/立方米,价格均为含税价)
编号 |
标号 |
单价 (元/㎥) |
数量 (㎥) |
运费 (元/㎥) |
综合单价(元/㎥) |
备注 |
1 |
C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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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内单价不包括泵送费、外加剂和其他特殊要求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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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C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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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C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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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C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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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C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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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C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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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C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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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C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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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C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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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C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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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C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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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C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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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定合计金额 (大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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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有关泵送费、膨胀剂、抗渗剂、防冻剂、掺纤维材料费用,以及其他外加剂、特殊要求等费用,详见附件一《泵送、外加剂、特殊要求价格表》。
第三条 预拌混凝土质量与验收条款
3.1预拌混凝土生产、施工过程及质量标准与验收规则,应符合GB/T14902等现行国家和行业有关混凝土标准以及本合同约定。
3.2 乙方应按预拌混凝土技术规范和有关规定组织生产,按国家标准要求,制作出厂检验试块,制作出厂检验报告,并根据甲方要求将出厂检验报告提供给甲方。
3.3乙方应按预拌混凝土供应批次填写《预拌混凝土出厂合格证》,保证产品质量和数量。
3.4乙方应出具发货单(一车一单)。标明混凝土强度等级、工程名称及浇筑部位、发车时间、本车预拌混凝土方量等,由预拌混凝土运输车司机随车携带,进入工地时由甲方或委托人在初步验收时检验。
3.5 预拌混凝土进入施工现场,甲方应进行交货验收,按照国家标准与合同要求确认预拌混凝土品种、类别、数量、质量指标等内容。初步验收合格的,应在乙方发货单上签字或盖章,验收不合格的,甲方有权拒收。
3.6 乙方供应的混凝土数量,以随车《发货单》为凭证,经甲方签收人员清点签认,作为混凝土实际供应数量的结算依据。甲方若对单车交货数量有异议,可按《预拌混凝土》(GB/T 14902-2012)规定的计算方法随机抽查核定(即应由混凝土拌合物表观密度除运输车实际装载量求得,密度值由乙方提供或由双方在搅拌楼的出料口实测,以实测值为准。每次验收车数以不少于3车为一个单位,其平均误差值在-2%以内不做违约论处),如果超过允许的偏差则该批次供应的混凝土数量按实测的平均值计算。
