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家文:
本律师事务所受当事人刘娟之委托,现就委托人与你们于2008年7月28日签订的《买卖合约》之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明确催告及通知:
1、按照上述《买卖合约》第4条约定,如卖方在2008年8月6日前未能出示物业产权权属等证明原件,卖方须负订约过错之赔偿责任,并向中介方赔偿买卖双方服务费金额总和。至今,你们仍未出示上述权属证明原件,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按照上述《买卖合约》附件第7条约定,卖方保证九十个工作日内(即2008
年12月9日之前)出示该物业产权证,出证后买卖双方即履约进行一切交易手续。但至今已逾期四十个工作日,你们仍未办出产权证,这种行为明显也是违约行为,依法应承担相应责任。按照《买卖合约》第10条约定,每逾期一天,按物业成交价的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即已经产生违约金40*116万∕1000即46400元,另加买方支付的中介费23200元,共计69600元。买方自签约起即已准备好了首期楼款,后不断催促你们尽快办理交易递件等手续,但你们一再拖延不予办理。
因此,你们应尽快支付违约金及损失共计¥69600元,并尽快办理交易件手续。否则,买方可能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另行索取双倍定金的赔偿。对上述通知如有任何异议,请立即与当事人或本律师联系。否则,当事人将委托本律师依法提起诉讼,届时将追究所有相关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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