3.7 预拌混凝土的强度验收以交货验收现场取样制作的试块为依据。甲方应组织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进行用于交货验收的混凝土试块的取样、制样、留样,并委托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性能检验。检验取样方式为三方【甲方、乙方、建设单位(监理)方】共同在乙方混凝土搅拌运输车的出料口抽取、制作检验试件。
3.8 预拌混凝土浇筑后,甲方若发现预拌混凝土质量存在问题,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各方及时协商解决;对预拌混凝土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存在争议的,可共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责任鉴定,双方根据鉴定结果分别承担各自责任。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按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法处理。
第四条 价款结算及付款方式
4.1 甲方现场签收的预拌混凝土发货单为双方进行预拌混凝土结算的依据。
4.2 甲、乙双方约定对账、结算期限:
4.2.1乙方应于每月10日前向甲方提交上月所供应的预拌混凝土的结算资料,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交结算资料后10天内核实乙方月度已供应的预拌混凝土工作量;本合同最后一批预拌混凝土供应完毕后,甲方在乙方提交结算资料后10天内结算全部的预拌混凝土供应量。
4.2.2甲方如对乙方结算资料有异议,甲方应在10天内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为结算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如乙方收到书面通知后不参加结算,按甲方结算结果为准,作为预拌混凝土价款支付的依据。
4.2.3甲方收到乙方结算资料后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未进行结算,也未书面通知乙方存在异议,自本合同4.2.1条约定月结算期限结束之日起,乙方结算资料中开列的预拌混凝土供应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预拌混凝土货款支付的依据。
4.2.4甲、乙双方每个结算周期对当月发生的供货数量、质量争议问题,应及时协商,并由双方书面确认处理结果。
4.3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授权签收发货单的名单或印鉴样本。
4.3.1甲方指定以下人员作为现场负责收货人和结算对账人:
序号 |
姓名 |
职务/岗位 |
身份证号码 |
联系方式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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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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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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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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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付款时间约定:
本合同项下的工程非因乙方的原因中途停工或甲方单方面停用乙方预拌混凝土时,甲方应自停用乙方预拌混凝土之日起30日内向乙方结清所欠款项。
4.5 付款方式:本合同双方约定采用下列付款方式:
4.6 甲、乙双方往来收款账户:
4.6.1 甲方账户名称:
甲方开户银行:
甲方银行账号:
4.6.2 乙方账户名称:
乙方开户银行:
乙方银行账号:
4.7 双方关于预拌混凝土结算的其他约定:
4.7.1甲乙双方对结算数量、价格有异议的,应当在10日内提出,并具体说明,否则视为未提出异议。
4.7.2发票不作为收款依据;现金付款必须由乙方出具盖章的现金收据。
第五条 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5.1 甲方要求乙方首次供应预拌混凝土时,应提前 2 天向乙方递交书面供货通知,在通知中注明预拌混凝土的强度等级、数量、时间和浇筑部位,以及其它技术要求。
5.2 在后续的预拌混凝土供应活动中,应在正式供货前 24 小时书面通知乙方该批次预拌混凝土的具体要求,若因特殊情况,双方可协商解决。甲方在预拌混凝土浇筑接近结束前,应提前 2 小时明确通知乙方该批次需要浇筑的剩余混凝土立方量。
5.3 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必需的预拌混凝土供应保障条件,做到施工现场三通一平(通水、通电、道路畅通、场地平整)。
5.4 甲方应指定或委托专人对预拌混凝土运输车辆进入施工现场进行调度指挥和负责验收工作;应组织人员铺设、迁移泵管,保证预拌混凝土顺利浇筑。甲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
5.5 预拌混凝土运到施工现场后,严禁现场加水,确保预拌混凝土质量。
5.6 甲方保证搅拌车到达施工现场后在60分钟内完成浇筑,如因甲方原因导致搅拌车及泵车在施工现场等待时间过长,造成混凝土质量问题或无法使用应由甲方承担责任。
5.7 乙方供应至施工现场的预拌混凝土,甲方应按《预拌混凝土作业指导书》(见附件二)及国家相关混凝土施工标准、规范的要求,及时组织浇筑施工和养护。因甲方浇筑和养护原因所产生的工程质量问题或造成预拌混凝土坍落度损失过大无法浇筑、以及失效报废,由甲方承担责任。
5.8 甲方应按本合同规定及时向乙方支付货款,甲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超过30日的,视为甲方违约,乙方可停止供货并有权解除合同,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5.9 甲方需提供专用洗车场地,并委托专人对乙方进出施工现场的车辆进行冲洗,并达到环保要求。
5.10 甲方应在交货检验试块做出试验结果后10天内,将试验结果通知乙方。
第六条 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6.1 乙方按合同要求提供预拌混凝土。
6.2 预拌混凝土配合比设计由乙方按合同签订时执行的GB/T 14902等有关现行国家标准。乙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甲方要求向甲方提供相关资料。双方对预拌混凝土技术标准有特殊要求的,可另行协商。
6.3乙方向甲方提供《预拌混凝土作业指导书》,提示甲方严格按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预拌混凝土浇筑施工与养护。
6.4 乙方应根据甲方按本合同所提交的计划要求昼夜随时发货(限行时间段和夜间施工扰民或其他禁止施工情况除外),保证施工进度和工程连续浇筑需要。因乙方供应不及时导致中断连续浇筑,而造成甲方窝工损失的,由乙方承担。
6.5 乙方应保证预拌混凝土质量,因乙方供应的预拌混凝土不符合质量要求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6.6乙方应按约定(计划)组织运输工具将混凝土运送到指定的地点,并与甲方共同协商,合理安排路线、停车地点。
6.7在混凝土供应期间,乙方应根据甲方需要派技术人员至施工现场提供技术服务。
第七条 甲乙双方其它约定条款
7.1在预拌混凝土供应中,甲乙双方如需更改约定的技术数据,必须向对方提出书面申请,并征得对方书面同意。
7.2甲乙双方有协议,甲方供应部分预拌混凝土原材料(水泥、外加剂、纤维等)时,甲方必须按约定的时间将原材料运至乙方指定地点,并经乙方验收合格后方能使用。甲方未按时交付或经乙方验收不合格,导致乙方未能及时供应,乙方不承担责任。
7.3乙方提供给甲方的泵管、卡箍等配件,甲方应妥善使用、清洁及保养,使用结束后甲方应如数完好返还给乙方,损坏或丢失的部分,由甲方负责赔偿。
7.4本合同甲方如为工程建设单位或其他非直接施工的单位,甲方应协调工程施工单位作好本合同履行配合工作,施工单位所完成的本合同约定应由甲方完成的各项工作,视为甲方履行合同。
7.5甲方连续三十日未要求乙方供应预拌混凝土,视为本合同预拌混凝土供应结束,甲方须按合同约定付清预拌混凝土尾款,但乙方愿意继续供应预拌混凝土或甲乙双方另有约定除外。
7.6调价方式:参照海南省建设工程信息价,在原材料市场价格等因素发生变化、对混凝土成本造成较大影响时,甲乙双方协商调整价格。
7.6.1水泥价格每上涨或下调10元/吨、混凝土价格就上涨或下调3元/m³,以此类推。
7.6.2 砂、石、外加剂等原材料和人工费等原因变动时,甲乙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调整价格。
7.6.3 需要调整本合同价格的,应当在调价情形发生后的一个月内提出调整请求,并经对方确认同意后执行;未能在一个月内提出的,视为不需要调整价格。
第八条 违约条款
8.1 违约行为及处理方式如下:
8.1.1合同正常履行过程中,任何一方不得无故单方解除合同,若单方擅自解除合同或因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导致对方解除合同的,则违约方需按 支付违约金。
8.1.2如甲方不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每逾期一日,按迟延付款金额的 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停止预拌混凝土的供应。
8.1.3如乙方供应的预拌混凝土质量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或合同要求而造成重大损失,或因乙方责任连续中断供应混凝土超过 天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8.1.4甲方违反本合同第4.4条约定逾期结清所欠款项的,每逾期一日,按迟延付款金额的 支付违约金。
8.2 如遇不可抗力、情事变更(如国家政策等)因素不能正常履行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经对方同意后,合同可以不履行或延期履行或部分履行,双方均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8.3 因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争议,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或损害赔偿金,以及守约方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等费用。
8.4 其他违约约定:
第九条 争议解决条款
9.1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互谅互让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工程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2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出的通知、文件、资料均按本合同尾部所列地址送达。本合同所述之各项文件的送达,包括邮寄及直接送达方式,如系邮寄,则邮件送达之日为送达日;如系直接送达的则对方签收之日为送达日,双方可任意选择送达方式。对合同中所列地址、电话、联系人等内容一方有变更的,必须在变更之日的三天前书面通知对方,否则一方向原地址发出的有关通知、文件、资料等仍视为已经送达。
第十条 合同生效及其它条款
10.1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如有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0.2 本合同一式伍份,双方各执贰份;另壹份由乙方负责交送项目所在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存档备案。
10.3 其他约定
10.4本合同含以下附件:
10.4.1附件一:《预拌混凝外加剂、特殊要求价格表》
10.4.2附件二:《预拌混凝土作业指导书》
甲方:
代表人:
电话:
通讯地址:
乙方:
代表人:
电话:
通讯地址:
年 月 日
海南省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附件一)
《泵送、外加剂、特殊要求价格表》
1.外加剂价格表
序号 |
名 称 |
单 价 (元/m³) |
备 注 |
序号 |
名 称 |
单 价 (元/m³) |
备 注 |
1 |
抗渗P6 |
|
|
12 |
超缓凝 |
|
60小时 |
2 |
抗渗P8 |
|
|
13 |
抗裂纤维 |
|
0.8㎏/m³ |
3 |
抗渗P10 |
|
|
14 |
清 水 |
|
|
4 |
抗折4.0 |
|
|
15 |
自密实 |
|
|
5 |
抗折4.5 |
|
|
16 |
钢纤维 |
|
非泵送 |
6 |
抗折5.0 |
|
|
17 |
抗 冻 |
|
|
7 |
微膨胀8% |
|
|
18 |
早 强 |
|
|
8 |
微膨胀10% |
|
|
19 |
|
|
|
9 |
微膨胀12% |
|
|
20 |
|
|
|
10 |
细 石 |
|
|
21 |
|
|
|
11 |
吊 斗 |
|
|
22 |
|
|
|
2.润管砂浆若由乙方提供,则按 单价计价收取。
3.甲方报送发货计划需要泵送,加收泵送费(按臂架长度):52m以下汽车泵 元/ m3;52m及以上汽车泵 元/ m3;60m及以上汽车泵 元/ m3;车载式柴油泵(固定泵) 元/ m3。泵送高度(垂直距离)超过100米,每增加20米,加收 元/m³(分段计价)。
4.甲方单批次计划用泵方量不足 50 m3的收取 元/次泵车进退场。
5.供应过程,当找零方量连续2车运输不足6立方米的,则从第三车开始,每车增加运费 元并在交验单上注明。
6.其它特殊要求的预拌混凝土按技术要求所选材料另行议价。
海南省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附件二)
《预拌混凝土作业指导书》
乙方生产的预拌混凝土是严格按现行国家标准加工生产。为保证混凝土工程质量,根据GB/T 14902《预拌混凝土》、GB 50164《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 50204《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现行标准要求,甲方在验收、浇筑和养护过程中应注意以下主要事项:
一、技术交底。
1.常规预拌混凝土强度等级分为:C10、C15、C20、C25、C30、C35、C40、C50、C55、C60、C65、C70、C75、C80、C85、C90、C95和C100,其中C60及以上强度等级为高强混凝土。
2.有特殊技术要求或特制预拌混凝土,甲方应当至少提前7天与乙方联系,提出具体技术要求,由 乙方按标准规范设计混凝土配合比。
3.预拌混凝土坍落度是混凝土拌合物的重要技术指标,当坍落度控制目标值≥100mm时,坍落度允许误差±30mm。有特殊技术要求或特制混凝土,应满足相关标准规定和施工要求。
预拌混凝土其他质量指标,请参见现行GB/T 14902《预拌混凝土》相关规定。
二、交货验收。
1.同一批次第一车混凝土,必须检查验收乙方提供的《预拌混凝土出厂合格证》和第一车混凝土的《预拌混凝土交验单》(即供货小票),发现与用户要求不一致应立即停止浇注,并及时与乙方联系。
2. 混凝土到达浇筑现场,甲方如发现混凝土拌合物坍落度超出要求,或出现严重离析泌水现象,应停止使用并及时与乙方联系处理。
3.混凝土拌合物由于等待时间长等原因变稠难以泵送,应通知乙方,由乙方技术人员现场采取技术措施处理解决,甲方严禁向预拌混凝土中加水。
三、浇筑施工
1.浇筑混凝土前应检查模板支撑的稳定性和接缝的密合情况,保证模板在浇筑过程不失稳、不跑模和不漏浆。浇筑混凝土前应对积水进行排除,对干燥的地基土、垫层和木模浇水湿润且不积水。
2.润管砂浆只起润湿管壁的作用,不得浇入结构部位。
3.当混凝土自由倾斜高度大于3.0m时,应采用串筒、溜管或振动溜管等辅助设备。
4.浇筑竖向尺寸较大的构筑物时,应分层浇筑,每层浇筑厚度控制在300-350mm,大体积混凝土应采用分层浇筑方法,可利用自然流淌形成斜坡沿高度均匀上升,分层厚度不应大于500mm。
5.如遇突发事件,造成浇筑停顿,现场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避免施工冷缝产生。
6.预拌混凝土流动性好,所以在浇捣时不须强力振捣,振捣时间控制在10秒-30秒内,当混凝土拌合物表面出现泛浆,基本无气泡逸出,可视为捣实。对于水平结构在混凝土初凝前用平板振动器再进行二次振实,避免塑性沉降裂缝的形成。
7.二次振捣后混凝土接近初凝前,应及时组织人员对混凝土表面实施抹压面,初凝后终凝前再进行二次或多次抹压面,以避免塑性裂缝或收缩性裂缝的发展。
四、维护养护。
1.对于大体积混凝土,养护过程应进行温度控制,混凝土内部和表面的温差不宜超过25℃,混凝土表面与外界温差不宜大于20℃。
2.炎热、干燥、大风等天气,对于混凝土浇筑面,尤其是平面结构,应边浇筑成型边采用塑料薄膜覆盖保湿。
3.对于有抗渗抗裂要求的外墙板结构混凝土,外界环境温度较低或大风气候,应对墙板外测模板采取保温措施。拆模时间不得小于10天,并进行混凝土保湿养护,或在混凝土表面温度与外界温度相差不大于20℃时拆模。拆模后混凝土亦应及时覆盖,使其缓慢冷却。
4.一般的混凝土结构应在浇注完毕后12h以内对混凝土加以覆盖并保湿养护,浇水养护的时间不得少于7d;对有抗渗要求的混凝土浇水养护的时间不得少于14d。浇水次数应能保持混凝土处于湿润状态。
5.对于非承重模板(剪力墙、框架柱等部位)应在浇筑后保持足够的带模养护时间,避免混凝土表面早期碳化快速增长。
6.混凝土强度达到1.2MPa前,不得在其上踩踏或安装模板及支架。
7.冬期施工的混凝土养护应符合如下要求:①日均气温低于5℃时不得采用浇水自然养护方法;②混凝土受冻前的强度不得低于5MPa;③模板和保温层应在混凝土冷却到5℃方可拆除;④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强度等级的5%时,方可撤除养护措施。
五、交货验收的试件制作和养护。
1.混凝土交货检验试块应在施工现场随机从同一车搅拌车中抽取,混凝土试样应在卸料过程中卸料量的1/4至3/4之间采取。取样频次执行现行GB 50204《混凝土结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2.试件制作执行现行GB/T50081《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
3.试件成型后应立即用不透水的薄膜覆盖表面,并置于温度20±5℃的环境中静置一昼夜至二昼夜。试件成型后不得放置于有振动的地方,夏季不得太阳暴晒,冬季不得受冻。
4.拆模后立即送标准养护室进行养护〔标准养护室的温度为20±2℃,湿度应大于或等于95%以上〕,或在温度为20±2℃的不流动的Ca(OH)2饱和溶液中养护。
5.留置的同条件养护试件拆模时间可与实际构件的拆模时间相同,拆模后,试件仍需保持同条件养护。
海南省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
(作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具体见首页,请注意《民法典》等法律规范的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